奇葩!辭職一個月後還受公司處分,員工反擊後公司3倍賠錢!
去年5月份,小趙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工資是每個月4000。但是工作了3個月後,公司才跟小趙簽訂了勞動合同。
小趙在這家公司又工作了3個月,很不愉快,不想再幹了,因為公司老拖欠工資,不及時發放,而且之前說好的五險一金,來了卻一直沒給繳。
考慮再三之後小趙決定辭職,於是11月27日,她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快遞給公司,第二天她也從物流信息上查到公司已簽收了她的快遞。於是小趙就不再去上班了,等著公司給她把剩下的工資發下來就算和公司再無關係了。
然而,12月17日,她卻接到了公司對她處罰的一個通知,說她連續曠工20天,已經違反了公司的制度規定,是嚴重違紀,所以公司對她做出了開除的處分決定。這就意味著她拿不到公司欠她的工資了。
小趙不服,她是上個月快遞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相當於哪個時候她就辭職了,到現在是辭職狀態,而不是曠工;而且公司一直拖欠工資,還不給繳納社保公積金,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何況,進公司3個月後才簽合同,這也是違規行為。於是小趙去法院起訴了公司。
後來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決:
由於公司沒有及時發公司和繳社保,所以員工小趙單方面寄送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是有效的,所以二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在11月28日公司簽收時起就解除了。所以之後公司對小趙的處罰就是無效的。
另外,公司應該在用工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了一個月,就要支付雙倍工資。
最後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趙工資及補償金總共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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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總會有一些公司不按法律和規矩辦事,認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想怎樣就怎樣,而員工作為單個個體,彷彿也只有逆來順受的份兒。所以,對於這樣的公司和他們的違規做法,要及時的選擇法律仲裁作為保護自己權益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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