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死與死亡相關之倫理考量
臨終病人會出現的四種臨終覺知形式如下:
一、封閉型:家屬與醫護人員都隱瞞以對病人至死為之也無從準備後事。二、懷疑型:病人未被告知實情,但懷疑自己身了重病而有諸多的揣測。三、互相偽裝型:病人與家屬皆各自知道實情,但彼此善意欺騙或逃避。四、公開認知行:病人和家屬彼此分享及支持,
為何家人,甚至有些醫生,不告訴病人真相?此是因為他們認為病人不願知道將死的事實,同時也擔心事實會造成病人的不安、憤怒或生存意志的幻滅,甚而抗拒治療。多數專業人員同意,在溫和而漸進的方式下告知,如何與病人談論病情與死亡?大多以病人知曉病情的程度而定。雖然開放性的知曉有助於平時照護品質的確保,但若病人選擇不願知道病情,應尊重其有不願知道的權利。
病人自覺法案:在1991年12月,丹佛法規定出病人自覺法案,要求健康照護機構確保所的院民入院時階填寫是否"不急救、不插管、不接受人工餵食法、選擇何處去世自決書,以防日後身體狀況改變而緊迫面臨急救等問題。當老人在簽署之前,需被告知和討論其疾病常有的過程和預後,以利老人與家屬能對治療積極程度做考量與控制。但常有老人無法和其家人或醫師取得一致性的看法與決定,此時就需要護理人員行使代言人職務以協助溝通,而能促進家人及醫療或社會體系尊重老年人的自決權,並將之記錄與病例存檔。
「讓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
早在1987年,世界醫學會(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即已明確區分兩者的不同,無論是安樂死或醫助自殺,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即使基於病患或其近親之要求而為之,亦不合醫學倫理。1992年世界醫學會再次重申,醫助自殺其本質與安樂死相同,均不符合醫學倫理。
而拒絕醫療則是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乃是病患基本權利,若醫師在尊重病患意願下中止醫療,即便病患最終死亡,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果,是「讓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本文文章出自中華健康文化管理學會 蔡恆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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