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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出千」反被「千」,惱羞成怒索錢財。搶劫?敲詐勒索?

【部門簡介】刑事事務部是通程所的核心業務部門之一,在省內同行中享有盛譽。刑事事務部業務主要包括刑事辯護、職務犯罪預防、刑事控告代理、刑事大案要案專家論證、刑事專項法律顧問、減刑、假釋法律諮詢等。

通程所自成立以後,刑事事務部一直是重點業務部門。成功辦理過省內、國內大量有影響的刑事案件。

2011年,通程所與湘潭大學法學院合作成立湘潭大學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依託湘潭大學法學院堅實寬廣的法學學科實力和通程所刑事辯護領域豐富的實務經驗,致務於打造湖南省內刑事辯護知名品牌。

我所季思、肖晗律師成功辦理一起參賭人員向「出千」者索要「賠償」的案件,一審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案情介紹

2017年3月24日,被害人劉某約被告人胡某、付某打牌,胡某叫來張某、王某等人,欲通過合謀「出千」方式贏被害人劉某的錢。五人商議後,由付某、胡某、王某上樓與劉某打牌。眾人確定玩「炸金花」,賭局開始後被害人劉某一直贏錢,王某感覺不對,簡訊通知樓下的張某等人,認為劉某「出千」了。張某等人從樓下上來破門而入,王某順勢將桌上賭資約2萬元收入懷中,眾人質問劉某是否「出千」,劉某否認,眾人惱怒之下拳腳相加,劉某承認戴了隱形眼鏡,經眾人核實確實「出千」。王某等人遂提出按賭博的規矩要劉某賠償10萬元,劉某不肯。在張某提議下,眾人將劉某帶至城郊,經張某、王某等三人與被害人劉某交談後,劉某答應給5萬元,並出具了書面承諾,當即通過微信、刷卡、轉賬等方式支付了5萬元。胡某等人當晚將劉某送回。第二天,胡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張某等五人搶劫7萬元,並稱張某等人在下車後恐嚇說不給錢就要挑斷其手筋腳筋丟到池塘。後王某等五人陸續到案。

起訴書

辯護歷程

案件發生後,付某的近親屬來到我所,委託季思、肖晗律師作為付某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多次會見了付某,對案件情況進行了詳細詢問,由於公安機關以搶劫罪立案,且金額為7萬元,屬於搶劫財物數額巨大,如指控成立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付某對自己可能判處的刑期十分擔心。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人第一時間複製了全案案卷。經過仔細閱卷,並與付某核實相關情況後,認為該案不構成搶劫罪,並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中詳細闡述了付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的理由,並對付某存在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進行了說明。檢察院經審查後,對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予以認可,最終以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對付某具有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認定,請法院依法從輕處罰,但對於犯罪金額仍認為應當認定為7萬元。如按照檢察院指控,敲詐勒索7萬元屬於數額巨大,依法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開庭後,辯護人依法提出辯護意見,認為王某趁被害人不備收取財物約2萬元,不符合搶劫罪中被害人系基於暴力威脅或暴力壓制交付財物的情形,且王某取得的財物系參賭人員下注的賭資,故王某取回賭資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最終,法院採納律師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犯罪金額為5萬元,付某等五人均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

辯護效果

該案經季思、肖晗律師辯護,通過查閱案件、多次會見當事人,提交多份法律意見。該案取得較好辯護效果:

1、該案罪名由搶劫罪變為敲詐勒索罪,該案偵查機關以搶劫罪立案,審查起訴期間辯護人經過查閱案卷,兩次提出法律意見,檢察院最終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

2、該案涉案金額由數額巨大變為數額較大,該案偵查機關認定犯罪金額為7萬元,檢察機關亦以7萬元提起公訴,經過律師辯護,法院最終認定犯罪金額5萬元(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為6萬元);

3、該案由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最終判處1年4個月,如按照偵查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金額,即搶劫罪,金額7萬元(搶劫罪數額巨大5萬元),可能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辯護法院認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辦案經驗總結

經過該案辯護,律師對於辦理該類案件有如下感悟:

1、關於搶劫罪的認定,應當嚴格把握搶劫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對於雖然實施了輕微暴力,但未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不宜認定為搶劫,對於雖然實施了以言語相威脅,但脅迫程度未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或威脅內容沒有當場成就的可能時,亦不宜認定為搶劫;

2、關於參賭人員所輸賭資能夠作為搶劫罪或其他犯罪對象的問題,賭資作為特殊的對象,對於其能否作為取財類犯罪的犯罪對象,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進行認定,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賭資時,主觀上一般認為是取回本屬於自己的財物,特別是在明知對方「出千」的情況下,而取財類犯罪一般要求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故在此中情形下難以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認定為犯罪;

3、關於如何通過被害人主觀心態區分取財類犯罪的問題,被害人基於何種主觀心態交付或失去對財物的佔有,對於區分犯罪很重要,如搶劫罪中,要求被害人系基於對行為人暴力行為或威脅的恐懼,不得已交付財物,要求被害人在心理上被完全壓制。而以本案為例,被害人在失去對牌桌上財物的控制時表述為「我還沒反應過來」,顯然其心理狀態為反應不及,而在後續行為中,被害人也表現出「出千」行徑敗露後的「認罰」或害怕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交付財物的心理,因而與搶劫罪中被壓制而交付財物的心理完全不同。

刑事判決書

律師簡介

律師簡介

▌編輯:柳成姣

▌校稿:李 燕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hntc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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