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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克伯格被44個議員狂懟後,我們的隱私仍在裸奔

最近,因為Facebook信息泄露問題,扎克伯格一直神經緊繃。

往日熟悉的灰T恤不見了,小扎換上了西裝,正襟危坐在美國國會聽證會現場。他先是遭遇了44名參議員長達5小時的連番轟炸,在間隔10小時後,又接受了眾議員們不斷湧來的尖銳質疑聲。

「你有沒有考慮過辭職」「用戶離開平台後數據還會保存多久」「是不是得給你錢,才能保住我自己的信息」……

除了被議員們質疑,被用戶罵,小扎還面臨著股東團體要求其下台的壓力。還好手握59.7%投票權,暫時不會「被離職」。

小扎此次遭遇的創業以來最大危機,來源於上個月的信息泄露醜聞:一家名Cambridge Analytica的政治諮詢機構,非法收集了8700萬名Facebook用戶的數據信息,而這些信息疑似用來協助特朗普競選。

其實,在國內也是如此。大數據時代,用戶信息安全、隱私等問題頗讓人擔憂,李書福曾公開說過:馬化騰他肯定在天天看我們的微信。

大數據時代,用戶的隱私到底有沒有保障?國內互聯網大佬的態度是這樣的:

他們代表的畢竟是互聯網創業者的立場。小巴作為用戶,採訪了幾位大頭,請教了他們幾個問題:用戶便利與隱私保護相悖嗎?企業究竟該如何保證個人隱私?我們又該怎樣保護自己的隱私呢?來聽聽大頭們的分析吧。

褚榮偉

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市場營銷系副教授

復旦大學中國市場營銷研究中心助理主任

隱私保護不能只靠立法

而應該用數字的手段來對抗信息的濫用

我們一方面享受著大數據所帶來的舒適和便利(比我更懂我),另一方面也會擔心個人數據的安全。

Facebook信息泄露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是:我們似乎完全沒有準備好,也沒有足夠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來幫助我們找到隱私保護與生活便利之間的平衡。

法律的緩慢推進,似乎讓隱私保護更顯艱難。

以我國為例,我國針對個人隱私未有專門的法律,大部分與隱私相關的規定散落在各個法案之中,比如《未成年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在互聯網時代,目前隱私保護的相關條文來自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其中強調了中國境內網路運營者對收集到的個人信息所應承擔的保護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

但在具體落實時卻存在眾多的悖論,比如政府要求「實名制」顯著提升了用戶信息的價值,可以通過一個ID識別到該用戶幾乎全部的行為,這直接刺激了隱私信息的非法收集與利用。

而對於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來說,它們既想要利用從消費者那裡收集來的數據獲得更多的收益,又不得不擺出注重隱私的姿態來拓展更大的市場。

在大數據時代,我們的很多決定受演算法支配,企業的價值觀與商業倫理變得越發重要。我們需要在技術的世界中討論意義、道德和價值,而不是幼稚地認為「它就個演算法」。

總而言之,我認為隱私保護不能只靠立法來強化知情同意,而應該用數字的手段對抗信息的濫用。一個大膽的設想是,公共機構對企業和政府機構的數據利用方式和邊界進行評估和監控,要求企業的數據使用規則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同時,應該鼓勵學術研究進入數據系統,這樣可以更好地降低數字使用的不平等而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

劉興亮

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

互聯網學者

防火防盜防第三方

互聯網公司要構築用戶數據「防火牆」

Facebook用戶數據之所以泄露,其中一個關鍵點是開放平台引入的第三方應用。Kogan設計了一個叫「thisismydigitallife」的Facebook第三方應用,邀請用戶完成性格測試。因為開放平台允許第三方應用抓取用戶數據,並且還允許抓取用戶的關係鏈上的其他用戶的數據,結果這個應用一共抓取了高達5000萬用戶的信息。

在這個過程中,開放平台忽略了三件事:

任憑第三方應用獲取用戶信息。

竟然允許第三方應用抓取用戶的關係鏈,導致被獲取信息的用戶成指數級增長。

沒有對第三方應用數據的使用進行嚴格的監控,最後導致信息被濫用,甚至非法使用。

開放平台作為對第三方應用的唯一界面,充當著門戶的作用,應該起到看門者的作用。在Facebook事件中,這個看門者可謂極其不稱職,過於開放,導致Facebook一度陷入輿論和法律危機。

這使我想起網路的組網模型,一般對一個企業來說,分為內網和外網。內網以內,一般不設定過於嚴格的限制,數據訪問相對比較自由一點。在外網訪問處於企業內部的數據時,

通常需要通過一個「防火牆」。

其實對開放平台而言,也需要一個這樣的「防火牆」。而且這個「防火牆」還必須無比健壯,還需要複雜的規則,對第三方應用訪問用戶數據進行嚴格的限制。

對於掌握大量數據的互聯網公司,如何建立保護用戶數據的「防火牆」呢?我的建議是三點:

1. 主動而不是被動。不是因為法律和輿論的壓力而保護用戶數據,而是自覺地去保護。一定要意識到保護用戶數據,其實也是保護自己,避免自己陷入Facebook那樣的危機。

2. 建立數據風險管理團隊。從策略、規劃、執行、監督、審計多個方面對數據進行管理,並且有預警機制和危機處理能力,將損失減到最小。

3.發動群眾,讓用戶參與到第三方授權的管理中來。用戶可以舉報第三方的不合理行為,也可以隨時關閉對第三方的授權。群眾的力量,永遠是不可估量的。

岳屾山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在強調數據大開發的當下

網民能真正保護個人信息的措施實在有限

Facebook平台可能涉及違反美國的隱私法等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具體依據美國的法律判斷。而就我國而言,當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包含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不同層次的文件中。

1. 法律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民法總則》第111條,《網路安全法》第22、41、42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29條,《刑法》第253條之一;

2. 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第13—15條等規定;

3. 部門規章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

商業運營的天性是追逐利潤最大化,存在著越界的可能;而用戶隱私強調個人化、私密化,秉持安定保守的原則。

兩者之間的平衡,一方面,在信息採集的用戶協議等設置方面,需要堅持《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所確立的用戶知情同意、最少必需等原則;另一方面,在具體使用中,貫徹「去個人化」「去特定化」方法,對信息進行用戶個人色彩、印記的「清洗處理」,使得其不存在特定聯繫。

在強調數據大開發的當下,網民能夠真正實行的、通過自身方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措施實在有限,最有力的措施是放棄使用要求強制授權、最大程度授權的終端或工具,但即使這樣也存在著由其他途徑發生信息泄露的風險。

因此當前網民信息的保護,一方面依賴企業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做到嚴於律己;另一方面依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加大懲處力度,構建嚴厲打擊的執法氛圍。

當然,當網民真的遭遇信息泄露時,可以通過以下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向具體泄露的機構、企業發出通知,提請其停止侵害等,並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舉、反映,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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