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臨沂市檢察機關起訴的首例監委移送案件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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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018年4月9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蔣士良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蔣士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判決書認定,蔣士良在擔任臨沂市河東區湯頭街道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職業會計、湯頭街道賈官莊村主管會計期間,挪用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增減掛資金180萬元,存入銀行個人帳戶,用於增加其作為銀行協理員的業務量,賺取提成及利息。
這是臨沂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的第一起監察機關移送案件。
普法
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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