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5G:中興事件與中國企業文化
中興與美國政府的「過節」不能以「政治迫害」視之。它暴露了中企的短板:缺乏法治精神和內部監管機制。
美國商務部在4月16日宣布對中興通訊的全面封殺禁令,規定直到2025年3月13日止,美國公司不準向中興銷售零部件、商品、軟體和技術。一些國內的評論者很快地把這個制裁歸因於美國企圖藉此扼制「2025中國製造」計劃,從國產晶元不足以彌補中興需求的「斷片」,到中國自主的高科技基礎研究的投資短缺,到美國對於中國科技競賽的打壓,各方的聲討似乎煽動了全民對於中國企業和技術過度仰賴外力的焦慮。
其實從2012年中興開始受到美國監管部門的調查,到2016正式起訴,到2017年的認罪和解,這個過程顯示了最新禁令的時效性,並非針對中國的2025 願景里程碑。
「七年之禁」原來出現在2017年3月7日中興與美國政府簽訂的認罪和解協議中的條款,原本有三年緩刑期。如果當時立即生效,禁令有效期便會到2024年。現在由於美國商務部指稱中興違反協議條款而被激活。
我參閱了有關中興事件的法律文件,包括美國商務部簽署的禁售令、中興與美國司法部在2017年3月簽訂的和解協議、中興內部關於規避美國對出口監察的絕密文件,以及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和安全局對於案情的分析,我認為中興與美國政府的「過節」,不能以「政治迫害」視之。相反地,它暴露了中國企業在進軍國際時的短板:缺乏法治精神和內部監管機制。
與其說中興受美國霸凌,不如說中國企業文化需要改變
中興禁購令正值中美貿易戰和中美科技競爭日益白熱化,彼此牽扯和糾結自然不可避免,但是我們應該把它們看成平行的現象。對中興 5G野心的可能打擊不應該是整個事件的「因」,而應該是「果」。
試想,如果一個美國企業在中國觸犯了國家安全的法規,會有怎麼樣的下場?
正如中興事件提醒了國內科技產業:晶元不能自給自足,國產晶元方案仍待突破,我認為它也可以作為帶動中國企業告別「野蠻成長」思維的祭禮,甩棄抄捷徑、急功近利的心態,好好學習邁入國際舞台的遊戲規則。因為徒在技術和利潤上拚死彎路超前,而沒有法律體系和商業規範在背後支撐,很難想像如何創造長久的企業價值。
中興事件引發科技界對中國半導體產業發展的討論。有產業界人士認為,過去幾年以國家大基金為首的產業基金和地方政府基金高舉高打,支持集成電路代工、存儲等需要巨額資金投入的製造項目,但對晶元設計等基礎研究領域投入不足。
有人甚至認為中興事件再度引起了所謂「李約瑟之問」,也就是英國學者李約瑟在其編著的15卷《中國科學技術史》中提出的問題:「儘管中國古代對人類科技發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貢獻,但為什麼科學和工業革命未在近代的中國發生?」
其實同樣地,多年以來法學界一直有一個很大的研究課題:為什麼中國人還沒有辦法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為什麼中國沒有法治的文化?
美國政府對中興的調查自奧巴馬時代即已經開始,早在2012年中興便出現在美國政府的警戒名單,2016年美國政府正式提出起訴。在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早就有所警惕。但是根據美國政府的調查,中興仍然繼續不斷地違反美國經濟制裁出口法規的條款。
中國企業對於地主國的法律規範和應用缺乏了解,特別是對於美國法規執行的程度感到驚訝,這呼應了傳統上對於中國企業的印象——來自缺乏法治的社會。在企業權力的配置上,領導比法律規章重要,也就是由上到下的指令,比客觀地遵守法律,更為重要。中興內部文件充分顯示其領導帶頭觸犯法網。
讀中興事件的種種紀錄和判決時,我經常想起中國企業「不守規矩」的刻板印象。也就是駱家輝曾經說過很不中聽的對中國人的評價:「能通過關係辦成的事,絕不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和「不願為執行規則所累,寧願為適應潛規則受罪」。
我最近在紐約的一個高峰會議,聽到鼓吹中國崛起的華爾街人士強調:「未來的十年,世界市值最高的前十名將會有很多中國的企業。」然而我想問的是:中國的產業能夠創造這麼多市值,並且有足夠的進軍世界的打算,但為什麼在對於法律監管的態度上和企業文化上,卻跟我們心目中世界級頂尖的企業有這麼大的距離?
