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公布舉報電話!省里發話:賭博和娛樂這樣界定!
這些天,你稍微留意一下,
就會在潛江的大街小巷
看到這樣有關禁賭的通告
但有不少網友對於這些通告有困惑——
小編梳理了一下,大家主要關心的問題聚焦在這幾個方面:
如何界定「賭博」?
在棋牌室、茶樓打牌算不算賭博?
親戚之間帶彩娛樂行不行?
發微信紅包也算賭博嗎?
……
4月10日,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召開打擊整治賭博違法犯罪的新聞發布會,就這些問題進行了權威解釋;小編也查閱權威文件,對大家所關心的問題進行一一解答。
涉賭行為,如何定罪?
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種
我國目前通過行政、刑事處罰兩種手段規制涉賭行為,所涉罪名主要為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根據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湖北省公安廳發布的《關於嚴厲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這些行為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或組織中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均構成賭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及用具,或設置具有賭博功能電子遊戲設施設備組織賭博活動的,以及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收投注,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將以「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場所、資金、通訊、網路支持,或者接送賭客、望風護場、收受投注、兌換籌碼、結算賭資、放高利貸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
(網路配圖)
「賭資」是什麼?
「賭資較大」是多大?湖北最低這個數!
賭資是認定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條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標準,比如對於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場所賭博,利用網路賭博等行為,不論賭資多少,都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資」是什麼?
2005年出台的《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均屬於賭資。
「賭資較大」到底是多大?
來看看《湖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賭博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規定:
(一)參與不滿十人的賭博,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條規定,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參與不滿十人的賭博,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
(三)參與不滿十人的賭博,人均賭資5000以上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湖北這一規定,標準為最低賭資人均1000元。
(網路配圖)
親戚帶彩娛樂是否為賭博?
根據相關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但如果造成噪音擾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正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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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棋牌室還能不能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賭博與娛樂的區別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從參加打牌的人的身份、人數、是否有組織等綜合考慮分析。
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結合「賭資」規定,去棋牌室進行正常的休閑娛樂活動還是可以的。
而營業性的棋牌室、「晃晃館」、茶樓如果累計抽頭漁利、賭資、人數等達到標準,以聚眾賭博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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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紅包賭博中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隨著微信這一社交軟體的廣泛普及,搶紅包成了人們生活中的一種娛樂消遣方式。然而,不法分子卻將它當成了違法犯罪的工具。
關於「微信紅包賭博」,《人民公安報》曾發布《微信紅包賭博中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認定》一文,文章作者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結合典型案例,從3個方面分析微信紅包賭博構成了「開設賭場罪」——
(網路配圖)
首先,從管理模式分析微信紅包賭博的定性。開設賭場罪有一套相對完備的參賭規則,內部設立組織架構進行明確分工,如群主、財務人員、發包手、拉手等崗位。開設賭場過程中還制定相應的營利分配、工資提成等規則。
其次,從人員分工分析微信紅包賭博的定性。犯罪團伙內部組織體系相對完善,工作人員之間分工更為明確,發包手專門負責發紅包,財務人員負責上下分結算,拉手負責拉人進群賭博,群主負責維持秩序等。分工的形成得以極大地提高參賭效率。
再次,從刑法的立法原則談微信紅包賭博的定性。在微信紅包賭博中,如果犯罪團伙內部組織趨向嚴密,形成明確分工,無疑會吸引更多人參與到賭博活動中,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賭博風氣,社會危害性將會更大,因此將其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小區棋牌室的去留
關於「小區棋牌室去留」問題,荊門公安給出了答覆,也可給湖北其他市州一些啟發和借鑒——
單位、社區、村居委會開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針對退休人員、社區居民等特定對象,帶棋牌功能的娛樂活動中心,不以賭博論處,但不得擾民;
但凡是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場所賭博的,不論賭資多少,都要依法予以處罰,特別是要從嚴處罰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邀約者、組織者。
凡是居民小區內,個人開設棋牌室、麻將館,抽頭營利的,要依法查處、取締。
凡是居民小區內,以營利為目的,個人開設的棋牌室、麻將館,構成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法查處、依法取締。
(網路配圖)
對於這一發文
大家拍手叫好的同時
很多人也在諮詢咋舉報?
11日
湖北省公安廳公布
重磅電話表
舉報電話來了
嚴打賭博犯罪
從每一個人做起
一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來源 | 長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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