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萬科事業合伙人計劃
事業合伙人是指在本企業內,掌握自己的命運、事業共創、利潤共享和責任共擔的那些人。
對於同樣採用「事業合伙人」稱謂,不同企業所採取的組織結構、授權程度、激勵力度等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
事業合伙人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拿出一項業務、產品、項目、區域(單店)等可獨立核算的經營體,同參與該經營體運營的員工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投資風險,如萬科的項目跟投、連鎖企業的單店員工入股。
另一類是企業不區分不同業務、項目、區域,其虛擬股份對應整體經營盈利情況,全體合伙人出資認購公司整體的虛擬股份,並根據企業整體盈利狀況進行分紅、承擔風險,如華為的內部員工持股計劃。
其實我們經常看到的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的加盟店,從本質上來說是事業合伙人,只不過是外部事業合伙人。這裡重點說下萬科的事業合伙人與華為的事業合伙人的操作套路。
萬科的事業合伙人
2014年4月萬科開始了事業合伙人的嘗試,把職業經理人制度升級為事業合伙人制度。而事業合伙人在落地實操中,常常表現為項目跟投。萬科的項目跟投包括組織形式、參投範圍、持股比例、出資規定、退出制度和收益分配等,如圖所示。
圖 萬科項目跟投的內容
解密萬科事業合伙人計劃
萬科某A項目投資總額為10億元,採取公司制方式運作。A項目由兩名股東構成,分別是萬科控股佔51%,B公司(註:通常為萬科的外部合作夥伴)佔49%。
萬科拿出其中的13%作為所在公司的跟投比例,資金總額為1.3億元;其中深圳盈達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萬科的合伙人持股平台)投資比例為8%(即8000萬元),項目合伙人為5%(即5000萬元)。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參投範圍與持股比例規定
根據合伙人的類別,設定跟投的上限與下限,例如區域總經理跟投上限為500萬元、下限為50萬元。合伙人只有出資才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終成為「老闆」。區域公司的合伙人屬於強制跟投;但公司的員工或區域內不參加本項目的其他同事,包括集團的同事則屬於自願跟投,如表所示。
表 萬科區域公司的參投範圍
(二)成立合夥企業
1.根據表2.11的規定,萬科××城市公司總經理甲(GP)投入500萬元、副總經理乙(GP)投入70萬元、員工代表丙(LP)投入5萬元,共同發起成立「合夥企業1(有限合夥)」,並與本區域公司跟投的其他員工(共4425萬元),簽訂《代持協議》,其他員工委託該合夥企業進行投資。此時,合夥企業1(有限公司)投資資金共計5000萬元。
2.深圳盈達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P)投資8000萬元,與「合夥企業1(有限合夥)」(LP)跟投的5000萬元,發起成立「合夥企業2(有限合夥)」,持有A項目的13%。
3.A項目是以公司制來運作的,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及招投標等工作需要一定的資質,而這些是合夥企業不具備的,合夥企業在本案例中僅是一個事業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基於此,A項目的股東由「合夥企業2(有限合夥)」、當地的城市公司(區域公司)和B公司三方構成,持股比例分別為13%、38%和49%。萬科A項目的跟投流程如圖所示。
圖 萬科A項目跟投流程
(三)註銷合夥企業
1.5年後A項目結束,項目公司實現了銷售資金回籠,按照房地產行業平均凈利潤率15%匡算,凈利潤為1.5億元。因此,「合夥企業2(有限合夥)」占股比例為13%,分紅為1950萬元,其中萬科××城市公司總經理甲分紅為195萬元(195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投資回報率為39%(195萬元÷500萬元×100%)。
合伙人分紅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全體合伙人簽署清算報告,包括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和稅款工資已繳清;到稅務部門開具清稅證明後,合夥企業向工商局申請註銷。萬科××城市公司占股比例為38%,分紅所得為5700萬元(1.5億×38%)。
按照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分配到自然人股東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B公司類同。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合夥企業確實比公司制操作靈活,其最大的特點是避免了雙層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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