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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監管再升級,可疑交易走上巔峰!附處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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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綱要

一、前言

二、監管動態

三、三項關鍵規則解讀

四、近期可疑交易相關處罰案例

五、反洗錢規則匯總

一、前言

從三號令的發布實施到相關配套文件、問答等進一步釋明,再到17年反洗錢檢查和處罰的不斷提升,我國三反工作特別是反洗錢工作穩中有進,大大提升了我國反洗錢治理能力和水平,也必定對迎接國際評估工作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

反洗錢監管不可謂不嚴,人民銀行明確進場必罰,罰必雙罰一定程度也體現了當前的反洗錢工作開展現狀和監管要求之前的差距。2017年的數據顯示,反洗錢處罰的罰單數量、處罰的責任主體、處罰的金額等都明顯提升,特別是董事會作為反洗錢工作的責任主體,17年處罰涉及的董事會層級的罰單不在少數,處罰的反洗錢責任人員更為普遍,對於個人的處罰次數和處罰的金額等在整個金融監管處罰中反洗錢處罰是較為特殊的一點。

因此,在當前的監管和我國當前參與國際競爭、提升綜合國力和展現大國姿態的今天,反洗錢義務機機構更應把反洗錢工作作為合規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反洗錢工作人員更為將其其實按照法規和內部約束的標準去切實做好反洗錢工作的各項工作,日常的和定期的這個工作要分清,今後日常工作的要求將更加嚴格,日常的培訓之類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充分做好反洗錢日常工作中的客戶身份識別的校核工作、大額交易的審核報告、可疑交易詳盡的分析和甄別等,切實留痕、切實存檔、切實過內部的流程,日常反洗錢工作的每一步切實做好實質重於性質。

以上是筆者的部分感慨和之前從事反洗錢作業的感悟,但滄海桑田,一年之間,整個反洗錢監管和一年前已經不能同日而語,如果還是一年前的作業方式,遲早是要出問題的,出問題就是大問題。

本文結合最新的監管動態,根據筆者的法規認識和相關的案例挖掘,以期義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深刻認識新時代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各經營機構應當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公司戰略控制單元,以承擔主體責任的董事會為控制和協調機構,全面做好公司的反洗錢工作嗎,防範反洗錢合規風險。

二、監管動態

是日,消息稱:央行將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後續控制制度

具體為:一是,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對人工發現或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和識別。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後續控制制度,要求機構加強開戶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提高對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防控水平。

無論可疑交易的監管要求上升到何種地步,但在現有框架下落實可疑報告要求,三號令需要更好的執行好,落實好,本文依然從三號令的角度對可疑交易事項進行說明。

本文重點匯總當前個規則或規範性文件等對可疑交易的各類具體要求,具體涉及的文件有3個,全部匯總如下:

三、規則匯總及解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可疑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解讀: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資活動的資金交易可能金額較小,但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仍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具體因素略)

解讀:《管理辦法》就交易監測的標準制定工作授權各義務機構制定,但同時提出了明確要求,即有效性要求。該條同時也有效指導了義務機構制定監測標準時應兼顧的各類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解讀: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監測工作,需要根據內部制度的要求定期開展監測標準的有效性評估和其他評估,確保監測工作有效開展。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開展評估和完善工作。即金融機構應定期不定期對其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完善,使反洗錢監測工作有效運轉,確保義務機構反洗錢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解讀:本條明確了義務機構應對其監測標準監測出來的可以交易進行明確的分析、識別、核查、記錄、報告等過程,無論分析結果可疑或者不可疑,均應有完整的留痕。

該條對確定為可疑的報告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有:身份特徵、交易特徵、行為特徵。

對於可疑交易部分,該部分從合理懷疑為工作打開了突破口,實踐中可以結合如下情況開展:

當義務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具體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監測工作貫穿於金融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金融機構既要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採取合理措施識別可疑交易線索,也要通過對交易數據的篩選、審查和分析,發現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和交易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對於進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戶試圖開展的交易,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也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同時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三是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資活動的資金交易可能金額較小,但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仍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可疑報告時限】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解讀:該條有別於大額交易的報送時限要求,可以說給了義務機構自主選擇的空間,這也是義務機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能夠合理協調內部資源、積極穩妥制定內部制度、可靠有序完成反洗錢工作的有利條款。應當充分利用,有效利用。

重申:

《管理辦法》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規定為「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從異常交易預警到人工分析判斷等所有環節,並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而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內部預警、分析等確認為可疑交易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競合】

第十六條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雙報要求】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具體略)

解讀:按照當前各地報送人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如果接入城市金融網或者其他和人民銀行專線連接的機構,可以在有明確的指示的情況下電子形式報送。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該條對涉恐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提出了實施監測的要求,並對處理方式進行了明示。在相關信息調整時,也提出了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的要求。

