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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池縣最新慢性病申報流程

慢性病補償標準

(一)城鄉居民補償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補償不設起付線,在相應病種年度補償限額內,按患者實際費用中符合「三個目錄」部分的費用以70%比例予以補償,超過年度限額後醫保基金不再補償。其中:Ⅰ類尿毒症透析治療(腎衰竭透析治療)患者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20000元;Ⅱ類苯丙酮尿症兒童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14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10000元;Ⅲ類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3000元;Ⅳ類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2000元。

(二)城鎮職工補償標準

城鎮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範圍的門診特殊疾病補償不設起付線,按患者實際費用中符合「三個目錄」部分的費用以70%比例予以補償,其中前10種類型的特殊疾病一個自然年度的最高補助額為8000元,後20種類型的特殊疾病一個自然年度的最高補助額為4000元。

慢性病補償程序

(一)診斷機構

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由二級以上【含二級(華池縣人民醫院、華池中醫院及以上)】公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確診。

(二)確認程序

1、城鄉居民確認程序

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人員患慢性特殊疾病後需要享受補助的,可向縣健康保障局申請,需提交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診斷證明、近兩年相關病種住院病歷(加蓋醫療機構病歷專用章,無住院病歷的需提供相關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歷)、其中高血壓、糠尿病、精神病還需提供該患者納入本鄉鎮或社區《健康檔案管理隨訪記錄》複印件、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社保卡(金穗惠農卡)及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申報Ⅱ、Ⅲ、Ⅳ類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人員填寫《華池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鑒定申請表》,按照所患疾病類別到縣醫院或縣中醫醫院相應的專家鑒定組成員進行鑒定,鑒定後到縣健康保障局審核匯總,待縣健康保障局審定後,將確認花名表以文件的形式於5月底和9月底下發到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站,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站接到文件後,及時通知所轄認定的農村居民進行報銷,城鎮居民由縣健康保障局通知報銷。申報Ⅰ類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人員填寫《慶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鑒定申請表》,由縣健康保障局匯總,上報市健康保障局鑒定。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患納入範圍內多種慢性病的,只能確認一種,參保人員應當選擇最嚴重或最符合確認指征的慢性病進行申報;已確認並享受慢性病待遇的,不得再以另外一種慢性病進行申報。

2、城鎮職工確認程序

參保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臨床診斷確認患範圍內1種或1種以上疾病需門診治療補助的,需提交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診斷證明、近兩年相關病種住院病歷(加蓋醫療機構病歷專用章,無住院病歷的需提供相關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歷)、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社保卡和身份證複印件到縣健康保障局進行申報,並填寫《華池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鑒定表》,由縣健康保障局組織縣醫院專家鑒定組成員進行確認鑒定後,符合條件的特殊疾病參保患者,納入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範圍。

確定患有多種特殊疾病的參保城鎮職工,當年最多享受三種特殊疾病報銷待遇。

(三)就診購葯和補償

1、經確認患有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的城鄉居民參保人員,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金穗惠農卡在公立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三個目錄」的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經確認的城鎮職工既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葯,也可由定點零售藥店主治醫師開具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葯。

2、經確認患有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若所做的檢查、治療、用藥與所確認的疾病不符,所發生的費用不在補助範圍內。

3、各經辦機構在審核資料時,要嚴格查對患者所提供的處方、正式醫療費用稅務發票與確認病種是否相互印證一致。不一致時,要將超範圍部分予以剔除。

4、凡在公立定點醫療機構(城鎮職工包含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符合確認病種的檢查費、化驗費、治療費、藥品費的正式稅務發票均可報銷,票據沒有費用詳細名稱的需附相關報告單和處方。體檢費不予報銷。

5、當年因同病種住院並報銷了住院費用的人員,可繼續享受慢性病門診醫療待遇。

6、被確認的參保人員從被確認的當年起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待遇,享受待遇滿3年後,不再予以補助。若因病情需要繼續治療、享受補助待遇的,將按初次鑒定程序組織進行復鑒。

(四)確認時限

經定點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確認患範圍內疾病的參保職工及城鄉居民(2017年經市健康保障局確認的Ⅰ類農村居民、2016年和2017年已經認定了的城鎮居民及職工,2018年再無需申報認定)申報時間從現在開始至9月20日結束,逾期不再受理。

(五)補償時限

城鎮職工特殊疾病門診報銷時間從12月1日開始至次年3月底結束,逾期不再報銷;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的報銷時間從6月1日開始至11月底結束,逾期不再報銷;各經辦機構每年分兩次分別於7月1和12月1日匯總上報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參保人員補償資料,縣健康保障局複審撥款後,各經辦機構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兌付完畢。

來源:華池縣城鄉居民健康保障局

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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