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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強要求清政府土地簽訂一百年,清政府誓死只簽99年,原因何在?

1898 年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讓新界地區給英國,租期99年。

1898年,《中德膠澳租借條約》,規定將膠州灣及南北兩岸租與德國,租期99年。清政府打死不同意德國所說的100年,硬是將租賃期限縮短為99年。

不僅是中國,就是欺負過我們的英國也簽署過這種條約。 1940年英美簽訂《驅逐艦換基地》協議,美國以驅逐艦50艘換英國在西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上的8個海空 軍事基地,租期99年。

雖然,99年和100年雖然只差一年,但是在國際法上,這一年就能讓「租借」就變成永久「割讓」。因為,當時在國際上有一個慣例,土地的租借期限最長為99年。如果一國領土被他國租借100年以上仍未贖回或者被歸還,那麼按照國際法這一領土就永遠歸屬該國,通過合法手段是不會要回來的。

其實這只是垂死掙扎,最後的一點尊嚴而已,慣例和條約都是給弱者訂的,弱國無外交,想想一百年前,顧鈞維大使在巴黎會議上的控訴,再到如今的敘利亞,落後就要挨打。

拳頭硬,說什麼都是理,拳頭不硬,說什麼都是沒理。真理,掌握在強者手中。收回香港不是靠所謂的「契約」,而是靠強大的國家實力,國家強大時隨時可以廢了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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