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貓傳》被指抄襲 遭索賠300萬
認為陳凱歌導演的電影《妖貓傳》抄襲了自己的劇本《又遇白居易》,該劇本著作權人史先生將《妖貓傳》導演陳凱歌及出品方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公開致歉,並在發行電影《妖貓傳》(含海外版)時為自己署名。昨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史先生方面稱,2016年5月,電影《又遇白居易》籌備時曾通過獨立製片主任蘇先生邀請陳凱歌擔任藝術指導。蘇先生通過微信將電影劇本轉發給了陳凱歌,後傳回消息稱陳凱歌拒絕了這項工作。此後,《又遇白居易》因故未能拍攝完成。到2017年7月底,電影《妖貓傳》發布宣傳片,史先生髮現該片的場景、人物、時間、地點與自己的劇本一模一樣,因此認定自己的劇本被《妖貓傳》抄襲和改編。
史先生代理人介紹,《又遇白居易》劇本最終定稿時間為2015年3月,同月申請了版權。而據某訪談節目介紹,電影《妖貓傳》於2016年8月才開始拍攝,晚於蘇某向陳凱歌轉交劇本的時間。他認為,兩份劇本中存在25項重合之處,不會是巧合。
對此,陳凱歌方面表示,自己從未接觸過《又遇白居易》劇本,不存在侵權的可能,「事實上,陳凱歌導演並不認識蘇某,更沒有收到過該人發來的所謂《又遇白居易》劇本,說抄襲是空穴來風。」
陳凱歌方面稱,電影《妖貓傳》在2016年1月中旬進行電影拍攝製作備案時,就已經確定了詩人白居易這一人物設置,不是所謂的「接觸」了原告劇本後才增加或變更的這一設置。此外,電影《妖貓傳》是根據日本作家夢枕貘的原著小說《沙門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編攝製而成,創作過程及創作內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情形。原告所指的「相似」部分大多屬於思想,本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剩餘小部分屬於表達的內容,在具體表現內容上也完全不構成相似。唯一可能構成相似的所謂「白居易」、「佛教大師」等的人物設置也均屬於公有素材,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這些素材。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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