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史論】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
原標題:【民族史論】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
[摘要]關於匈奴政權社會性質的問題,目前史學界主要有「奴隸制」和「封建制」兩種觀點。通過對匈奴社會的分封制、主要生產資料的佔有方式、社會生產的主體承擔者及賦稅制度等有關史料的分析,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更符合「封建制」主要特徵,而不是「奴隸制」或其他的所謂「聯邦制」等。
[關鍵詞]匈奴;奴隸制;封建制
關於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學術界有不同觀點(日本學者澤田勳、台灣學者謝劍等曾對此做過總結、梳理[①],可作參考)。綜合國內外諸說,主要有三種觀點:部族聯合制、奴隸制、封建制。持「部族聯合制」(或「聯邦制」)觀點的主要是外國學者,國內較少。而國內學者們的意見也不盡一致,存在著「奴隸制」和「封建制」兩種主要分歧。
十九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內學界就到底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受馬克思主義五種生產方式理論的影響,以馬長壽、林幹先生為代表的大多數學者主張「奴隸制」說。1954年,馬長壽先生在《論匈奴部落國家的奴隸制》一文中提出「匈奴時代的社會性質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奴隸所有者的社會」[1]。1962年,林幹先生在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屆歷史科學研討會上提及相關問題時亦持「匈奴奴隸制國家」[2](P.278-321)說。受前蘇聯學者關於游牧民族社會性質討論[②]的影響,也有學者提出:匈奴沒有經過奴隸制社會便向封建社會過渡了[3]。
上述雙方爭論的主要焦點是匈奴社會奴隸的數量、奴隸的來源和奴隸是否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等。馬長壽先生統計出匈奴社會的奴隸大約五十多萬,占匈奴人口總和(150 萬)的三分之一。這些奴隸主要是靠掠奪而來,一部分作為家族奴隸,從事著匈奴生產部門中的主要勞動,一部分是被匈奴征服的東胡、西域、烏桓等其他部族,屬於國家奴隸或官奴隸1。林幹先生認為匈奴的奴隸數量約為三十萬,占匈奴總人口(200萬至150萬)的七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其主要來源是戰俘、購買、債奴、罪奴等,這些奴隸擔當了社會生產的最繁重勞動(但卻不是匈奴社會中唯一的生產勞動的擔當者)2(P.308)。
1958年,針對馬長壽先生的「奴隸制」說,歐陽熙在《匈奴社會的發展》一文中提出質疑。首先,由一百餘年所掠奪人口的總和得出匈奴具有數量龐大的奴隸的結論並不妥當,把總和平均在一百餘年中,則奴隸在匈奴人口中的比例是極其微弱的;其次,由於游牧民族的土地(牧場和游牧地)公有和氏族社會內部的宗法關係(即同宗同族的血緣關係)強固,匈奴氏族內部不易分化出奴隸,僅從它俘虜了多少戰俘就確定它是奴隸社會,就認為奴隸是匈奴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不能令人信服。3對此,余元庵先生也從宗法方面指出匈奴社會的奴隸問題:「匈奴社會並未在畜牧經濟上廣泛使用奴隸勞動,因為它尚未越出宗法奴役制的界限,就是說還沒有發展成為奴隸佔有制」[4]。
此後,林幹先生再次針對歐陽熙的質疑進行「奴隸制」說的重申:作為勞動力使用,不一定要先從本族內分化出奴隸,只要社會內部具備了吸收和容納奴隸作為勞動人手的條件,掠奪異族戰俘作為奴隸,也算是內因;游牧民族的生產資料是牲畜而不是土地,土地是否私有與奴隸制的形成沒有多大關係;強調主要以異族戰俘為奴隸作為奴隸制的基礎是我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奴隸制特點之一[5](P.21)。從此,「奴隸制」說似乎成了國內學術界相關問題的主流觀點[③]。
