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冰毒10餘克 換來的卻是七年半的鐵窗生涯
販賣冰毒10餘克
換來的卻是七年半的鐵窗生涯
2018年初,大年剛過。靖宇縣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送達到犯罪嫌疑人廉某手中。廉某因販賣毒品(冰毒14.5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而該案的破獲源於吉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查處的一起毒駕行為。
雨夜巡邏,發現駕駕車吸毒者。
2017年7月7日晚,大雨持續。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巡邏二大隊值班副大隊長趙立三(化名)緊急安排民警小龍、大鵬對轄區內施工路段進行隱患排查。當兩名民警巡邏至鶴大高速公路敦化方向朝陽隧道內時,發現一輛牌號為吉HQO***的黑色轎車停在隧道內,民警立即上前詢問,發現駕駛員神色可疑,車輛後排座位上放有散落的棉簽等物品。憑藉多年的工作經驗和職業嗅覺,民警懷疑該車駕駛員存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嫌疑。隨即將駕駛員有效控制,並電話向分局領導報告。得知情況後,靖宇分局立即組織精幹警力趕赴增援,迅速開展案件偵查工作,並在車內查獲袋裝冰毒10餘克以及吸壺3個。
經查,駕駛員叫白某,42歲,吉林省延吉市人。其交代了在車內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順藤摸瓜,扯出一條毒品線。
為深挖毒品來源,靖宇分局對白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正式立案偵查。成立了由副大隊長趙立三為組長,小龍、大鵬為成員的「7.07」毒品案件專案組,進一步開展偵查工作。專案組民警通過調取白某手機信息和微信聯繫記錄,獲取重要線索,經過一番較量,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證據面前終於敗下陣來,供述了其吸食毒品的來源。即白某所吸食和持有的毒品均系丹東市的洪某聯絡,並由丹東人廉某攜帶與白某在通化市交易的犯罪事實。
專案組成員經過反覆推敲論證,制定了周密的偵查計劃。並在接下來的一個多月里,先後多次往返於通化和遼寧丹東等地開展偵查和取證工作。在多家銀行獲取了犯罪嫌疑人廉某、白某和洪某的銀行交易明細,進一步固定了廉某販賣毒品的證據。
剝繭抽絲,嫌疑人全部落網。
隨著大量證據的固定,康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逐漸清晰,該是收網的時候了。但狡兔三窟,犯罪嫌疑人廉某和洪某平日居無定所,他們的落腳點一直難以掌握。專案組民警通過大量的走訪調查,並在遼寧警方大力支持下,終於將聯絡人洪某抓獲,並通過洪某成功聯繫上廉某。8月29日,民警對廉某實施抓捕。為避免打草驚蛇,民警強忍著熄火車內的高溫,經過長達2個小時的蹲守,終於等到犯罪嫌疑人廉某出現。隨著趙大隊長一聲令下,民警果斷出擊成功將廉某抓獲。在大量確鑿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廉某交代了毒品是由其提供,並經由洪某賣給白某的犯罪事實。
目前,該案涉及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由靖宇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廉某,34歲,丹東人,因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白某,42歲,延吉市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洪某,40歲,丹東市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注:《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吉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
編輯:蔡青 編審:張海燕 終審: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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