明明有規則可循,卻偏偏要投機?
這種投機的心態在中興案里到處可見。美國政府對於中興調查文件指出了多達380條的違規事項,中興的內部文件變成對外公開的控訴證據,而案情審理通過美國正當的司法程序,實在讓人無法認為中興被栽贓或冤枉。
不少在國內網路上的評論指責中興領導的「蠢」,因為他們在暴露自己行跡上犯了「低級錯誤」,彷彿他們的最大罪過便是缺乏「反偵查能力」。其實這是把事情看反了。
美國調查始末
自從2012年以來,中興向伊朗運送2000多萬件美國產品。中興避開美國制裁和出口管制條例的多種途徑,包括建立空殼公司,偽造海關文件,然後在陰謀細節被揭露時主動誤導調查人員。當時中興的領導層不但知情,更在策劃規避監察的方法和掩蓋企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3月7日美國商務部官方網站披露了調查員獲取的中興內部文件,顯示中興當時在伊朗、蘇丹、朝鮮、敘利亞、古巴五大禁運國都有正在執行的項目,這些項目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美國供應鏈。美國商務部以中興《違反美國出口限制法規》為由,對中興採取限制出口措施。但是中興公告稱,「獲知美國商務部擬對中興實施出口限制措施,公司正在全面評估此事件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並與各方面積極溝通。」
中興在面對美國政府指控時,在美國法律享有接受大陪審團的起訴、不認罪、陪審團審判、排除合理性懷疑才能定罪、面對和盤問證人、以及傳呼證人進行辯護等權利,但是選擇了認罪和解。
中興在2017年3月與美國司法部、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局和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工業與安全局達成了一項合併協議,罰款11.9億美元,成為美國制裁案史上最大的刑事罰款,其中暫緩執行的3億美元罰款,於3年暫緩期內履行滿足協議要求的事項後,將被豁免支付。
在宣布與美國商務部的和解同時,中興也宣告對於企業內部的變革,包括新CEO和公司管理層團隊、新的合規管理委員會、重組法律及合規管理部、任命美國律師為首席出口合規官、完善《出口管制合規手冊》並要求所有員工每年簽署《合規承諾書》等等。
根據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所簽署的禁售激活令,在2017年3月的和解協議之前,中興曾在2016年11月30日的信函中對美國政府表示它對涉事員工已經或將要執行的懲罰。2017年7月20日中興緻函美國商務部確認完成內部紀律處分,並遞交了39人的處罰名單,但直到今年2月2日安全局去函中興,要求後者呈報員工整頓的情況為止,中興雖然已經解僱了四名高級員工,但並未對其他35名涉事員工進行紀律處分或減免獎金,原本認定的受罰員工中,除一人以外都被發現從公司那裡領到了其不應得的 2016 年全年獎金。
目前的爭議點是美國商務部認為中興一再謊報了對事件相關人員的處罰情況,顯示其並未確實執行緩刑期內所要糾正的運營行為,包括不對監管單位說謊;而中興認為自己已經於3月7日向美國政府彙報公司對某些員工獎金並未及時扣減的情況,僅僅為此而激活禁售令「極不公平」。
2017年的判決書里只有中興必須開除4名高管的條款,並沒有提到扣除35涉事員工獎金之事。儘管如此,中興內部對於對美國政府做不實呈報的嚴重性似乎仍然不夠警惕(和解協議明確規定中興有據實披露信息的責任),在呈報前的內部盡職調查顯然不夠到位,況且禁售令原屬於和解協議的條款,緩刑的概念應該意味著監管單位對於違反和解協議的情況判斷具有相當的自主裁量權(discretion),事實上美國商務部的禁售令中恰恰用了「自主裁量權」這個關鍵字。
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道,美國商務部一位高級官員在美國時間4月20日夜間表示,商務部已經批准中興提交更多信息。中興對禁售令沒有行政上訴權,但商務部同意中興通過非正式程序提交證據。這位官員並表示,目前禁售制裁不會暫停。
