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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泰旅遊溺水身亡 家屬起訴旅行社索賠189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去年11月,翟先生參加公司組織的泰國游,在參加浮潛項目時,不幸溺水身亡。翟先生的家屬認為組團社和接地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89萬餘元。

圖為原被告交換證據

圖為被告一向法庭提交證據

4月17日上午,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開庭審理。庭上,接地社答辯稱,浮潛項目是自費項目,參加項目前,工作人員要求著救生衣、戴浮潛設備,還沒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嗆水,造成身亡。

死者家屬: 旅行社未能及時採取專業救援措施

2017年11月,翟先生先生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因組織員工出境游,公司安排劉某與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合同約定由該旅行社為翟先生等18人提供「五星泰國游」旅遊服務,出發時間為2017年12月15日,結束時間為2017年12月21日。

2017年12月15日,翟先生等人前往由某國際旅行社帶團出境赴泰國旅遊。2017年12月18日上午,根據行程安排,翟先生等人前往泰國羅勇府美沙島旅遊。翟先生等人接受導遊的安排,在沙美島水煮魚灣參與浮潛項目。當日11時30分許,在浮潛過程中,翟先生先生不幸溺水,被發現漂浮在水面,之後同事及其他遊客將其拖到岸邊,後經他人報警,翟先生被送往醫院,但是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12月19日,翟先生先生的兒子與親屬前往泰國處理後事,並於2018年1月7日將翟先生先生遺體運回國內,並辦理了喪葬事宜。

翟先生的親屬認為,兩家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行社,其提供的旅遊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損害發生的合理措施,應當對旅遊者的安全負保障義務,但兩家旅行社選擇危險的浮潛旅遊活動,在遊客處於危險狀態時未能及時採取專業救援措施,最終導致翟先生在旅遊活動中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將兩家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運屍費、泰國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9萬餘元。

組團社:只負責攬客,沒有侵權行為

翟先生的親屬旁聽了今天的庭審,翟先生的兒子稱,父親身體沒有疾病,對父親是否會游泳不清楚。

原告方代理人稱,根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出境游應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但未履行。事發的險情發現、救援都是團員自發進行,並無景點或旅行社工作人員進行救助。景點工作人員在死者已經死亡後才趕來,所以景點不安全。

庭上,作為組團社的北京某旅行社公司辯稱,組團社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組團社只負責招攬客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無法定或合同義務約定。我社為死者翟先生選擇的出境游旅行社是一個行業排名前三的大型旅行社。第三人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情況下,旅遊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非原告陳述的全部責任。

組團社代理人表示,「據我方了解,死者不聽從勸導,未穿著救生衣,導致死亡後果。損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並稱,「我社是合法成立的旅行社,我方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如法院認定我方承擔責任,申請追加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被告。」

接地社: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

針對原告主張的侵權之訴,作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接地社某國際旅行社認為己方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接地社稱,「意外發生後,我方與第一被告積極為原告赴泰國做了大量工作,長達20餘天無法處理,是因為原告方在處理後事期間意見不統一,堅決要求被告現行賠款,才同意處理,直至去年12月29日,由旅行社先行借款,才同意處理後事。」

接地社稱,作為具體操作方,旅行社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飲、交通、景點遊覽都是符合合同約定,並無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存在。旅遊行程前,領隊在說明會中明確告知全體團員安全提示,特別是涉及到泰國游泳、潛水等水上項目,符合法律規定。事發地點沙美島是泰國著名旅遊景點,該景區必須乘坐快艇,上島後遊樂項目較多,行程過程中,領隊向上島遊客進行了安全提示,盡到了旅遊法規定的安全提示義務。

「按照旅遊行程約定,當天島上為自由活動,團員可根據自身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自由選擇。死者及其他團員向浮潛項目人員繳費,參加該項目,旅行社無權干涉。自費項目期間,死者出現意外事件。參與浮潛,是先乘坐快艇到距離岸邊20米處進行,快艇人員要求浮潛人員穿著救生衣、戴浮潛設備,在還沒有交代完,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嗆水,身體呈現俯卧狀態。據同行人員講,三五分鐘,就發現死者異常狀態。據死者同事介紹,死者會游泳,出現溺水是因死者未遵守浮潛流程,未盡注意義務。」接地社稱。

目擊證人:沒注意死者是否穿救生衣

原告方申請兩位同行的遊客出庭作證。吳先生是翟先生生前的同事,吳先生稱,沙美島項目是自費項目,當時導遊介紹了浮潛這個項目,說比較經濟實惠,還有淺灘可以自由活動。他們簽完字後坐快艇上了沙美島,他們把錢交給導遊,導遊介紹說浮潛是一對一服務。

「我是第一個下水的,沒有穿救生衣,只戴了潛水鏡,導遊過來,我說沒問題,就下去了。」吳先生遊了一段後,「我往回看,看到他(翟先生)浮在水面上趴著,我就跟他旁邊的一對醫生父子說推他一下。我以為他在浮潛看魚呢,這麼一推,沒反應,就覺得不對勁,當時距岸邊還有十米。這時這對父子一人架著他(翟先生)一個胳膊,上岸後,他們倆做急救,我就喊救命,三五分鐘以後,領隊到場。」

對於翟先生當時是否穿救生衣,吳先生表示記不清了。出事前一天晚上,吳先生稱,五六個人喝過一瓶白酒和一些啤酒。游泳之前,翟先生沒有異常。

翟先生的另一個同事朱先生作證稱,浮潛是自費項目,去沙美島之前,簽署過一份書面材料,沒看內容,但是口頭說了不穿救生衣不讓上島。「我不會游泳,但以前可以浮游在水上,就穿著救生衣,順著欄杆一點點下到水裡,一下就沉了,趕緊撲騰。船家小孩看到我,扔下一個漂浮板,我妻子將漂浮板揣到我邊上,我上船後告訴那幾個女的太危險,不要下去。」之後就聽到吳先生喊救命。 因被告有新的證據提交,本案暫時休庭。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原創作品拒絕任何形式刪改,看法新聞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責任編輯:常林(EK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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