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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高度自由化的草原游牧民族需要了解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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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合川區銅溪鎮村民16人,經新疆百盛實業有限公司駐吉爾吉斯斯坦代理人介紹,前往吉爾吉斯斯坦從事建築工作。7月初,因用人單位以建築質量不合格為由與民工們發生糾紛,16人的護照、現金等被代理人非法扣留,失去人身自由,7月24日,被扣留民工家人前往合川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請求警方協調解決。最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請求通過外交部與中國駐吉爾吉斯斯坦使領館聯繫協調解救。與此同時,合川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也通過越洋電話,指導這些農民工兄弟前往使領館,請求協調解救。經過多方努力和協調,對方退還了16名被扣留農民工的護照等證件,8月5日這批務工人員乘車返回新疆喀什 。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勞務糾紛,並且,最近幾年隨著涉外勞務輸出的不斷擴大,糾紛的數量和糾紛的種類也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外派勞務法律,關於勞務輸出並無專門的法規,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各地規範性文件數量少,不統一,操作性不強,這都導致糾紛一旦發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在對吉爾吉斯斯坦進行商事投資,進行中吉外貿交易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也不僅局限於勞務糾紛。因此,對吉爾吉斯斯坦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在實務中大有必要。

基本法制概述

吉爾吉斯斯坦的法律體系屬於羅馬日耳曼法系,1920年之前,習慣法體系在現代吉爾吉斯斯坦境內一直佔據著主導地位,在較小範圍內也存在著伊斯蘭教法律。蘇聯解體之後,吉爾吉斯斯坦也發生了重大變革,其中意識形態和政治多元化,面向社會市場經濟,忠實個人權利和自由成為改革的一項重要原則。後來的1993年憲法規定了新的市場原則,根據相關的規定: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的財產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私人所有,該國法律保證多樣的所有制形式並存,並且平等地進行保護,1998年吉國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引入了土地私有制度。

吉爾吉斯斯坦實行授權立法制度,根據《憲法》的規定,一會能夠將自己的立法權利授權給總統,但不得超過一年的期限,並且,如果議會被解散,總統也將享有立法權利。

早在2000年前,吉爾吉斯斯坦就已經通過了一整套適用的新法典:《海關法典》(1992年),《森林法典》(1993年),《仲裁訴訟程序法典》(1996年),《民法典》(1996-1998),《勞動法典》(1997),《刑法典》(1997),《刑事訴訟法典》(1999),1996年7月1日通過的《吉爾吉斯斯坦立法法》確定:吉爾吉斯斯坦的立法體系包括:憲法、憲法性法律、議會立法及其決議,吉爾吉斯斯坦總統令、各部、國家委員會、國有財產基金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法令、地方國家管理機關和自治機關的決定。

商事制度概述

【外貿制度】

自90年代蘇聯解體之後,吉爾吉斯斯坦就取消了國家對外貿的壟斷,自此之後,不管是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在取得外貿經營權後,從事國內貿易和進出口貿易。從1998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吉爾吉斯斯坦的進出口關稅逐步降低。目前該國已經取消了出口關稅,進口關稅也都保持在較低水平,其中零關稅的進口商品能夠達到外貿商品的50%,與其他中亞國家相比保持著較高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吉爾吉斯斯坦法律體系中有關對外貿易活動的主要有:《吉爾吉斯斯坦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吉爾吉斯斯坦海關法》,《關於對海關計費及收費實行監督的實施細則》。

【海關制度】

吉爾吉斯斯坦海關總署由15個海關組成:除全國7個州和比什凱克市設有海關外(楚河州下去內有托克馬克和卡拉巴爾達兩個海關),在比什凱克自由經濟區和瑪納斯兩個國際機場分別也設有海關機構。此外,還有北方鐵路海關、北方海關、南方海關、和動力海關。中國和吉爾吉斯斯坦的兩個陸路口岸:伊爾克什坦口岸和吐爾尕特口岸分別位於奧什海關轄區和納倫海關。

【稅收制度】

吉爾吉斯斯坦現行的《稅法典》於2008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行,該法是調整吉爾吉斯斯坦稅收法律關係的主要法律,內容包括稅收管理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基本法。其中實體法有8種稅收構成,主要包括:關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土地稅,以及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根據現行的《稅法》的規定,中資企業在吉爾吉斯斯坦可能涉及的稅種如下:各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土地稅、資源稅、財產稅。

【外匯制度】

涉及外匯管理制度的法律主要是《吉爾吉斯斯坦外匯交易法》,該法律規定:本國貨幣索姆在國內實行完全可兌換,在吉國註冊的商業銀行可在吉境內外自由買賣外匯,個人、機構、團體都可在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兌換點將索姆與美元進行自由兌換,並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沒有額度限制。投資人有權以自由兌換貨幣的形式將賠償金和投資收益,自由匯出該國境外或者抽回,同時還包括:投資人將其投資轉讓後獲得的資產,或者是完全或部分中止在吉國的投資活動後獲得資產,但是為扣除在吉爾吉斯斯坦家或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後剩餘的資產和產權;投資利潤。

該國法律還規定:本國公民以及外國人在履行特定程序後可以攜帶自由兌換的貨幣出入境,或者將其匯出入境,且匯出匯入的金額不受限制。在該國的外資企業和商人可自由得將經營所得通過銀行匯往本國或者第三國。多數商業銀行都是國際商業金融電信協會成員,可以以電子支付方式進行國際匯款業務。

【銀行制度】

吉爾吉斯斯坦銀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吉爾吉斯斯坦銀行及銀行業務法》,吉國的銀行體系主要有:國家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在吉爾吉斯斯坦首都都設有代表處。根據《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又可以分為綜合性銀行和專業性銀行,其中綜合性銀行可以從事一切銀行業務,而專業性銀行只能從事部分銀行業務。除了銀行外,還可以成立信貸聯盟、金融信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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