從中興內部的絕密文件看來,其實至少早在2011年內部已經對於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有所認識,並且當時高層對於公司違法的事情非常了解。有兩個文件成為美國商務部發布的訴訟證據里的「鐵證」:
2011年8月中興法務部呈報了《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公司出口管制相關業務的報告》,這份以「尊敬的公司領導」開始的報告,甚至在首頁列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報批閱表,顯示:「歸口管理部門意見:同意;公司主管領導意見(邱總): 同意; 公司主管領導意見(田總):同意;總裁批准:同意。」
報告第一頁第一項的標題為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簡介:
「(1)違法及處罰
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法規,我司向伊朗、蘇丹、朝鮮、敘利亞、古巴五大禁運國出口管制廠產品必須申請轉出口許可證。如果違反美國管制法規,將會受到:
(1)公司受到高額民事罰款;
(2)高管受到刑事監禁;
(3)公司被列入黑名單,一定時期內將不能直接或間接購買美國的產品。」
這份報告除了說明中興以往的犯規、當時正在執行中的問題、以及其他的風險,最重要的是提出中興面對美國出口管制所出現的內部治理問題:
1. 「公司內部未明確規定出口管制事項的主管部門及各部門的責任劃分,無統一的管理規範,各部門之間互相不了解情況,各自為政。
2. 公司產品線及採購部門未對現有設備涉及到美國產品的進行梳理,沒有積極尋求相關產品替代方案。
3. 海外營銷事業部門在項目啟動時未提前做好準備,銷售項目在決策時也沒有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的後果予以充分的重視,缺乏統一的審批流程。
4. 目前仍是針對單個項目採取規避措施,未從公司整體層面上制定應對方案,無專門的危機應對團隊,導致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困難處理較慢。」
另外,中興內部標明「絕密」的《進出口管制風險規避方案—以YL為例》文件中明白指出:「美國商務部將進口目的地國家除加拿大外,分成七個組別,分別配以『Q』、『S』、『T』、『V』、『W』、『Y』和『Z』字母代碼,從而施以不同的控制措施。YL和GB等『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屬於管制最嚴格的Z組,美國要求向Z組國家出口或轉出口任何商品和技術都必須獲得核准許可證,而商務部出口管理局的基本政策是通常拒絕向這些國家出口的許可證申請。」
在中興的內部文件中,YL和GB分別是伊朗和古巴的代碼:
「目前我司在YL、GB等『Z』組國家有大量的業務,但我司向美國政府申請辦理向此類國家的轉出口許可證幾乎不可能。我司如果直接出口還有美國技術和產品的貨物至『Z』組國家,將不可避免地違反美國政府有關進出口管制的政策和法律,從而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
除了產品替代方案之外,《規避方案》很露骨地提出對付法律的 「妙招」,包括所謂「隔斷模式」:
「我司可以避免與Z組國家存在直接的業務關係從而規避進出口管制風險,其具體的操作方式是:我司在『Z』組國家開展業務時,避免以我司的名義直接與『Z』組國家客戶簽約,避免我司直接向客戶出口產品和提供服務,增加貨物在我國境內和境外的流轉次數。此操作方式稱為『隔斷模式』。
隔斷模式根據出口商與進口商表面上是否存在直接交易關係可以分為全隔斷和半隔斷兩種模式。全隔斷是指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表面上完全不存在交易關係的交易模式。半隔斷是指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表面上存在涉及非管制產品交易關係的交易模式。