但爭論仍在繼續,主要是對「奴隸制」說的一些論據進行修正、提出異議。如,針對馬長壽先生強調的國家奴隸或官奴隸的看法,楊建新先生認為:「在被征服的各部和各國仍保持其機構、仍有其自己的活動的情況下,匈奴貴族只能派出少量的監督官員到被征服的部落中,被奴役的部落和國家雖受到慘重的剝削和奴役,從其性質上看,屬於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隸屬關係,而非奴隸主與奴隸的關係。」[6](P.40)有學者從考古學的角度,就被作為奴隸制重要證據1之一的「近幸臣妾從死者,多至數千百人」[7](卷110,P.2892)的記載提出,在匈奴墓葬中迄今尚未發現任何以人殉葬的現象,僅有殉葬髮辮的習俗,在諾音烏拉一個墓穴發現了17條髮辮,最多的一墓中發現85條髮辮,而這與奴隸制下的任意殺殉無關[8]。該學者認為在匈奴社會以奴隸勞動為特徵的生產方式十分不突出[9]。
如何認識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本文試從以下幾方面做一分析,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主要生產資料的分配方式
按照馬克思主義生產資料、生產關係的理論,討論一個政權或國家的社會性質時,必然要涉及兩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生產領域裡的生產資料佔有方式和誰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因為在匈奴社會,財富和權力是一致的,各階級、階層的社會地位、政治關係決定了他們的經濟關係和利益關係。所以,這雖是社會經濟形態的問題,但問題的回答與該政權的統治方式、權利和財富的分配方式等上層建築緊密相連。
史載:單于者,廣大之貌也,言其象天單于然也。置左右賢王,左右谷蠡,左右大將,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左右都侯。匈奴謂賢曰「屠耆」,故常以太子為左屠耆王。自左右賢王以下至當戶,大者萬餘騎,小者數千,凡二十四長,立號曰「萬騎」。其大臣皆世官。呼衍氏,蘭氏,其後有須卜氏,此三姓,其貴種也。諸左王將居東方,直上谷以東,接穢貉、朝鮮;右王將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氏、羌;而單于庭直代、雲中。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而左右賢王、左右谷蠡最大國,左右骨都侯輔政,諸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都尉、當戶、且渠之屬。[10](卷94上《匈奴傳》P.3751)
這是探討匈奴社會性質問題的關鍵史料,反映了匈奴政權內部政治權力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政治地位與經濟利益的緊密關係。通過分封制,最高統治者單于將政治權力層層下分,形成政權組織形式,與此相適應的使各階層「各有分地」。與單于及攣鞮氏氏族關係的遠近親疏決定著各階層政治權力的大小、政治地位的高低,政治地位決定經濟利益(主要為分地)的大小、多少,從而形成土地佔有的等級結構。所以說,權力和財富主要來自於單于起主導作用的分封體制。
匈奴統治者將領土視為國家之根本。冒頓單于曰:「地者,國之本也」,他們懂得土地之於國家政權的真正含義,不僅不能喪失而且還強烈渴望更多的領土。這種意識和渴望驅使著他們在保護既有領土的同時,不斷地向周圍開疆拓土。冒頓單于東征西討,在短時間擁有了廣闊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為匈奴政權走向強盛奠定了基礎。
