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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理賠的二三事

有人覺得,既然是保障安全的,那是不是要周全一些。買一份保險不夠,是不是要多買幾份?讓自己的保障更加全面,這個想法沒有錯。但是,投保了多份保單,理賠可不是每份都能賠付的。

比如說我們生病了,能賠付的是醫療險和重疾險。我們出意外了,能賠付的是意外險。而壽險,則是死了才能賠付。險種保障範圍都不一樣,並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合併起來進行配置。

首先我們需要要了解的是,哪些是保險明確不保的。

1

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也叫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範圍。按照保險種類的不同,除外責任也不盡相同,客戶投保時需要仔細閱讀理解。

2

不如實告知或帶病投保

保險合同的簽訂基礎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投保時客戶有義務真實告知投保書上列明的內容,尤其是健康告知事項。違反最大誠信原則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合同無效、解除合同,或者可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責任等。

3

等待期內出險

在健康保險中,「等待期」的規定十分常見。所謂等待期,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在一定期限內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設置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即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保險金的行為,比如帶病投保。

而在保單配置的過程中,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重複理賠。那麼哪些保險是可以重複理賠的呢?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都可以的。

1F

重疾險

重疾險和實際消費的醫療費用沒有關係,只要確診患了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疾病和癥狀,就能獲得賠付,不受其他保險報銷情況的影響。因此,重疾險是可以和重疾險組合的。患病時,持有多份重疾險保單,都是可以一起賠付的。

不過這裡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重疾險是符合合同約定才能賠的,而不是像大家通常說的,確診就賠。

重疾險的理賠標準有三類,其中確診即賠的只有三種,惡性腫瘤、嚴重Ⅲ度燒傷和多個肢體缺失。其他的只有實施了某種手術或者達到某種狀態才能賠。

還有,多次賠付的重疾險是有理賠時間限制的。像有些產品癌症的再次賠付時間需要相隔1年,甚至更久。

2F

醫療險

和重疾險不同,醫療險遵循補償原則,只關注治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也就是說,在實際費用和保險限額內,花多少賠多少。

但是醫療險也不是買得越多越好的,它是按比例進行報銷,或者按免賠額、報銷範圍等進行報銷的。優先使用低免賠額但報銷範圍限制在社保目錄內的醫療險,然後使用有免賠額但不限制社保目錄的醫療險。

因此,我們可以用醫療險之間的組合,來達到利益最大化。比如說,將一份百萬醫療險和一份1萬保額沒有免賠的住院醫療進行搭配,「抵消」那1萬的免賠額,實現費用的「無縫報銷」。

還有醫療險也是可以和重疾險組合的,兩者理賠不衝突。

3F

意外險

有人就會覺得一份意外險的保額不夠高,所以在好幾家保險公司同時購買了保險。不過大家要當心兩點。

一是意外險的總保額。購買意外險時,保額是可以累計的,但是總保額不能超過一定額度,否則將無法購買。

二是年收入限制。很多保額200萬以上的高保額意外險是有年收入要求的,比如說年收入40萬以上才能購買等。

多給自己買幾份保險,這是可以的。但是大家要清楚,保單配置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隨著時間,不斷地完善,才能滿足不同人生階段的需求。

責任編輯:港哥(轉載需聯繫,否則追究責任)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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