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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應成為環境修復的有效路徑

原標題:公益訴訟啟動難周期長舉證難費用高制約環境修復的開展

代履行應成為環境修復的有效路徑

當前,生態環境修復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但囿於一些機制性問題,目前生態環境修復的途徑不暢通,主要靠檢察機關或環保公益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省級政府提出賠償磋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等途徑,訴訟程序啟動難、周期長、舉證難、費用成本高,妨礙和制約了環境修復的發展。

代履行具有便捷性、經濟性和高效性

2015年,國務院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計劃》。次年《土壤污染防治計劃》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出台。以上法規都明確規定了環境修復路線圖。同時,為督促企業把環境修復責任落到實處,《行政強製法》及《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又授權環保執法部門代履行。

因此,代履行決定形式上屬於行政命令,代履行法律上屬於行政強制方式,具有行政行為的便捷性、經濟性和高效性。通過強化環保執法部門的代履行職能,應當成為當前階段下推進環境修復的有效法定路徑之一。

代履行適用的範圍和程序

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規定,適用代履行的條件有四類。一是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二是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決定。三是行政機關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經催告仍不履行。四是其後果已經或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

代履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個階段:催告、代履行、徵收費用。催告以書面的形式作出,為義務人履行義務再次設定期限。只有在催告所設定的期限內,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並且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不是實際不能履行時,方能採取代履行措施。代履行完畢後,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收取執行的費用,執行費用以執行的實際支出為限。

為規範代履行,《行政強製法》規定了不得實施代履行的條件,一是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二是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三是不得採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費用不繳納的解決途徑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當事人既不履行法定行為,又不承擔代履行合理費用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加處罰款或滯納金。《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做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二是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代履行需解決哪些現實問題?

《行政強製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截至目前,卻鮮有代履行的執法案例。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存在行政執法壓力大,行政處罰案件多,環境修復鑒定難、阻力大、周期長、協調難等客觀因素。二是部分執法部門存在「重打擊、輕保護,重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重處罰、輕修復,重物質、輕環境和重處罰、輕教育」等傾向,妨礙環境保護行政職能的有效發揮,也是將來需要下大力氣解決的現實問題。

(作者:杜佳蓉 杜敬波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河北省晉州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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