作為國家的最高代表——單于是匈奴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支配者。通過「分封制」,單于把政權內的所有領土像「分家產一樣」首先分成四大區域,封自己子弟為王駐守管理。取得管理權的四大封王,再於各自領地內進行子弟近親的下一級分封,下一級繼續分封,直到氏族長、家族長。從下向上看,就是下級社會階層中的家族長、氏族長被與之有利益關係的上級封為什長、百長、千長或者裨小王,「各以權力優劣、部眾多少為高下次第焉」 [11](卷89《南匈奴列傳》P.2944)。占絕大多數的普通牧民則通過依附於本家族、氏族的家族長、氏族長而獲得土地。通過政治手段實施的分封系統基本覆蓋了匈奴政權的所有領土和幾乎全部的部眾群體。除最高統治者單于外,不論是四大王、諸小王,還是萬騎長、千長、百長、什長,上、下級之間都有明確的政治、經濟上的等級隸屬關係,形成了完備的分層等級制。逐層逐級劃定分地也使政權內的領土在四大區域之間、各區域內部都有比較明確的界限(林幹先生曾對某些王的分地進行過考察和探尋5(P.35-45))。
可見,「分地」名義上為國家所有,得自於最高統治者單于,但實質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資源、權力再分配。政治等級越高,權力越大,可供其佔有和支配的分地範圍越大、部眾等資源越多,經濟力量越強。政治上以單于為首的各等級貴族間的層層隸屬關係土地等級佔有製得到進一步加強。所以,匈奴政權的分封制是一種集政治、軍事、經濟於一體的制度,土地的佔有是分封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而撇開匈奴政權的統治方式談匈奴的社會性質就很難了解匈奴社會經濟中生產資料的佔有情況和生產關係。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權力與財富的一致性決定了各等級貴族對某一範圍的土地佔有權不是永久的,而是隨著他們地位的改變而不斷發生變化:或者由於王號、職位的升降而被派往其他更大和更小的封地,或者因王號、職位的被剝奪而失去對土地的占有權。有學者曾就中原地區土地所有制而言:「國有土地的賞賜和他們享有賞賜權利久暫,完全是他們自己意志以外的事情,他們只是佔有而非所有。」[12]對匈奴的各級土地佔有也可以這樣理解。不論等級如何,各封王對土地的占有權都只是暫時的,暫時地取得了對某一定範圍土地(牧場)的支配權,「並不是由他個人私有」3,以單于為首的上一級土地佔有者有權隨時收回下一級的分地。當王號、職位在本氏族、家族中世襲時,封地的佔有或許長久一些,並可以世襲。所以,統治階級內部頻繁發生的是對權力而不是對財富的爭奪。參與權力爭奪的各級貴族儘可能拉進與在位單于的關係,而擁有繼承資格的單于子弟則想方設法使自己登上最高權位。
當然,統治者上層之間的爭權奪利,對普通牧民來說,「只是走了一個最高所有主,又來了另一個最高所有主」[13],他們與上級首領間的從屬關係不會因此有多大改變。同樣被征服的東胡、丁零、烏桓等民族也總是被指定隸屬於某一級別的封王,仍然按照原來的社會組織、生活方式被匈奴政權統治和剝削,只是不同的所有主而已。
綜上所述,層層分封既保證了統治階級各等級貴族對土地的佔有和分配權,同時又可以驅使著廣大民眾對土地(牧場)的充分使用,從而使土地為推動匈奴國家政權的運轉發揮著最大的經濟效用。
二、普通部眾對土地的利用
由單于子弟和各等級貴族等構成的土地佔有者到底是奴隸主還是封建主呢?這需要進一步分析土地在游牧生產方式中的作用和誰是直接生產者的問題。游牧民族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牧場)和牲畜,哪一個是主要的、哪一個是次要的,這是「奴隸制」說和「封建制」說爭論的更深一層次的問題。持「奴隸制」說的學者認為「草原的生產資料主要地便是家畜」1、「游牧民族的生產資料是牲畜而不是土地」5(P.21);持「封建制」說的學者們則認為「土地(牧場)起著基本的生產資料的作用」[14]。
