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軍法處置」一般是怎樣的處置?
看過《三國志》的讀者可能還記得其中《魏志·盧毓傳》里記載著這樣一件事:一位婦女白氏由父母包辦嫁給一個士兵,過門沒幾天連丈夫的面都沒見過,士兵就因失蹤被判定為逃亡。負責審判的大理寺依據「士亡法」判處白氏死刑。上報到朝廷,門下省的官員盧毓引經據典加以反駁,說:「女子要經與丈夫見面同房,才成為人婦。但是依據《禮記》女子假如沒有在丈夫家的祖廟牌位前見過祖宗,死後要歸葬娘家。白氏還沒有成為人婦,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麼正式成婚的如何來加重處罰?當時的「軍法」對此並無明確規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不過按照儒家經典『附從輕』,比附類推論罪就應從輕處罰。
那麼,古代「軍法處置」,一般是怎樣的處置呢?
實際上,中國的軍法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尚書?甘誓》里就有記載:夏王啟,為了確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大戰於甘(陝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帶領軍隊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動員和宣布作戰紀律、賞罰標準。規定凡是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勇敢戰鬥、努力完成作戰任務的,就在宗廟裡予以獎賞;不努力執行命令,完不成作戰任務的,就要殺死在宗廟裡或者降為奴隸,「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被認為是具有了中國最早軍法性質的規範。
直到秦朝,軍法規定才較為具體,且實行得也比較徹底。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等文獻可以看到賞罰的具體規定。如:士兵個人,在戰爭中殺敵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賦稅;士兵個人斬殺敵軍官一名,並取得其首級者,授爵一級,賜田一頃,宅九畝和賞給一個農奴(庶子);大部隊作戰,在攻城戰鬥中斬首八千以上,野戰中斬首二千以上,均評為「滿功」,部隊內各級軍官都升一級,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級;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餘下四人處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在千人大會上車裂等等。
因此,古代「軍法處置」,一般有以下的處置:
《周禮·夏官·諸子》:「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灋治之。」
《史記·齊悼惠王世家》:「高後 令 朱虛侯 劉章 為酒吏。 章 自請曰:『臣,將種也,請得以軍法行酒。』」
(晉)葛洪 《抱朴子·自敘》:「古人有急疾之義,又畏軍法,不敢任志。」
洪深《趙閻王》第一幕:「今天我沒有工夫,明天拿軍法來慢慢地問你,槍斃你,還不省事!」
(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三十九回:「乃命子文治兵於暌,簡閱車馬,申明軍法。」
當然,到了明代,還流傳有「十七禁令五十四斬的軍法。」
十七禁令:悖軍、慢軍、懈軍、構軍、輕軍、欺軍、淫軍、謗軍、奸軍、盜軍、探軍、背軍、狠軍、亂軍、詐軍、弊軍、誤軍。
五十四斬首:
一: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按不伏,此謂悖軍,犯者斬之。
二:呼名不應,點時不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此謂慢軍,犯者斬之。
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此謂懈軍,犯者斬之。
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此謂構軍,犯者斬之。
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此謂輕軍,犯者斬之。
六:所用兵器,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弊,此謂欺軍,犯者斬之。
七:謠言詭語,捏造鬼神,假託夢寐,大肆邪說,蠱惑軍士,此謂淫軍,犯者斬之。
八:好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軍士,令其不和,此謂謗軍,犯者斬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婦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
十:竊人財物,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謂盜軍,犯者斬之。
十一:軍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探聽軍機,此謂探軍,犯者斬之。
十二: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泄於外,使敵人知之,此謂背軍,犯者斬之。
十三:調用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謂狠軍,犯者斬之。
十四:出越行伍,攙前越後,言語喧嘩,不遵禁訓,此謂亂軍,犯者斬之。
十五:托傷作病,以避征伐,捏傷假死,因而逃避,此謂詐軍,犯者斬之。
十六:主掌錢糧,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結怨,此謂弊軍,犯者斬之。
十七:觀寇不審,探賊不詳,到不言到,多則言少,少則言多,此謂誤軍,犯者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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