我司已與YL客戶(YL為『Z』組國家之一)簽署了多個合作協議,目前這些協議均已進入項目執行階段。該協議的合作模式為YL客戶、ZTE、ZTE YL、8S四方簽約的半隔斷模式,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我司並未嚴格按照半隔斷模式的要求來操作,而是由ZTE直接承擔8S的權利與義務,由ZTE直接出口管制產品至YL。這樣的操作模式直接讓我司暴露在進出口管制風險中,容易引起美國政府的注意和調查,不利於我司的初步抗辯。」
中興內部文件對於這些障眼法的架構描述詳盡,彷彿給予執法者一個按圖索驥的圖示。當中興在「Z」組別國家開展業務時,中興避免使用公司的名字與來自「Z」組別國家的客戶直接簽訂合同,並避免直接向這些客戶出口產品和提供服務,而透過繁複的架構進行交易,從而掩飾交易方的真實身份。
比方說,7S將通過康訊或自己購買美國零部件,然後將零部件轉售至8S; 8S將把所有項目設備從中國出口到迪拜和交付給10S,然後10S再將設備從迪拜出口到YL並交付給YL客戶。9S可以從美國以外的國家購買零部件並將零部件出口到迪拜並交付給10S,然後將零件轉移到YL ……
這是用形式主義來扭曲法令的實質。根據美國政府作為和解協議發布的文件,中興與伊朗的業務及其與隱瞞有關的活動一直持續到2016年3月。總計中興向伊朗出口了2121.9萬件、價值超過20億美元的美國產品。
中興的內部文件不但討論了上述的掩護手法,還闡述了公司面對的「其他風險:
1. 我司高管同時在美國子公司兼任董事(美國子公司受美國法律地域管轄,管制更嚴格),且經常赴美國出差,有潛在的被調查危險。
2. 我司在管制國的項目不僅影響我司在美國的市場突破(2010年我司投標美國Sprint項目時客戶諮詢問我司是否在管制國有項目),還可能影響現有美國市場份額。另外歐洲市場也可能受影響(歐盟在管制問題上配合美國政策)。
3. 美國研究所的研發員工經常往返中美兩國且攜帶研發數據,已嚴重違法,需立刻採取規避措施,否則隨時面臨調查危機。
4. 我司的轉出口行為,特別是針對伊朗項目,有被美國列入黑名單的潛在可能,如被列入黑名單,我司將面臨美國產品供應鏈斷掉的風險。
5. 美國政府出口管制的黑名單(名單隨時變化)上有幾百家中國企業……」
中興的障眼法利用了很多通道公司,通過層層轉運的方式,將美國的產品出口運送給伊朗企業,雖然明知道美國視此舉為轉送有科技含量的知識產權商品到政治運作不相為謀的政權,違反美國國家安全。
中興的「五個教訓」
美國工業和安全局在2017年10月舉行的一年一度出口管制政策會議中,以中興為例,做了一場 「教科書範例」的演示。這個年度會議的主題是「保護美國技術,發展美國工業」。
在安全局準備的PPT里,描述這些「寶貴的教訓」的手法是如此簡單,像是教牙牙學語的孩童,彷彿它們針對的讀者就是中興的高層和員工,而他們的失誤簡直低級得可笑:
第一個教訓:不要說謊
在2014到2016年之間,中興屢屢向安全局官員聲明它自2012年3月起停止向伊朗出口貨物,並且不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中興的外部顧問並不知道中興向美國政府溝通的陳述為虛假和誤導。此外,在律師與美國政府會晤之前,中興的高層或管理人員已經審查了辯護律師代表公司做出的陳述,並且知道這些陳述的虛假和誤導。
切勿製作錯誤/誤導性的記錄:
中興還採取了其他規避措施,包括在有關伊朗交易的文件中使用「卡達」作為「伊朗」的代碼,故意省略銷售系統中的伊朗客戶名稱,並避免在發送給伊朗的物品、盒子或文件上使用中興的標識。
第二個教訓:不要摧毀證據
中興制定了詳細的計劃,通過刪除和隱藏中興保留的有關調查的外部律師和法務會計師事務所的文件和信息,防止披露並誤導美國政府。該計劃包括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間在中興內組建和管理一個由13名成員組成的「合同數據刪除小組」,銷毀清除或清理與伊朗業務有關的任何交易或其他活動的所有材料,並且每晚刪除團隊的所有電子郵件,以隱藏團隊的活動。(裘蒂按:美國法律規定,一旦調查或法律程序開啟,刪除文件將以摧毀證據的罪名處置。)
第三個教訓:不要依賴保密協議來掩蓋犯罪行為
中興要求合同數據刪除小組中的每個小組成員簽署一份保密協議,禁止披露該小組任務所要隱藏的中興交易和活動有關的任何信息。如果確定違約披露,犯規者需支付給中興100萬人民幣的罰金。
第四個教訓:調查期間不要重新開始犯罪活動