生產資料是生產過程中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對於農業民族或農業地區來說,直接生產者——農民的勞動對象是農作物,而農作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耕地,耕地是農業的勞動資料。相對於對農作物產品的所有權,對於耕地,農民只有使用權。耕地得自於掌握和支配土地的人——地主。地主佔有土地的多少表明其地位的高低,勢力、權柄的大小,而中原王朝的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掌握和支配土地的大小地主使農民別無選擇地附著於土地上。把「農業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是土地」5(P.22)搬到游牧民族上來與游牧民族經濟做比較,有助於我們對問題的分析和理解。無論哪種生產方式,都一樣離不開土地。唯一的區別是農民用來耕種農作物,牧民用來飼養牲畜。
對游牧社會來說,社會經濟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者是怎樣結合的呢?有學者提出「牲畜作為勞動對象和土地作為勞動資料,都是畜牧業生產資料的內容。」[15]如此,直接生產者——牧民的勞動對象是牲畜,如同農業生產方式的農作物,牲畜賴以生存的基礎——牧場,與農民的耕地一樣是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否則,牧民只有牲畜沒有牧場就如同農民只有種子沒有耕地一樣。所以,對游牧民族來說,土地(牧場)同樣是基本生產資料。先有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土地(牧場),才能談到直接生產者——牧民對勞動對象——牲畜的放牧、養殖和再生產。有學者對此總結說:「土地不僅是農業和定居畜牧業中的主要生產資料,而且也是游牧業中的主要生產資料,因為游牧民自己就很了解土地在他們的經濟中所具有的決定性意義。…只要牲畜不是作為勞動產品出現的,而是為了進行再生產重新投入了生產過程,那麼它就是具有生產資料的作用,但它絕不是主要生產資料」[16]。雖然牲畜、部眾等依賴於土地的附屬物很重要,但匈奴統治者把土地看做是國家的根本,分封制的主要對象是土地而不是牲畜。對最高統治者和上層階級來說,擁有和佔有土地至關重要。土地的多少決定了資源的多寡、畜群的規模等經濟實力,就像農業地區土地的多少決定了糧食的生產一樣。
而對普通牧民來說,「『擁有』土地並非十分重要,但誰能適時『使用』土地資源才攸關生死」[17](P.110)。與農業社會的農民一樣,牧民對土地(牧場)只有使用權,並非私有,但又離不開土地(牧場)。離開土地(牧場),牧民及其牲畜便無立足之地,無法生存,無法再生產,更無法提供賦稅。所以,游牧民族下級對上級的依附關係也主要是通過土地被束縛。
有了土地(牧場)的使用權,匈奴的普通成員基本上是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史載:「士力能彎弓,盡為甲騎。其俗,寬則隨畜田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其天性也。」10(卷94上《匈奴傳》,P.3742)牧民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生產、打獵、放牧,戰時,則成為征戰的主體。日常「隨畜田獵禽獸」的過程中,男子從小練就著征戰的本領和素質。「其攻戰,斬首虜賜一卮酒,而所得鹵獲因以予之,得人以為奴婢。故其戰,人人自為趣利,善為誘兵以冒敵。故其見敵則逐利,如鳥之集;其困敗則瓦解雲散矣。戰而扶輿死者,盡得死者家財。」10(卷94上《匈奴傳》,P.3752)每遇攻戰,「力能彎弓」的男子都會竭盡全力,因為虜獲而來的財物包括牲畜、生產工具、武器等基本歸虜獲者所有,戰俘成為虜獲者的奴隸,致使「匈奴平民擁有奴隸的現象也很普遍」5(P.5)。這樣的戰利品分配原則激勵著他們無比的英勇和頑強。征戰和掠奪等暴力手段也是這些家庭增加財富的一個途徑,使普通民眾間也有一定程度的貧富分化,擁有奴隸的多少成為貧富差別的重要體現。以上史載反映了匈奴社會普通部民擁有牲畜、生產工具、武器裝備等私有財產,並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體生產經營的事實。
