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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新規對可交債發行的影響

2018年新修訂的股票質押新規對市場影響比較大的為單只票質押比例不超過50%,在新發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中規定為: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在提交交易申報前,應通過中國結算指定渠道查詢相關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檢查控制,該筆交易不得導致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本條所稱市場整體質押比例,是指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與其A股股本的比值。

以上規定解讀如下:

1、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交易所培訓明確其計算口徑為:場內質押登記數量+場外質押登記數量/總股本,而不是只計算場內質押登記數量。同時,培訓會明確了「新老劃斷」原則,只針對新增的質押融資,即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的個股,不得在場內新增質押,但場內存量質押融資不受影響。新規實施前已存續的合約可按照原有規定繼續執行,無需提前購回,且可延期購回。可交債也需計入質押整體比例;

2、對於可交債發行前將相關股份質押給債券管理人的行為是不是受《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的規定,在股票質押整體比率超過50%情況下能否進行質押?筆者認為上述管理辦法規定的是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其定義為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而可交債的未來存在直接換股的可能,其業務性質是為發行的債券提供擔保,並非為股票質押式回購,因此不屬於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因此可以進行質押。上述規定對於股份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東,因不能進行場內質押,進而進行可交債的融資提供了新的路徑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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