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話題:土裡挖出來的「文物」屬於國家還是個人?
最近兩天,山西村民遷百年前祖墳挖出大批寶貝,一家人因此吵翻了,那麼祖墳里挖出的文物該歸誰?
看過《鬼吹燈》的朋友都知道,上交國家是主旋律。空空覺得這是一個複雜問題,空空整理了一些專業律師的建議意見:
祖墳里的東西,絕對不能簡單地認為就是歸後人所有。否則,那麼多名人墓葬,難道其後人能去要這些文物,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嗎?
1,祖墳里的東西如果是文物歸國家所有。
很多人認為祖墳里的東西理所應當是祖先留給後代子孫的,其實不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地下文物屬於國家,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例外。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也有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對於已經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於文物。如果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2,祖墳里若挖出文物 應當上交。
一般來說,對於地下埋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埋藏物的所屬權是個人的,那麼國家法律予以保護。但出土文物,無論是發掘的、個人發現的,都屬於無主埋藏物的範疇,屬國家所有。
雖然如德國、日本等一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卻是承認個人可以佔有、甚至主動發掘文物的。但這是因為這些國家都承認土地私有,而我國土地、山川、河流都歸國家或村集體所有。
而如果拾獲文物不上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違法行為,重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不過在這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如何獎勵公民上交文物的行為。
3,不能以金錢獎勵作為文件上交條件。
因獎勵標準在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近年來文物發現者與官方爭議不斷。如2001年,河北省滿城縣村民康增福發現國家三級文物,文物管理所承諾獎勵4000元,但康增福不滿意而拒絕。影響更大的是,河南許昌農民霍想雨,1975年挖出一組西周文物上交後,文物主管部門承諾給予一定的獎勵,但多年來並沒有兌現。
在這種情況下,也有人質疑,國家給予上交文物者物質獎勵太少,不利於文物的回收和保護。
那麼,我國對於文物上交的獎勵辦法,有無明確規定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事迹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這個規定非常籠統,並沒有明確獎勵的具體形式和標準,
那是不是一定要給予物質獎勵,獎勵多少呢?有專家認為必須獎勵,但不一定要給物質獎勵,也就是說可以不給錢。而且上交文物是公民的義務,因此任何一個公民絕對不能以獲取物質獎勵來作為上交文物的前提條件。
當然,我認為應該設立一個文物保護舉報獎勵基金,對保護文物者按貢獻大小給予獎勵,對於珍貴文物的發現者、上交者,是否可以考慮在文物收藏、展覽等活動中給予署名,以資鼓勵。這些獎勵機制的建立,可以充分調動民間力量,鼓勵更多人參與到文物保護事業中來。
空空也在主旋律中,不想說太多,不要讓我碰到這等好事,不然空空一定上交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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