《續後漢書》中記有匈奴家庭的分工情況:匈奴「婦事夫如事舅姑,(酉重)酪、氈毳、皮革、車服、器用,皆婦人為之。男子朝出,婦人為捉馬,加鞍勒,執弓矢,騎去而反行,則在軍中主營落輜重畜牧,不妒而甘服勤勞,故男女皆自食力。」[18](卷79上《北狄列傳》,P.1144)這是匈奴普通民眾自給自足生活的具體寫照。以家庭為單位,男、女皆自食其力,婦女承擔的生產勞動似乎更加繁重,生產、加工生活所需的(酉重)酪、氈毳、皮革、車服、器用等畜牧產品和手工業品,男人的生產勞動主要體現於出外打獵、放牧和出征等方面。
漢文帝時投降匈奴的使者中行說這樣評價匈奴社會民眾的生活:「匈奴之俗,人食畜肉,飲其汁,衣其皮。畜食草飲水,隨時轉移。故其急則人習騎射,寬則人樂無事,其約束輕,易行也。君臣簡易,一國之政猶一身也」10(卷94上《匈奴傳》,P.3760)。作為出自於政治體系相對複雜、受制於各種權威的旁觀者很羨慕匈奴社會的君臣關係、普通部眾簡單、自由、輕鬆的生活。不僅如此,當時與北方地區接觸密切的邊境地區的漢族人民也嚮往游牧地區的生活,竭力突破中原王朝的長城與邊防哨所,千方百計進入匈奴地區生活。[19]史載:邊人奴婢「聞匈奴中樂」、「亡走北出」10(卷94上《匈奴傳》,P3804)。
總之,佔據著匈奴社會生產主體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廣大部眾擁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和私有財產,構成匈奴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這樣的基礎促使匈奴民眾絕大多數時候自覺自愿地勞動、狩獵和征戰,這正是推動匈奴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
三、奴隸在匈奴社會中的地位
主張「奴隸制」說的學者認為「游牧民族的生產資料是牲畜而不是土地」5(P.21)。照此推理,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擁有牲畜者都是統治階級、剝削階級,而「只有大所有主和小所有主的區別」16?或者說,貴族和普通牧民都是統治者,只有奴隸才是被統治者、被剝削者呢?因為匈奴普通部眾都有一定數量的屬於自己的牲畜,甚至還普遍地擁有數量不等的奴隸。只有奴隸處於社會最底層,沒有牲畜,沒有財產,也沒有人身自由。
奴隸的確參加生產勞動,但這並不能說明奴隸是匈奴社會生產的主體。「奴隸制」說的學者們統計出的奴隸數量,不論是三十萬、五十萬還是七十萬,都是「匈奴在一百餘年中所掠奪人口的總和」,如果把這些奴隸「平均在一百餘年中,則奴隸在匈奴人口中的比例就…極其微乎其微」3。在生產技術並不發達的條件下,如此少的奴隸很難創造出那麼多的剩餘價值滿足一、二百萬「奴隸主」們的消費、需要和政權機構的運轉。於是,「奴隸制」說的學者便認為,正是奴隸的勞動不能提供「奴隸主」和社會所需,「奴隸主」們只能通過不斷地掠奪、征服其他小部族來支撐自己和擴大財富,並將被征服的部族稱為「奴隸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所公有,即國家奴隸或官奴隸」1。從而特彆強調匈奴政權的對外掠奪性,「它們一經建立就是為了攫取草原外部世界的剩餘產品…他們是特殊的『外向掠奪式』政治體制。草原社會統治者權力的大小基於其組織軍事行動能力,基於他對貿易、朝貢與搶奪鄰國所收入的分配能力……只有當征服農業文明後,草原游牧地區才會開啟他們的國家起源進程(如:契丹)。」[20]把對外掠奪看做匈奴政權統治的主要內容。
作為游牧政權,對外掠奪是其所具備的重要功能之一。但綿延數百年之久的匈奴民族並不是靠暴力掠奪來生存、繁衍和維持其整體運轉的。大部分時間、絕大部分部眾根本地、主要地還是仰賴於以土地(牧場)為基礎的畜牧業生產。即使是對待被征服的民族或小部族,也並沒有把之變為奴隸,而只是通過徵收貢賦剝削、羈屬之。我們不能為了證明匈奴的奴隸制性質而把處於隸屬關係的時聚時散的弱小民族也都納入奴隸範圍。歸根結底,匈奴政權運轉的最主要推動力還是內部的經濟發展,占生產主體的普通部眾創造了社會主要財富。奴隸在匈奴社會是被統治者、被剝削者,但他們只是社會財富創造者的小一部分,絕不是主要部分。
