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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見!見「死」不救也可能構成犯罪!衡陽一男子因此……

在他人生命有危難之時

該救卻不作為

也可能構成犯罪

4月13日

南嶽區檢察院

因涉嫌不作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譚某

今年3月31日,南嶽區未成年人在麵包車內身亡,引起社會關注。南嶽區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邀請後,迅速啟動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展開引導偵查取證工作。通過參與案件討論及跟蹤案件取證進程,適時掌握案件及證據變化。

經查,該案受害者系南嶽區某中學女學生倪某。3月3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譚某與倪某相約外出唱歌。譚某騎摩托車搭載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雲路口時,與他人摩托車發生碰撞,當時雙方口頭協商不報警各負其責。

離開現場後不久,倪某便感覺腹痛難忍,倪某的朋友隨即撥打了120。但譚某因擔心治療費用過高,選擇將倪某帶到一小診所簡單處理了外傷後倪某腹痛不止,譚某在同伴的勸說下帶倪某到醫院。然而,得知需付費治療後,譚某不肯出錢也未聯繫倪某的家人,只是把倪某抱到自己的麵包車上休息。

3月31日凌晨2時許,譚某將麵包車停至西城區紫觀閣小區附近的馬路,留下倪某獨自一人在車上,然後離去。當天早上,倪某被人發現死在車中,經法醫屍檢認定死者系外力導致脾臟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檢察院認為,在該案中,譚某搭載倪某發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傷,譚某事發後一直呆在倪某身邊,既有能夠救助倪某的行為能力,也有實現救助倪某的時間條件、空間條件及其交通運輸條件。但譚某在客觀上不僅沒有實施積極的救助行為,也沒有聯繫倪某的家人,且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為可能導致倪某面臨死亡危險,仍然聽之任之、放任不管。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檢察官提醒: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定要聯繫交警對現場進行處理,而不要選擇私了了事。

如果因為自己的行為使得他人合法權益遭到現實、緊迫危險時,在能夠救助的情況下要儘可能地救助,這不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減輕罪責,實則也是在救助自己。

來源:掌上衡陽客戶端

實習編輯: 庹江靈 編輯:譚璇 責編:敖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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