2013年11月,在中興的首席執行官主持的高層管理人員會議之後,中興不顧律師的反對,計劃恢復向伊朗轉運。中興員工組成了委員會,尋找願意參與交易架構的第三方。目的是使中興在交易中保持低調狀態,同時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沒有這些美國原產商品,中興賣給伊朗的設備便不能滿足其伊朗國家要求的功能。
第五個教訓:不要制定領導批准的書面戰略來系統地違反法律
中興法律部起草的中興內部文件《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公司出口管制相關業務的報告》,由中興的四名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裁)於2011年9月2日左右批准並簽署。批准的報告描述了在將美國產品出口到禁運目的地時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風險,包括因為中興擁有「來自美國供應商的許多技術和組件,因此,當我們的出口或再出口涉及美國的技術和產品,它們都受到美國政府的監督和限制」。
報告隨後制定了中興的「應對計劃」,進一步規範伊朗項目的運作並管理潛在風險,包括在其禁運項目方面設立若干跨部門項目小組或委員會。還設立了40萬人民幣獎勵機制,以鼓勵團隊成員完成項目任務。
中國式企業文化
歷年來中國的投資人經常對我解釋,他們到美國主要是奔著大市場的吸引力、增加國際的公信度、技術的挑戰、以及美國的法律制度對於企業權利和商業交易的保障。
但是從實際的經驗來看,中國企業到美國的時候,卻又不願意為法治監管所要付出的代價買單。
當中國的企業躍上國際的舞台,甚至攻佔了全球企業市值排行榜的位置,我有了新的疑問:以前公認的中國企業亂象,以裙帶關係為基礎的所謂「權貴資本主義」,難道會由於中國市場的重要性,而使西方的企業法規制度變得無關緊要?甚至可以以「中國模式」的方式直接外銷?
但是中興事件提醒了我們:儘管在短時間內可以用速成的方式來攻獲市場佔有率,但是企業文化和公司治理是維繫一個企業長期命脈、獲得國際認同的重中之重。
公司治理是消耗品,在企業爆發增長期容易受到冷落,因此慣性下形成的企業文化,最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現在中國經濟已經超過了井噴期,要想進一步持續地增長,特別是進軍國際市場,必須要靠制度性的規範,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甩掉「缺乏透明性」、「偷雞摸狗」、「鬼鬼祟祟」等刻板印象。
抱著「運營照舊」的心態,中興屢抓屢犯,由頂層領導批准的系統式失誤,畢竟不是網球里所說的「腳步犯規」,顯示中興對於法規和判決的執行力度,抱著高度僥倖的態度。
日前中興對美國商務部最新的七年禁令表示不滿,認為過於嚴苛。使我想起了中興在2011年內部文件里寫的:
「一旦我司違反美國出口管制的相關規定,其有可能對美國供應商進行民事和刑事制裁,導致我司後續獲取美國相關技術和元器件難度加大。此外,美國政府還有可能將我司列入黑名單並禁止美國公司與我司繼續合作。」
中興其實早在2011年就為自己寫下了判決!
日前根據澎湃新聞報道,中興基於美國激活禁售令後,試圖亡羊補牢強化合規管理,要求每個員工重新學習歐美法律、法規、反賄賂等知識,合規考試100分(滿分)才算過關。
藉由考試來表達「守法重紀」的精神,顯然又是典型的中國式思維。其實中國本身的法律法規並不少,問題是在一個「人治」的文化氛圍上,在一個司法獨立性相對欠缺的社會裡,法律的執行度受到質疑。
企業與個人除了對於法令的執行力和可預測性感到懷疑,也普遍缺乏「最優實踐」的概念。從法律的角度,「最優實踐」是一種企業自許的高標準,指養成內部治理的好習慣,讓它變成團隊日常的一部分。
中興的內部文件一次又一次地提醒我們,雖然中國人到外國可能對於當地法令與國情缺乏認識,但是即使有書面的研究,如果沒有實踐性的企業文化,沒有對法規的尊重,缺乏對於追逐利潤的風險控制,那麼還是領導說的算。
企業的領導不應該是法律的詮釋者,而應該負責帶動一個「法治」勝於「人治」的企業文化。
作者:FT中文網專欄作家 劉裘蒂
※敘利亞化武視頻造假?11歲男孩講述擺拍經過
※世行新經濟指標:揭示各國人均財富的變化
TAG:東亞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