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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本經》 四十一輕戒 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

《菩薩戒本經》(45)

四十一輕戒(37)

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

文 / 觀諸法如

慈氏菩薩說?北涼天竺三藏法師曇無讖於姑臧譯

乙二、明四十一輕(分三科)

丙二、別列四十一(分四十一科)

丁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

若菩薩,攝受徒眾,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卧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墮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若護僧制;若病,若無力;若使有力者說;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若曾受教,自已知法;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

第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

若菩薩,攝受徒眾,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卧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從這條戒可以看出來,師父收了徒弟就要對徒弟負責任。「若菩薩,攝受徒眾」,若是這位菩薩有向心力,有人願意拜他做師父,「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做師父了,有責任要教授徒弟,教導他,但是師父不高興、瞋恨他,不能如佛法里開示的來教導他,使他成材,能住持佛法。不能夠如法地教授他經律論,教授他戒定慧,不教授他轉凡成聖之道,這是沒有「法」的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卧具」,菩薩收徒弟,還有責任要負責他的生活所需,隨時要從婆羅門,從有財富的居士那裡,乞求衣食、卧具、醫藥、房舍,隨時供養給徒弟使用的。菩薩內心瞋恨他的徒弟,不隨時教授他佛法的戒定慧,又不能負責他的生活所需,那就違背了為人師表的責了,虧了為師之道了。為人師長,當以「法」,「資生」來攝受徒眾,若不如法,則犯此戒。「是名為眾多犯」,則犯眾多犯,犯染污起。

若懶墮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

「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為人師的這位菩薩懶惰懈怠不修諸善法,不發心修行了,浪費光陰,對徒弟也不負責任,這犯非染污起。

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若護僧制;若病,若無力;若使有力者說;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若曾受教,自已知法;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

「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怎樣才算不犯戒呢?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師父不為徒弟教授佛法,也不供給他的衣食所需,以此為方便來調伏這位徒弟,叫他出不善處安立善處,這樣就不算犯。

「若護僧制」,僧團給他做羯摩法,僧制就是不準對他說法,不供給他的生活所需,遵守大眾僧的規矩,不教導他,不以資生攝受他,那也不算犯。

「若病」,菩薩本身有病了。

「若無力」,或者是病將好沒有氣力,或者沒有智慧力、財力,不堪任去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不堪任這些生活所需的事情,那也不算犯戒。

「若使有力者說」,若是這位師父轉請一位有力量的人為他講解佛法或為他到婆羅門居士處求取生活所需,那也不算犯戒了。

「若彼有力」,如果徒弟本身自己有能力。「多知識大德」,本身就是知名人物,很多人認識的大德。「自求眾具」,有大福德,自己能夠求得很多生活所需,不用師父操心了。

「若曾受教,自己知法」,若是徒弟曾經領受師長的教導,對佛法的教授已經很通達了,師父不再教導他佛法,不算犯戒。

「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若是收的這個徒弟,原來是有居心叵測的外道,來到這兒出家沒有誠意,是虛偽的,他是存心來盜偷佛法、歪曲佛法、破壞佛教,最初時候師父也沒有道眼,也沒神通,不知他有惡意,就收了他做徒弟,後來知道他是居心不良了,這位菩薩不能調伏他,那這時候只好也不教導他佛法,也不為他求生活所需,這也不算犯。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九:「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亦不施彼所寫經典,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與;知欲祕藏亦不施與,不求勝智亦不施與,必求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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