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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巨大的危廢處置缺口,加之國家對環保的高度重視,近幾年水泥窯協同處置模式開始迅速升溫,目前我國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水泥窯協同處置不是萬能的,但是萬萬不能沒有水泥窯!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概況

處置機理

水泥窯協同處置是指將滿足或經過預處理後滿足入窯要求的固體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熟料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過程。目前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常見廢物包括危險廢物、生活污泥、生活垃圾、污染土壤、飛灰等。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是一種通過高溫焚燒及水泥熟料礦化物燒結過程,實現危險廢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穩定化,同時對有用成分再利用的廢物處置手段。

處置範圍及途徑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工藝,可涵蓋約40大類危廢處置需求,佔2016年新版國家危廢名錄46大類危廢種類的80%以上。除了少數幾種明確的禁止處置的廢物種類外,其他所有廢物經過預處理工藝達到入窯要求後都可以在水泥窯中進行協同處置。

入窯廢物應具有相對穩定的化學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屬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應滿足要求。禁止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廢物種類如下圖所示。

水泥窯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有替代原料、替代燃料、廢物處置三種途徑。廢物處置一般作為一種應急處理措施,或針對某種廢物沒有其他更合適的處理方法時才採用此措施。

處置能力

水泥窯協同處置能力與水泥窯工藝狀況、原燃材料狀況、廢棄物特性等都有關係。水泥窯協同處置能力與廢棄物特性的關係如下表所示。

附表

案例展示

1.廣靈金隅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年處置危險廢物3萬噸

2.涿鹿金隅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年處置危險廢物2萬噸

3. 宣化金隅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年處置危險廢物1萬噸

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發展現狀

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快速增長

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始於2000年左右,2015年之前發展緩慢,之後呈爆髮式增長。

2014年底,我國約3000家水泥企業中僅有16家獲得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截至2018年2月,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環評的水泥企業超過60個。

全國核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項目47個、總產能279萬噸,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產能即將進入釋放期。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各省分布如下圖所示。

申請規模增加,搶佔市場布局

隨著協同處置項目的急劇擴張,協同處置項目設計處置規模也逐步擴大。由於危險廢物具有較強的區域性特點,產生量較為集中,有效處理也相對聚集。

水泥窯協同處置企業逐步通過擴大危廢處理的業務範圍,區域分布,提高危險廢物處理能力,搶佔市場布局。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發展初期多為1萬噸、2萬噸、3萬噸的規模,目前設計處置規模達10萬噸項目已經屢見不鮮。

跨界合作,資本力量加入

隨著國家對危險廢物的重視,由於相對於投資建設危險廢物專業焚燒爐,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擁有投資低、建設周期短、處置能力大和適應性廣等優勢,各路資本紛紛湧入水泥窯協同處置領域。

除傳統的危廢處置企業快速跑馬圈地以擴大市場份額外,大量新進入者也在通過延伸產業鏈、併購跨界、資產注入等方式介入市場。

比如今年1月份,環保領軍企業東方園林就與台泥國際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領域實現了強強聯合。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當前存在的問題

基礎薄弱,缺乏統籌規劃

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總體上仍處於起步階段,基礎較為薄弱。地方政府監管能力不足,水泥企業自身技術能力欠缺,缺乏相關的技術支撐,某些關鍵或特殊的預處理技術和協同處置技術未能完全掌握。而且政府對此缺乏統籌規劃,容易出現區域產能過剩的現象。

標準缺失,裝備研發不足,缺乏專業技術人員

目前經預處理的產品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標準控制體系,與水泥窯協同處置配套的專業化預處理中心很少,預處理裝備的研發與行業的發展不匹配。而且現有大多數的水泥企業缺少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相關政策缺乏實施細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近幾年雖然出台了一系列與水泥窯協同處置相關的政策標準,但仍缺乏某些實施細則。比如無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以及水泥製品環境安全控制標準,與其他處置方式間的互補協調機制等配套政策不完善等。

未來發展的對策建議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也是曲折的。目前我們仍處於起步階段,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重視技術,加強研究

重視技術支持,研究擴充協同處置的廢物類別,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過程中的水泥生產進行準確預判和精確調節控制,提高水泥生產的原料和燃料替代率,擴大水泥窯對廢物的容量。

完善標準,提高認識

制訂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預處理技術指南和水泥製品環境安全控制標準,嚴格預處理和入窯處置等環節的准入門檻和管理要求,規範許可證審批工作程序。通過會議、培訓、調研、工程示範等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科學認識。

加強政府的主導、規劃、實施、監管職責

作為一項具有一定戰略性的國家技術發展方針和政策,政府的全面主導和科學規劃等的履責是不能缺失的。政府應積極扶持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同時要加強審批監管,防止當前某些不夠資質的水泥企業和環保企業乘機逐利。區域政府應出台規劃,適當提高門檻,避免「不良資產」。

資料來源:無憂固廢網

編輯整理:無憂固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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