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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六)商標變轉續業務最新解讀

4月3日-4日,由商標局、商評委和中華商標協會聯合舉辦的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集中宣講活動在北京圓滿結束。為期兩天的集中宣講期間,來自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多名專家和業務骨幹就相關議題對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政策進行重點突出、要點細緻的解讀。接下來,我們將宣講內容整理成乾貨,一一分享給大家。

商標變轉續業務最新解讀

付勇軍,商標局註冊指導處調研員,長期從事商標變轉續等後續業務的審核和指導。

一、變轉續業務概述

1. 按照申請人地域區分:

僅針對國外和港澳台申請人:變更文件接收人

2.按照申請商標區分:

僅針對註冊商標:續展、註銷和許可

僅針對註冊申請:刪減

對所有商標:變更名址、轉讓/移轉、變代理

不區分類別:變更名址、轉讓/移轉、變代理

區分類別:續展、許可、註銷和刪減

3.按照業務性質區分

權利處分類:許可、轉讓、註銷和刪減

權利維護:變更名址、變代理人

權利延續類:續展

對於不同性質的業務,審查時適用的標準不同,權利處分類業務應該從嚴把握。

二、開通網上申請渠道

1.變轉續後續業務網上申請系統

2017年6月份,變轉續後續業務網上申請系統上線,網申比例在30%以上。鼓勵紙件申請轉向網上申請渠道,努力的方向:更快速(將來的電子發文、迴文)、更實惠、更方便。

2.代理機構網上申請注意事項:

(1)在轉讓程序當中的定位,即委託許可權決定代理機構能做什麼,尤其在轉讓程序中作為雙方代理人的身份;

(2)對委託人身份的核實義務;

(3)上傳附件的原件保存義務;

(4)上傳附件的形式真實性保證義務。

3.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上傳電子附件存在人工修改痕迹;

(2)未使用原件掃描上傳;

(3)上傳的文件未按照要求籤字、蓋章,如轉讓證明文件。

4.努力方向——網申系統的優化

(1)電子迴文系統

(2)電子發文系統

三、簡化申請材料工作

1.簡化申請材料:

(1)不再要求逐步變更

(2)變更證明文件不再要求原件,可從網站下載

(3)續展申請不再附送註冊證複印件

(4)同一申請人的相同申請除申請書外,只需使用一套申請材料,如身份證明文件和委託書

2.注意事項:

(1)委託書的許可權應包括全部申請商標和所有業務,即全部註冊號碼和所辦理的具體業務

(2)申請書應標註申請材料所在具體申請,即具體註冊號碼的具體業務,以便工作人員查實

(3)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應當是最新有效的

四、工作程序和流程優化

1. 工作程序和流程優化

(1)合併書審、審查環節

變轉續業務的一個大的方向,就是要取消後續業務的初審環節,原因:一是初審的審查內容和後面的審查內容有重複,會造成資源的重複、浪費,也不利於提高效率;二是在初審環節沒有補正,浪費行政資源和訴訟資源。

(2)變更和續展減少受理環節,不再發放受理通知書和不予受理通知書。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續展申請,在後續審查環節通過補正程序可以補充提交

2.優勢:

精簡流程環節、提升流轉效率、減少對外發文、壓縮審查周期

3.問題:

部分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文件質量堪憂,甚至缺少關鍵項目如代理機構名稱、註冊號等,後續補正仍會造成整體審查周期延長

4.下一步設想

(1)除變更、續展外,推廣至其他業務

(2)結合財政過渡戶取消,優化工作流程

(3)持續推進,請隨時關注中國商標網公告

五、審查工作的新變化

2016年4月起委託審協中心承擔,多中心審查,目前為北京、廣州中心。審查工作以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為主;重點審查申請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和一致性;從申請文件來印證申請人的身份真實性;以申請時間先後進行審查,隨機分配(不同時提交的申請可能分解,建議集中申報),保證公平。

1. 轉讓審查

(1)2015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轉讓程序的修改:雙方申請、雙方辦理;針對雙方當事人。

(2)轉讓審查範圍:重點保障申請文件一致性。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真實性負責。便利化改革目的在於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

2.申請文件

(1)申請文件的完備性:申請書、雙方的代理委託書、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網上申請還需轉讓聲明,商標移轉屬於單方申請的例外) 。

(2)申請文件的規範性: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使用規定的格式、規範的中文即簡體漢字、代理人簽字、蓋章簽字完備,身份證明文件有效

(3)申請文件的形式一致性:申請書轉受讓人名稱印章與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委託書名稱印章一致、申請書代理組織名稱與印章一致與委託代理書一致、申請書填寫的轉讓商標與代理委託書內容一致;附送的其他文件如轉讓協議、公證書等內容應與轉讓申請書內容一致;商標移轉的申請書內容與附送的有關證明文件法律文書內容一致。

3.商標權利主體

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民法總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法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不同類型的權利主體,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規定不同,因此在處分其商標權利時,規定也不同。

4.商標權利有效性

涉及影響商標權利滅失的有關程序: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駁回(全駁)、駁回複審、異議(全部)不予註冊、不予註冊複審。

註冊商標:(商標局)無效宣告、(商標局)無效宣告複審、(商評委)無效宣告、撤銷(三年停止使用、通用名稱)、撤銷複審、超出有效期。

5.對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轉讓程序是對商標權的一種處分程序,可能影響其他利益相關方。

①被許可人

②在先轉讓未被核准的受讓方

③已簽訂協議但未提交轉讓申請的受讓方

④對商標權屬的爭議方

⑤權利限制:法院查封、質押

6. 易導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審查

主要從公眾和社會角度出發,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考量,該轉讓是否會導致混淆和不良影響。

對於雙方商標已經客觀事實上共存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轉讓商標系不當註冊,不必然導致認定轉讓會導致混淆;;

重點關註:一些有著重大影響、政治意義、涉及民族感情的商標;某些地名商標;企業名稱全稱商標

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87條規定的受讓人,可以適用此款。

7.其他審查問題

(1)關於註冊商標與註冊申請轉讓

已作出審查結論的註冊申請應參照註冊商標審查;同日註冊申請的轉讓應一併。

(2)關於註冊商標與註冊申請變更

註冊商標發放變更證明,註冊申請發放核准變更通知書(待核准註冊後註冊證為新名稱地址)。

(3)連續轉讓

應待第一步轉讓核准公告後,辦理第二步。

(4)撤回程序

原申請渠道與撤回申請提交渠道原則上一致

(5)關於提供公證文件的要求

不得強制要求提供公證的總體原則;公證文件對轉讓真實性、申請主體資格的強證作用;公證文件不能替代申請文件

信息來源:商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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