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網文「鴻茅藥酒是毒藥」與涼城警方的跨省抓捕
▌事件:
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藥酒是毒藥」,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抓捕。譚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譚秦東家人稱,譚是出於醫生的職業操守警告部分老人不要飲用鴻茅藥酒,「並沒虛構事實」 。
家屬劉璇收到的逮捕通知書
▌醫生髮文稱「鴻毛藥酒是毒藥」 ,到底是不是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譚秦東醫生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應當從如下兩個方面考察。
一、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首先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撰寫的文章是子虛烏有,純粹憑空捏造對他人不利的事件描述,以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目的。
因為沒有看到卷宗,不知道譚秦東醫生本人是如何供述的。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材料來看,《起訴意見書》貌似特別重視有關文章的閱讀量、轉發量;檢察院作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也要求辦案單位繼續調查「毒藥」一文發布後,是否還存在其他因這篇文章而取消訂單的情形。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談及不多。需要指出的是,無論行為人的文章被閱讀、轉發的量有多大,這都是客觀表現,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除行為人自己的供述之外,必須由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科學、嚴謹的論證「毒文」本身的內容,到底是謠言,還是錯誤言論,亦或是不準確的專業探討,搞清楚行為人寫文章的目的是什麼。
現有資料顯示,譚秦東醫生文章的主要內容是心肌的變化、心臟傳導系統的變化、心瓣膜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專業問題的科普,其他評論部分引用的材料包括:「非凡醫品」公眾號文章《奇葩:67種藥材能治47種病 1169個廣告的國葯鴻毛藥酒坑人到什麼時候》;新京報的報道《屢查不改 鴻茅藥酒仍在稱「所有人都能喝」》;新浪網的報道《鴻茅藥酒被責令停售治病藥酒被指誇大宣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刊登的公告《海南省暫停鴻茅藥酒等九個違法廣告藥品的省內銷售》等材料。
如果行為人自己沒有杜撰、捏造事實,僅是引用他人文獻對並非「一塵不染」的某一產品作出評論,對公眾進行科普,我到認為這是一位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所系,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認定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故意。即便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也屬於民事侵權考察的範圍。
二、客觀方面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並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
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達到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程度,才可以考慮動用形式手段。
如前所述,譚秦東醫生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自然談不到刑事處罰問題。實事求是的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時很難確定,每一位「掉了腳兒」的嫌疑人,都不會輕易承認自己的主觀惡意,司法實踐中辦案單位往往是通過行為人客觀方面的表現來反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這就不可避免的導致在個案件中會犯錯誤。就本案而言,僅就客觀方面而言,譚秦東醫生髮表了有關文章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否達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絕不能草率認定。現在公安、檢察都很重視轉發量、閱讀量,這可能使案件偵辦進入一個誤區,似乎只要「量」達到了,就可以定罪;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查證「是否還存在其他因這篇文章而取消訂單的情形」,這顯然是在關注損害後果。
全面審查本案,需在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前提下,考察客觀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我想,「毒文」的影響力無論如何比不上新京報、新浪網這兩家權威媒體的影響力,更比不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海南省暫停鴻茅藥酒等九個違法廣告藥品的省內銷售》的公告影響力大。即便有客戶退貨,如何認定就是因為「毒文」導致?是否存在多因一果?譚秦東醫生說是「毒藥」,老百姓就當然的相信了?當年,鍾南山首先說出「非典」的嚴重性,當時有人信嗎,還不是經過實踐證明以後,「非典」的危害性才被人們重視。如果是這樣,那麼近幾年對中醫的非議文章多了去了,用抓人的辦法顯然解決不了問題。
借用「澎湃新聞」針對此跨省抓捕行為評論指出:「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台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路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路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一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幾年來,個別地方的警方為當地的支柱型企業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當然不能一概斥之為「濫用警權」「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謙抑原則還是應該講的,對於這些本應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案件,動用警權需要慎之又慎。」
對行為人的處罰,首先要研究其文章內容,搞清楚什麼是故意,什麼是捏造,什麼是散布,什麼是謠言,什麼是錯誤言論,什麼不準確的言論。譚秦東醫生作為專業人士,給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文獻,對專業領域發表一些看法,這顯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我們不能把醫學領域的或然性當做謠言打擊。譚秦東醫生的觀點不一定是正確的,但不能要求專家學者的言論都是真理,否則科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必須將主客觀統一起來,不能搞客觀歸罪。對於有關言論進行刑事打擊,更不能要求人民的言論都必須是正確的,這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也不符合客觀規律。如果動輒為此「跨省抓捕」,科學研究就會失去活力,人們就會噤若寒蟬,整個社會就會鴉雀無聲。
一個開放的社會應該包容各種不同的聲音,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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