四、賦稅制度
層層分封土地的回報就是賦稅的層層落實和上繳。當然,各等級貴族儘可能地將部分或大部分的賦稅轉嫁到普通部眾身上。表現在佔有土地的各等級貴族「要從那些靠土地生活的人那裡獲得不多的牲畜、奴僕和牧放自己畜群的牧人」16。關於匈奴社會內部稅收的記載:「秋,馬肥,大會蹛林,課校人畜計」10(卷94上《匈奴傳》,P.3752)。匈奴每年秋季進行一次全國性的人眾、牲畜的統計,以掌握每年的人畜增長情況,作為規劃可用於徵戰、賦稅徵收的參考。中行說投降匈奴後,「教單于左右疏記,以計課其人眾畜物。」10(卷94上《匈奴傳》,P.3759)在原來的基礎上,改進標準或程序,以人口、牲畜、物產等條目分門別類更準確地進行清點、統計。可以設想,在全國性的統計之前,各封國應該事先在自己所屬範圍內進行類似的統計。然後逐級上報,等級越高,掌握的畜牧剩餘產品越多。單于庭以各級封地統計出的數量為基礎再做統一安排和調度。如果人眾、牲畜等物資減少嚴重,匈奴最高統治者就會可能謀劃對中原等地的掠奪,以應對艱苦的冬季,彌補暫時的不足。所以,匈奴國家的賦稅制度已經有明確的繳納時間和繳納內容,對經濟的發展發揮著監督和調劑作用。與任何古代國家政權一樣,賦稅既是既是社會利益分配關係的重要體現,也是國家運轉的經濟基礎。
有外國學者把匈奴「沒有建立賦稅制度」作為匈奴政權不能稱為國家的一個重要理由,認為:「游牧帝國內部仍以各部落的聯繫為基礎,沒有建立稅收制度,也沒有對游牧者的剝削。草原社會統治者權力的大小基於其組織軍事行動能力,基於他對貿易、朝貢與搶奪鄰國所收入的分配能力。從這一視角看,把游牧帝國描述為超複雜的酋邦更為貼切」19(P.138)。顯然,這種說法站不住腳。匈奴不僅有賦稅,也有上級對下級的層層剝削。只是由於氏族組織的存在掩蓋了這種剝削關係,同時貴族對普通成員的剝削也未達到橫徵暴斂的程度。對於被征服部族,如烏桓、西域諸國等,也主要是通過實施貢賦制度體現附屬關係。如烏桓「臣伏匈奴,歲輸牛馬羊皮,過時不具,輒沒其妻子」11(卷90,P.2981)。在西域諸國置僮僕都尉,「使領西域,常居焉耆(今新疆焉耆縣)、危須(今焉耆縣東北)、尉犁(今新疆庫爾勒縣東北5(P.38))之間,賦稅諸國,取富給焉」10(卷96上《西域傳》,P.3872)。所以,匈奴社會存在各種名目的賦稅,作為一種制度長期執行著,實現著對普通部眾和被征服民族的統治和剝削。有學者說:「奴隸所有者的社會是不可能實行封建主義社會的貢賦的。」1由此是否可以說:貢賦制度的存在和實施是匈奴社會封建主義特徵的明證。
總之,匈奴國家的社會性質比較複雜,但通過對匈奴歷史的一些關鍵性資料的再分析,綜合前人的相關研究成果,我們認為,具有至高無上權力的單于,通過子弟近親等各等級貴族延伸其統治到基層各部族組織,實現對全體部眾的統治和管理,從上到下形成的隸屬關係反映了匈奴社會的封建性特徵。由單于子弟近親、異姓貴族、氏族長等組成的各地各級貴族利用對土地的占有權和支配權,再層層分封,使最基層普通牧民擁有了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是佔有土地(牧場)的大小貴族,一方面是使用土地(牧場)的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部眾。這是匈奴社會的經濟基礎。匈奴社會各等級貴族對土地(牧場)的占有權、支配權和普通牧民對土地(牧場)的使用權二者不可分割。在此基礎上,實現普通牧民對所屬牲畜等資源的再生產併產生一定的剩餘價值,以供國家運轉和滿足統治者的需要。剝奪普通牧民對土地(牧場)的使用權無異於動搖和瓦解匈奴國家正常運轉的根基。所以,對土地的等級佔有決定了匈奴社會的生產關係不是奴隸與奴隸主的關係,而是私相統屬效忠的封建性質的從屬依附關係。
匈奴國家政權的生產關係之所以比較複雜是因為經濟剝削關係被私相授受的宗法關係所掩蓋,以致從表面上看,似乎「土地和牧場屬於部落的或國家的公有制,不可能成為私人的產業」1,也「抹殺了游牧民族中的階級差別」14,從而導致很多學者認為奴隸是匈奴國家的主要被剝削者的傾向。
