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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看到了被處罰2600多次的鴻茅藥酒,明知虛假宣傳,但維權真難

鴻茅藥酒大力度的廣告宣傳中,包含了對於功效的突出表述。廣東醫生譚秦東對此進行吐槽,其他消費者也對此提出了質疑,並最終訴諸法律,結果如何呢?

第一財經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2年至今,該網收錄的有關鴻茅藥酒的司法文書中,與此有關的共有3篇。其中兩起為消費者就鴻茅藥酒的質量、功效、廣告宣傳提出質疑引發的訴訟。但消費者最終均以敗訴告終,維權之艱難由此可見一斑。

部分司法文書也載明,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確實存在違法問題,有關機關並對廣告播出機構也作出了處罰,並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

消費者質疑功效但無直接證據

遼寧消費者夏凱是對此提出訴訟的消費者之一。

2016年3月25日,夏凱在瀋陽維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保工北街店購買鴻茅藥酒6盒(4瓶/盒),單價999元,共計5994元。夏凱提出,在購買後,他的父母服用了這些鴻茅藥酒,但該產品沒有達到廣告宣傳的療效,且其父母出現多種不適,血糖、血壓明顯升高。鴻茅藥酒的銷售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存在虛假宣傳欺騙等手段。夏凱向瀋陽市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銷售方和鴻茅藥酒生產方退還貨款5994元,懲罰性賠償給付17982元,總計23976元。

鐵西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夏凱提交了其父母出院記錄、出院小結,但不能證明住院所治疾病與服用涉案商品有因果關係,亦不能證明鴻茅藥酒生產方存在欺詐行為,且該商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和銷售,經檢驗符合藥品標準,系合格商品,故對夏凱主張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夏凱不服一審判決,向瀋陽中院提出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鴻茅藥酒方面辨稱,其產品系經國家食葯監局核准的具有明確治療功效的甲類OTC藥品,其所作的宣傳為合規宣傳,其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項等在廣告及產品說明書中均有明確說明,包裝盒和說明書的內容均經過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核准的,夏凱父母所出現的不適癥狀與服用鴻茅藥酒無直接因果關係。

瀋陽中院審理認為,夏凱提出鴻茅藥酒廣告中宣稱的祛風濕、止疼痛、調五臟、補氣血等沒有科學根據,但並無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對於鴻茅藥酒是否具備上述功效應由專門醫療鑒定機構加以鑒定,但夏凱在一、二審均未提供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證明上述主張。鴻茅藥酒系國家食葯監局核准發行、具有國葯准字型大小的甲類OTC非處方藥品,消費者可根據需要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鴻茅藥酒的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項等在廣告及產品說明書中均已進行了明確標註說明,並且鴻茅藥酒的包裝盒和說明書的內容均是經過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准的,因此購買者應在了解服用者身體狀況並且全面了解該藥酒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項的情況下謹慎購買。夏凱未提交其父母入院治療的疾病與鴻茅藥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相關證據。據此,駁回夏凱的上訴請求。

消費者質疑鴻茅藥酒是否為「百年鴻茅」

來自北京的當事人張耀軍並未針對鴻茅藥酒功效提出質疑,而是對鴻茅藥酒的廣告語的內容提出質疑。張耀軍在訴訟中提出,2015年3月以來,北京電視台播放的「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因為鴻茅藥酒的廣告中宣稱其入選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鴻茅藥酒」是「百年鴻茅」。張耀軍認為,這些內容並不屬實,是在欺騙消費者。事實上,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批名錄中根本沒有「鴻茅藥酒」,其宣稱完全是虛假、欺騙。但在起訴後,「鴻茅藥酒」進入到擴展的名錄中。

2015年4月20日,張耀軍以EMS快遞向北京市工商局書面投訴舉報「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要求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5月11日,張耀軍收到北京市工商局以辦公室名義於5月5日作出的《投訴舉報告知單》。

針對該告知單的內容,張耀軍認為:北京市工商局沒有認真履行廣告監管的法定職責,告知單答非所請,沒有就他投訴的「鴻茅藥酒」是否涉嫌虛假宣傳進行實質審查;該告知單對事實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3、該告知單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告知單是由北京市工商局以辦公室名義作出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辦公室不具備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能力,因此其程序違法。張耀軍認為,北京市工商局以其辦公室名義作出的被訴告知單沒有證據支持,程序違法,故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北京市工商局針對他的投訴作出的被訴告知單,責令北京市工商局對投訴舉報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張耀軍雖針對「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向被告進行了舉報,但是,因張耀軍目前無法證明其在舉報前受該廣告引導成為了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也無法證明該廣告對其權益產生影響。2016年2月,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其起訴。

電視台播放鴻茅藥酒違法廣告被強執

這兩名消費者質疑鴻茅藥酒的功效、廣告宣傳,雖然最終均以敗訴告終,但並不代表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不存在問題。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書披露了鴻茅藥酒廣告宣傳問題的冰山一角。

這份司法文書載明,武漢市工商局經調查核實確認,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武漢電視台1至7頻道電視上代理髮布了「包括鴻茅藥酒在內的12則藥品、保健品廣告;這些廣告存在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內容,說明有效率和治癒率,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內容不真實、不科學準確,欺騙並誤導消費者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均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武漢市工商局對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2017年6月6日,武漢市工商局向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送達行政文書,要求其履行這一行政決定,但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如期履行。武漢市工商局向江漢區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但對鴻茅藥酒的2600多次處罰以及對相關廣告機構的處罰,並沒有讓鴻茅藥酒停止其銷售廣告的違法行為,有關直接政府監管部門去了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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