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巢湖女子車禍受傷左腿截肢獲賠27萬 丈夫欲離婚要求平分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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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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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巢湖市的陳某與汪某是一對夫妻,結婚不到兩年。2017年7月份,陳某在下班騎車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面部大面積受傷,左腿截肢。事後,陳某收到肇事方賠償金總計27萬元。經過兩個月的治療,陳某出院。回家後,她卻發現丈夫以及婆婆對自己極為冷漠,還時常惡語相向。2017年12月,汪某提出離婚。陳某心灰意冷,同意離婚。然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汪某提出27萬元的賠償款應當平均分配,因為這筆錢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錢物,應該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陳某斷然拒絕。2018年1月,汪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決離婚,27萬元賠償金歸陳某個人所有。
專家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知識產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在侵權行為實施後,由侵權方支付給受害方的賠償,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後的醫療、生活等各方面的支出,有很強的針對性和人身專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2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可見,陳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雖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應當屬於個人財產,汪某不得提出分割賠償金要求。
專家提醒:人身損害賠償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屬性,是一項專屬財產,故在夫妻離婚時,不得將人身損害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不是所有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也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合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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