[①](日)澤田勳:(王慶憲 叢曉明譯)《匈奴—古代游牧國家的興亡》(第163—171頁,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年):日本護雅夫在《北亞史》中主張:匈奴是以單于氏族和姻親氏族群為統治階層,由從屬於匈奴旗下的保持著原有部族機構的多個部族所構成的部族聯合政權。江上波夫也承襲了這一觀點。中國大部分學者把匈奴社會規定為奴隸制社會,主要代表是林幹先生。而前蘇聯學者對此則持否定態度。穀米列夫認為匈奴社會是向殘留著古代氏族組織的階級社會過渡的社會。山田信夫主張:公元前3世紀末到公元前2世紀末的匈奴單于的許可權只不過是一個部族的最高指揮官,並不能當做國家政治機構的君主——最高統治者看待。作者(澤田勳)認為匈奴是游牧政權的形成時期,並把它與完全確立游牧政權的突厥等政權嚴格地界定開來。
(台)謝劍《匈奴政治制度的研究》(第231—271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2分冊,1969年):一、日人田村實造認為匈奴王國,是部族聯合體所構成的嚴密部族制游牧國家。其特徵是社會實行軍事體制,單于為全國最高首長,統治各部族,主持國家祭典,並召集部族會議。但此一最高權力首長,是由貴族及國中的部族首領,從特定氏族中擇立的。二、日人護雅夫比較著重政治制度中的血緣關係。此一最高名位固由攣鞮氏人所世襲,但其繼承順序則受制於單于的遺志、母氏出身的貴賤及氏族會議的決定承認與否。並以攣鞮氏人的出任左右王將,即是一種封建制度的形式,使被征服地區置於攣鞮氏族人之直接控制下。三、日人江上波夫氏認為冒頓、老上單于時,匈奴人口僅三十萬左右,由二三十個游牧部落,以攣鞮氏部落為中心,構成一個部落聯盟的國家。四、俄人勒溫及博聯波夫認為匈奴國家之核心部分,是以單于為首,由東西兩翼二十四個部落所構成的一個軍事聯盟。五、波蘭人差普利卡認為單于冒頓分其帝國為二十四部,以六王子及六行政官治理。六、美人麥高文認為匈奴國家組織中具有某種封建因素,理由是二十四長雖受制於單于,但卻各為其封地的領主,有權委派轄下的官吏,如千長、百長、十長、且渠、當戶、都尉之類。唯此種地方分權的現象,並不妨礙匈奴成為統一的國家,處於單于一人號令之下。又因無具體的名位繼承法則,故紛爭時起。其次,麥氏更以匈奴的邊遠部分,是和本土構成一大聯邦的狀態。七、國人林旅芝為匈奴政治組織近似世之聯邦制,政權操於貴族之手,異姓大臣處於輔政之地位。八、國人呂思勉認為匈奴為一封建國家,厚於同姓而薄於異姓。並引《晉書·劉元海載記》「宗室以親疏為等,悉封郡縣王,異姓以勛謀為差,皆封郡縣公侯。」作為元海繼續漢時匈奴封建舊制的證明。九、國人鄭欽仁認為匈奴國家應有廣狹二義。認為匈奴這一游牧帝國的國家形式則毋寧是封建的,但對少數土著部族的族長間亦加以王號,以資羈縻。此外,中亞史的沙漠林亦嘗稱匈奴為「聯邦」;匈奴史家底格柔則以其分封兩翼的制度比附於漢;日人橋本增吉直以匈奴所立二十四長,乃中國封建制度的仿效。綜合上引各家之說,問題的癥結似在匈奴的國家形式究系近似「封建制」抑或「聯邦制」。作者(謝劍)推測「匈奴本土的國家形式,似接近於單一的、多少具有地方分權性的封建體制。」
[②](蘇)符拉基米爾佐夫:《蒙古人的社會制度——蒙古游牧封建制》,莫斯科:蘇聯科學院1929年版(中文譯本名《蒙古社會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年); Л.П.波塔波夫:《論中亞西亞和哈薩克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的本質》,《史學譯叢》1955年第6期;托雷貝科夫:《論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史學譯叢》1956年第1期;И.Я茲拉特金《論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的本質問題》,《史學譯叢》1956年第2期;蘇聯「歷史問題」編輯部:《游牧民族的宗法封建關係(討論總結)》,《史學譯叢》1956年第2期。
