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命價問題

清朝咸豐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

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

張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庄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么?」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斗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干?」

張答:「聞僱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這裡我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並且得知準確價格:30洋元(西班牙銀元)。19世紀50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麼?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貴的藥物,艾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艾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的差異。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兩者餘缺相對,變化紛呈。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官價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和刑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和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齡、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摺合四十二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命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只值一根草繩: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上中: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僕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至四百兩。

上下: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二百兩。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中等——

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扎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下等——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

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人命並非關天:中國古代人的一條命值多少錢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制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據說堆積了黃金13000多磅,白銀26000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只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鎚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當代人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嗎?這要看怎麼說。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12000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1200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10000兩,夠他們贖8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20兩銀子,也要12000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上官婉婉 的精彩文章:

「青藏公路之父」慕生忠230萬元鑿「天路」
「多寶道人」劉文輝:算卦打仗簽文識人

TAG:上官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