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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藥品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目前對於不同種類的藥品或醫療器械,廣告法的要求是不同的。

根據廣告法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其次,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2007.05.01生效)第十條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

(四)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的;

(五)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藥為「天然」藥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藥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葯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

(八)其他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如"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位法"等。

總結來說,藥品、醫療器械類廣告的要求分為三個級別。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戒毒治療的藥品或器械等不得做廣告;

2.前述藥品外的其他處方葯只能在醫學、藥學專業雜誌上做廣告;

3.其他非處方葯發布廣告時也需注意,不得斷言或保證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不得說明治癒率,不得與其他藥品等作比較,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薦,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等。

根據上述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斷言其功效,不得明示暗示其包治百病。從鴻茅藥酒在食葯監的備案廣告詞來看,其主治包括:頸肩疼、腰疼、腿疼、行動不便、風濕痛、關節痛、屈伸不利、腎虛腰酸、尿頻起夜、頭暈失眠、胃脹胃痛、消化不良、中老年慢性病等疾病,並宣稱其調五臟、補氣血、通經絡、強筋骨、止疼痛,以及「每天兩口,健康長壽」。從其廣告用語來看,其主治病症不僅包括風濕關節疼痛,腎虛尿頻,頭暈,還包括胃腸疾病。一款藥酒的主治功能涉及三四個不同種類的疾病,是否有暗示包治百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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