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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網上吐槽「鴻茅藥酒」被跨省抓捕,這到底是什麼回事?






圖片: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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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初,內蒙古涼城縣公安根據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員工有關該公司產品「鴻茅藥酒」遭惡意抹黑的報警,千里赴廣州,抓捕了文章《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作者譚秦東。



因吐槽鴻茅藥酒,廣州醫生譚秦東遭警方跨省抓捕,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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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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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廣州執業醫師譚慶東發帖吐槽鴻茅藥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今天上午通過官方微博對事件進行了通報。通報簡要描述了案情經過,認為「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已經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全國輿論一片嘩然的情況下,涼城縣公安局主動進行回應值得肯定。不過,相信看過這份通報的人,並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慮。且不論具體的案情,僅就程序來說,案件尚未起訴到法院,公安機關就直接向社會公開宣稱譚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明顯超越了角色分際。須知,我國刑訴法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此外,公安機關的這份通報反覆提到檢察機關,似乎在拉檢察機關為自己背書。比如,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



但是,根據我國刑訴法,公安、檢察、法院有其各自的職能分工,應當各負其責,後一個環節並不必然能為前一個環節的合法性背書。如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成了接盤俠,身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會如何處理,將重新吸引全國的目光。




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

根據我國《刑法》,只有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方才可能夠罪。




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相關部門應當是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從而認定譚某涉罪的。但是,公安機關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譚某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某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



據媒體報道,譚某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權威雜誌或網站上查詢,關於鴻茅國葯公司的描述部分轉自公開的報道,有可能並非譚某自行「捏造」。




至於譚某的網帖內容是否屬於「虛偽事實」,需要進行實驗驗證和科學判斷,司法人員不能單憑鴻茅國葯公司一方的說辭就下定結論。也許有人對譚某網帖標題中的「毒藥」一詞非常在意。




但中文辭彙語意豐富,必須要結合具體的語境,司法人員絕不能做「標題黨」。「毒藥」一詞早已生活化,很多時候都只是輕鬆的調侃,語義早已超出生理的範疇。比如我們常說某某明星是票房毒藥,公眾根本不會與生理毒害作鏈接。



另據媒體報道,譚某網帖點擊總數不足五千次,傳播範圍極其有限。那些經銷商果真都是因為看到譚某的這篇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一家在各路媒體上狂轟濫炸的公司,擁有遍布全國的經銷商網路,正常情況下也都會有經銷商退貨的情況發生。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不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眾都有質疑和吐槽的權利。




法律雖然保護合法的商品聲譽,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質量和功效進行探討或批評。評價商品與損害商譽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商品聲譽源於市場經濟下消費者的不斷質疑、對比和驗證,經由不特定消費者的理性選擇得以逐步積累,經不起批評或吐槽的所謂商譽也根本經不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僅僅因為在網路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公眾會質疑是否符合法律的良善品格和立法意旨。




退一萬步,即便確認網帖內容存在失實或者偏頗之處,涉事企業也應當優先通過澄清消除誤解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一家以保障生命健康為主業的公司,不應該動輒利用警權嚇阻公眾的表達、限制公民的自由。在司法資源如此緊張的當下,有關單位更不該小題大做的去為區區一篇網帖興師問罪。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譚某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關係到公眾的言論空間和自由邊界,而譚某網帖所反映的內容更關乎公眾健康,有關單位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知友:

Sher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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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鴻茅藥酒是否廣告欺詐,是否欺騙消費者,是否是假酒,在有關單位核實以前任何私人是沒有資格下結論的。質疑可以,但是如果直截了當的說是毒酒那就是造謠。




這個行為可以等同於在網上發文說某某品牌牛奶不能喝,喝了會致癌。某品牌牛奶可能會致癌,但是在官方鑒定報告出來之前你就這麼說,難道這不是造謠嗎?造成某品牌牛奶經濟上受到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應該嗎?




只不過這個醫生可能引經據典,有理有據,言辭不荒唐,內容可信度高。但是我說過了,在相關單位沒有證實的情況下,你只能質疑,是不能下結論的。下結論那就是造謠,造謠造成後果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損害商業聲譽罪:

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上說了,必須造成嚴重情節。這位醫生承擔的法律責任顯然有點重了。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於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位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藥」一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台申訴 - 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確實不妥。




說句題外話,造成嚴重情節怎麼衡量,法律上沒有解釋,也就是說涼山警方的做法欠妥,但是程序合法,因為你沒有標尺衡量醫生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




再一個,這個鴻茅藥酒想必是當地的支柱產業,當地政府肯定會大力度扶持,這個千里追捕說白了也就是政府行為,警方也很無奈。




我的態度就是,這個醫生確實造謠生事了,但是在處理此等事件的同時,也要看造謠動機。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鴻茅藥酒理應通過民事進行追責,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公民自由,過了。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交辦給我,我能不立案嗎,我能不去抓捕嗎,顯然不能,政府督辦案件,何況程序不違法,就算後來讓我背鍋,最多也只是行政處分,國家賠償。如果我拒絕了,那可能政治生命就終結了。



知乎機構號:丁香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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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秦東醫生於今年 1 月 10 日被內蒙古警方帶走,現在他已被關押近 3 個月。




他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公開資料顯示,鴻茅藥酒認為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惡毒攻擊,甚至宣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大肆散播不實言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




很顯然,問題的焦點是鴻茅藥酒方認為譚醫生是通過「誹謗」並對其經濟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那麼,鴻茅藥酒是否含毒?譚醫生有沒有亂說?