這裡以內名單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各義務機構應當時刻關注名單並且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留存相關調查檔案等,切實做好反洗錢工作的及時、有效、有證。

申明:金融機構是履行涉恐名單監測的義務主體,有責任主動獲取、掌握國家有權部門發布並更新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為便於金融機構及時掌握相關信息,人民銀行在官方網站反洗錢欄目下設「風險提示與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單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也會向被監管機構轉發需要執行和關注的名單。

【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有關執行要求的通知》

關於可疑交易報告的履職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按照自身情況持續動態優化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強化異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式控制制,按照「重質量,講實效」原則,審慎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適時採取合理的後續控制措施。

(一)義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相關因素髮生變化時,義務機構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相關交易監測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義務機構對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等相關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完整保存5年義務機構總部制定交易監測標準,或者對交易監測標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備。

解讀:此處明確了定期評估的具體時間要求,也對反洗錢動態實施中提出了明確的操作要求。

還應注意,義務機構應當就其反洗錢監測標準報送人民銀行。具體為法人機構或指定主體。

(二)義務機構對原先執行的異常交易標準進行評估後認為其符合本機構業務實際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納入本機構交易監測標準範圍,但應當加強其對實際運行效果的評估並及時完善相關交易監測標準。

解讀:義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新規再滿足條件時可以使用原來的監測標準,但應當做好持續的完善工作。

(三)義務機構應當不斷完善可疑交易報告操作規程。對異常交易的分析,義務機構應當至少設置初審和複核兩個崗位;複核崗位應當逐份複核初審後擬上報的交易,並按合理比例對初審排除的交易進行複核。擬提交可疑報告之前,可疑報告應當經過義務機構總部專門機構或者總部制定的內部專門機構審定完成審定的時間為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起算時間。義務機構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完成相關交易的分析和審定,及時處理交易監測系統預警或人工發現的異常交易或行為。

解讀:此處對義務機構具體的崗位配置和崗位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提出了複核崗的工作方法,也給出了具體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出程序。

最重要的,需要關注報送的時間起算時點——內部完成審定的時間

(四)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與直接參与者應當積極合作,加強信息溝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開展交易監測、預警、分析、反饋等工作。

(五)義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合理採取內部盡職調查,回訪、實地查訪,向公安機關、工商、稅務核實,向居委會、街道辦、村委會了解等措施,進一步核查客戶身份、資金、資產、交易等相關信息,結合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行為特徵開展交易監測分析,準確採集、規範填寫可疑交易報告要素,並按照規定留存交易監測分析工作記錄,確保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履職情況的可追溯性。

解讀:進一步明確盡調和了解的路徑及核實的內容。

(六)義務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後,應當對相關客戶、賬戶及交易進行持續監測,仍不能排除洗錢、恐怖融資或者其他犯罪活動嫌疑,且經分析認為可疑交易特徵沒有發生顯著變化的,應當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之日起每三個月提交一次接續報告。接續報告應當涵蓋3個月監測期內的新增可疑交易,並註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號、報告緊急程度和追加次數。經分析認為可疑特徵發生顯著變化的,義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新的可疑報告。

解讀:此處明確了「接續報告」,並就填報事項和後續報告作出安排。

(七)對於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客戶或賬戶,義務機構應當適時採取合理的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調高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以客戶為單位限制賬戶功能、調低交易限額等。後續控制措施的具體要求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解讀:後續控制措施是義務機構履行反洗錢工作的關鍵,此處給出義務機構可以採取的措施,並給出了後續進一步明確的空間。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信息。

2.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賬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賬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解讀:該部分對如何進行可疑交易分析給出了比較全面的操作方法。

【後續控制】

(二)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賬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賬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髮〔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採取措施限制客戶或賬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係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解讀:該條為義務機構採取後續措施給出了指導意見。

對於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客戶,開展持續監控,並自主決定報告情形;

按照實際分析的結果,調整客戶的風險等級;

各義務機構需要建立內部的決策審批制度和流程,依法依規做好可疑賬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防範和化解本機構的管控風險。

【答疑】

金融機構採取後續控制是否會對客戶金融服務和資金安全產生影響?

對可疑交易報告採取後續控制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根據《通知》對可疑交易報告採取後續控制措施,對於正常客戶及其正常業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對於可疑客戶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予以核實,並在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方能採取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只限於對可疑客戶交易的方式、規模、頻率等進行一定限制,或在風險特別高的情況下停止對客戶的金融服務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但不會影響客戶對其賬戶內合法資金的所有權。

四、近期可疑交易相關處罰案例

案例收集:金融監管研究院 / 於聞

五、文件梳理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答記者問》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有關執行要求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答記者問》

《關於做好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及釋義的通知》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關於印發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規範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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