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網貸5萬多不還,「見證人」受連累
隨著互聯網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通過P2P等新型模式進行投資,因網貸產生的糾紛也漸漸增多。借款人通過網路平台貸款後,逾期不還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借款人除了應清償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外,還可能承擔違約金、原告律師服務費等法律責任;共同還款承諾人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蓬江法院順利審結一宗典型的網路貸款糾紛案件,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去年1月12日,汪某登錄微貸網,向通過微貸網放貸的相關出借人借款55000元。被告汪某出具《借條》,確認借款,被告崔某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汪某與微貸網借款債務承擔連帶共同還款責任。後上述借款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某網貸公司。兩被告逾期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在雙方不同意調解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汪某、崔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違約金等。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現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利息過高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1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被告汪某出具的《借條》,汪某確認違約金按8‰/天計算。8‰/天的計算標準超過法定利率,後原告將違約金的標準調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承諾簽字須謹慎
被告崔某辯稱其只是作為見證人簽署相關文書,無需承擔本案還款責任。但崔某庭審時確認原告提交的《共同還款承諾書》是其簽署的,即崔某通過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被告汪某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共同還款責任,故原告請求崔某對汪某應償還的借款本金、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法有據。
討債手段要合法
本案被告汪某庭審時稱借錢給他的人將他的汽車開走,他沒有違約。然而,汪某汽車是否被原告取走,與本案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與本案一併審理,故承辦法官告知:汪某認為原告侵害其合法權益,可另循合法途徑解決。實踐中因催收手段的不合法,相關人員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提供促成借貸交易的居間服務的網貸公司,應謹慎審查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重視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