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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受害者不肯作證,台灣詐騙犯獲判無罪!

台灣一名男子在大陸刊登假貸款廣告,導致多名大陸民眾受騙。但台灣警方聯繫到20多名大陸受害者後,僅有兩人願意作證,其餘20人均無法聯繫或拒絕作證,導致主謀獲輕判,所涉詐騙案獲判無罪!

2013年4月-2014年1月,台中市男子蔡文斌在湖南某報刊登虛假貸款的廣告,聲稱「專業為個人、企業提供無抵押貸款」、「利率低、創貸快」等,吸引需要資金的大陸民眾撥打電話洽詢,蔡謊稱要受害者先把存款匯到指定帳戶,證實自己有償債能力,就能立即核撥貸款。

台媒前天的報道

2014年1月,台灣警方破獲此案,從賬冊與計算機數據中,找到匯款80萬元人民幣的胡姓被害人,另有康姓男子在匯款100萬人民幣前,發現是騙局而未匯款,屬於詐欺未遂,這兩人都願意詳細描述過程,並把匯款單等證物傳真給台灣警方。

但是,其餘20名被害人中:空號1人,關機、停機或未接聽電話6人,掛斷電話、拒絕警方詢問與做筆錄7人,宣稱未受騙6人。但檢方仍認為蔡文斌等3名騙徒,對這20名被害人進行詐欺,依詐欺已遂或未遂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卻認為,針對20人的詐欺案,只有賬冊與計算機數據的證據仍不夠,例如宣稱未受騙的6人,「未受騙」指的是從未與這3名騙徒搭上線,還是已電話洽商,但沒有受騙匯款?另有7人是空號、關機、停機或未接聽電話,更無從證實他們是被害人,另外,掛電話的5人,拒絕警方詢問做筆錄2人,也無從得知這7人是受騙卻不想追究,還是從未與這3名騙徒接觸過。

二審時,法院僅認定蔡文斌詐騙胡男,以及詐騙康男未遂共兩罪成立,僅判有期徒刑2年,沒收犯罪所得,其餘兩名從犯則獲判更輕的刑罰。涉及到20名大陸受害者的整起詐騙案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仍認同一審的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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