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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本經》 四十一輕戒:三十六、不施財戒

《菩薩戒本經》(44)

四十一輕戒(36)

:三十六、不施財戒

文 / 觀諸法如

慈氏菩薩說?北涼天竺三藏法師曇無讖於姑臧譯

乙二、明四十一輕(分三科)

丙二、別列四十一(分四十一科)

丁三十六、不施財戒

若菩薩,有求飲食、服,以瞋恨心不能給施,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墮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自無,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護僧制。

第三十六不施財戒。

若菩薩,有求飲食、服,以瞋恨心不能給施,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依佛制出家菩薩本身是接受供養的,注重在法施,而財施由在家菩薩來做較適合,故此戒重點在在家菩薩。當然出家菩薩能力許可,亦可布施。

「若菩薩,有求飲食」,這位菩薩擁有很多財富的,有眾生到菩薩這裡來向菩薩乞求飲食、衣服,菩薩是有能力布施給他的。按道理菩薩應該有慈悲心布施給他,救濟他,但是這位菩薩以瞋恨心,「不能給施」,不能發心布施,不能夠滿足他,「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若懶墮懈怠犯,非染污起。

若非瞋恨心,只是懶惰懈怠,不肯發心布施,則犯非染污起。

不犯者:若自無,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護僧制。

「不犯者:若自無」,若是眾生向這位菩薩乞求,而這位菩薩自己這時候也很貧苦,沒有多餘的財物供給來乞的人,這樣就不算犯。

「若求非法物」,若是這位菩薩是有財富的,但對方向菩薩乞求不合道理的東西,如刀槍武器等,會傷害眾生之器具,這是不合法的,這就是不算犯。

「若不益彼物」,對方求一樣東西,這樣東西菩薩是有,但是對他沒有利益,那麼菩薩不送給他,也不算犯。舉例:如要酒、肉、賭具等物,對眾生全無利益。喝酒亂性犯戒,吃肉傷害眾生無慈悲心,賭具,賭博器具更不該給。凡是對眾生沒有利益的,都不能布施給他。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菩薩有眾生向他乞求衣服、飲食,菩薩不布施他,以不布施為方便,「令彼眾生出不善處,安立善處」,這也不算犯。

「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是向菩薩求飲食、衣服的人違犯了國家的法律,是一個有罪的人,若對這個人有所援助、布施他,這就違背了國家的法律。菩薩要遵守國家法律的,所以不布施犯王法的人,就不算犯。若是法律許可之內,布施也可以。

「若護僧制」,大眾僧給這人做羯磨了,不可以幫助這個眾生,遵守大眾僧的規定,不能布施他,那也不算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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