[③]匈奴游牧奴隸制具有四個特點(《關於匈奴奴隸制的若干問題》,《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3期);匈奴為軍事奴隸制國家(莫任南:《匈奴的軍事制度》,《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莫任南:《匈奴史二題》,《內蒙古師大學報》1992年第2期);匈奴社會的國體是奴隸主專政,是由奴隸主貴族來管理國家(王文光:《匈奴社會政治制度略論》,《雲南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6期);匈奴族的奴隸制是家庭奴隸制。(楊建新:《中國西北少數民族史》,第40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
1馬長壽﹒論匈奴部落國家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4 ,(5)﹒
[2]林幹﹒匈奴社會制度初探﹒林幹編﹒匈奴史論文選集(1919年—1979年)﹒北京:中華書局,1983﹒(此文1962年6月在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屆歷史科學研討會上宣讀,1964年冬修訂)﹒
[3]歐陽熙﹒匈奴社會的發展﹒華東師大學報﹒1958,(4)﹒
[4]余元庵﹒內蒙古歷史概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5]林幹﹒匈奴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楊建新﹒中國西北少數民族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7]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64﹒
[8]馬利清﹒匈奴人的髮型與發殉考﹒內蒙古社會科學﹒2008,(5)﹒
[9]馬利清﹒匈奴社會形態再析﹒中州學刊﹒2011,(6)﹒
[10]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
[11]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4﹒
[12]李埏﹒論我國的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歷史研究﹒1956,(8)﹒
[13]Л.П.波塔波夫﹒論中亞西亞和哈薩克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的本質﹒史學譯叢﹒1955,(6)﹒
[14]蘇聯「歷史問題」編輯部﹒游牧民族的宗法封建關係(討論總結)﹒史學譯叢﹒1956,(2)﹒
[15]賈敬顏﹒論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的本質﹒中國民族﹒1963,(1)﹒
[16](蘇)И.Я茲拉特金﹒論游牧民族宗法封建關係的本質問題﹒史學譯叢﹒1956,(2)﹒
[17]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擇﹒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
[18](元)郝經﹒續後漢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19]王紹東﹒從「聞匈奴中樂」看秦漢時期游牧文化的人文精神﹒內蒙古大學學報﹒2009,(4)﹒
[20](俄)尼古拉·克拉丁﹒內亞游牧帝國的政治組織:匈奴與契丹比較研究﹒袁林主編﹒早期國家政治制度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
註:作者:李春梅,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從事北方民族史研究。本文原刊於《內蒙古社會科學》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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