一. 鴻茅藥酒,是否含「毒」?




下圖是鴻茅藥酒在廣告材料里公開的成分表,而紅框標明的幾種成分,對於其「是否有毒」權威機構早有解讀和定論。





圖片來源:鴻茅藥酒說明書截圖





1. 何首烏:明確肝毒性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早已提出過警示:不論何種類型的何首烏,對肝臟的毒性是確切的,並為此多次下調、規範保健食品和藥品中的何首烏用量。




2014 年 7 月 16 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明確提示口服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可能有引起肝損傷的風險。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警示




2. 檳榔和酒精:1 類致癌物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證據最確切的 1 類致癌物清單中,檳榔多次出現,而酒精及其相關產物也赫然在列。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 2017 年 10 月翻譯了這份致癌物清單,並將 4 類致癌物清單以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官方網站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




對於證據等級比較確切的 1 類致癌物,國際權威機構的態度一直都非常明確:必須避免。




因為只要是明確或可能的人類致癌物,並不存在安全劑量。




至於上述成分為何出現在一款號稱「保健」的藥酒里,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二. 藥酒長達十年違法在前是否「惡人先告狀」?




1. 是葯還是酒?大量醫生在質疑




在各大電視台、廣播電台里,鴻茅藥酒是耳熟能詳的廣告大戶。




從過去的代言人演繹到如今的「每天兩口,把病喝走」等簡單的廣告詞,打造出了一個「多喝就能保健康」的日常食品形象。




但實際上鴻茅藥酒到底是葯還是酒?




同在廣州的歐茜醫生就非常好奇,在更早的 2017 年末她就發表文章《莎普愛思之後,普通老百姓能做些什麼?》探討這個問題。







在了解到鴻茅藥酒是 OTC 藥物而非保健食品後,歐茜醫生做了進一步查詢,她產生了更大的疑惑。




我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專欄」上進行查詢,出來的結果是 0 條。




也就是說,作為一款藥物,竟然沒有進行過臨床試驗就上市銷售了!?




實際上,對於鴻茅藥酒成分及其安全性,有許多醫生都在表示質疑和擔憂。來自北京的於鶯醫生、文天林醫生,來自重慶的陳奇權醫生都已公開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同為醫學健康媒體的春雨醫生,在前不久也曾公開發表過多篇關於鴻茅藥酒的文章。




其中《公然用瀕危野生動物入葯,鴻茅藥酒底氣何在?》,矛頭直指鴻茅藥酒的合法性問題(因其成分表裡明確提到豹骨):







豹是國家一級瀕危保護動物,數量已極其稀少,豹骨的使用已經受到了非常嚴格的管理。





我們也很好奇,珍稀野生動物入葯,是否合理?治療什麼疾病,必須殘忍地使用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




當然,關於鴻茅藥酒其他質疑還有不少,無法一一列舉:









2. 不斷發布違法廣告,銷量反而越來越高




由人民日報社主管主辦的《健康時報》曾對鴻茅藥酒進行過報道( 2017 年 08 月 25 日 第 03 版),發表了名為《 2630 次廣告違法不止,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的專題文章。





健康時報報道截圖




而根據記者的調查,鴻茅藥酒的違法記錄非常多。




報道顯示,在過去 10 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 25 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 2630 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鴻茅藥酒被處罰的記錄,均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他機構的網站上查詢到。(以下為部分舉例)





2008 年被浙江省葯監局處罰





2010 年被海南省葯監局處罰





2011 年被雲南省葯監局處罰





2015 年被上海工商局處罰





2016 年被新疆庫爾勒葯監局處罰




至於具體的違法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等機構的處罰公告說得很明確:





鴻茅藥酒等產品的宣傳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為產品療效作證明,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和適應症範圍,並含有不科學地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行為,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一邊是鴻茅藥酒發布違法廣告在各地被查處,另一邊卻是銷量高歌猛進,發展絲毫不受影響。




2016 年烏蘭察布市涼城縣(鴻茅葯業所在地)政府工作報告顯示,鴻茅葯業五年上繳稅收 1.6 億多元,其中 2015 年銷售額達 12 億元。




《2016 年中國城市零售藥店終端競爭格局》數據顯示,鴻茅藥酒 2016 年零售藥店終端(包含實體藥店和網上藥店兩大市場)銷售額 16.3 億元,同期增長近 40%,在同類產品市場上位列全國第二。




一篇科普,跨省抓捕;




十年違法,銷量亞軍。




一切的一切,讓我們不確定,到底有多少這樣的產品在我們身邊。




也讓我們不確定,未來會不會有無良商家學習類似方式「發跡」。




但唯一確定的是,不管遇到多少這類事件,我們都會像譚醫生一樣,發出自己微小的聲音。




現在,已經有不少醫生在網上發出了聲音。




雖然不知道有什麼結果,但我們願意和其他醫生一起,堅持下去。




 本文內容來自「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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