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算夫妻嗎?可以起訴離婚嗎?
沒有結婚證的在法律上來說不算夫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領取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沒有拿結婚證的是屬於非法姘居!但是現在可能是社會風氣的原因吧!沒有拿結婚證確實越來越多了,都是先佔後句,已經造成事實婚姻,這種也叫事實婚姻!不過這種婚姻在法律上沒有保障!比如兩人生活在一起後產生矛盾造成分手,在分手時涉及到共同製造的財產問題,孩子的撫養費問題等,法院是不會解決的!因為你是事實婚姻不是法律婚姻!不在法律保護之內!在說這樣的婚姻一旦分手時給孩子帶來的傷害更大!他以後要面對社會壓力比如,有人會說他是『私生子』
在當今社會有的沒有拿結婚證分手後經常回到『前夫』身邊,這樣對『前夫』的正常生活也不利!甚至也會影響孩子的成長!但是現在非法姘居的人也越來越多了!歸根到底也許是社會的風氣的敗壞吧!所以現在的離婚率也越來越多高了!
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有兩種
一種是領取結婚證書
另一種是事實婚姻,就是你們這一種。
你應當儘快到法院起訴你老婆!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申請法院認定你們屬於事實婚姻
2、告你老婆對婚姻不負責,申請精神賠償。
3、把打人的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4、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因為母親是極為不負責任的,所以申請法院把孩子判給你,並且要求母親按月支付撫養費。
結婚證是法律認可的文書,沒有結婚證,不算夫妻。
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1、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後尚未治癒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但一方於婚後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沒有結婚證,你們就不是婚姻關係,所以不需要離婚起訴,因為你們都沒結婚,何來的離婚?
你們現在等於是同居關係,那麼面對同居關係,如果你們涉及到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糾葛,那麼需要找律師代理起訴。
關於財產分割,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可以看出,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係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如果你們有小孩,
首先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說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最後再說你打官司出席不出席的問題: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到法院起訴離婚,為證明婚姻關係一般情況下都要提供結婚證,但有的當事人因各種原因沒有、遺失或損毀了結婚證。
如果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想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又分兩種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係的戶口本,當地群眾、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解除。而一般同居關係糾紛的析產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你們現在等於是同居關係,那麼面對同居關係,如果你們涉及到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糾葛,那麼需要找律師代理起訴。
關於財產分割,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可以看出,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係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如果你們有小孩,
首先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說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最後再說你打官司出席不出席的問題: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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