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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英雄烈士事迹、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或被追究刑責

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實習生蔣小天 對英雄烈士名譽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進入二審程序。

今天(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

同此前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新增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項修改,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出說明稱,近年來社會上個別人身著二戰時期日本軍服拍照並通過網路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需要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嚴厲打擊。

誰是「英雄烈士」?

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於去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南都記者了解到,在審議中,有不少人員針對英雄烈士的界定等問題提出建議。

究竟誰屬於這部法保護範圍內的「英雄烈士」?

法律草案第二條中,就「英雄烈士」划出範圍:「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中介紹說,本法保護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來,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湧現的無數英雄烈士。

「緬懷英雄烈士、弘揚英烈精神,面對的是英雄烈士的整體,包括中國民主革命以來英勇犧牲的2000多萬烈士。」據介紹,其中經評定確認列入英雄烈士名錄的約有196萬多名,僅靠烈士名錄還不能涵蓋更多的無名英烈。

在實踐中發生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案件,具體如何甄別和認定英雄烈士工作,則需要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規定予以明確。

保護英雄烈士的職能部門有調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中指出,

南都記者關注到,二審稿中,對保護英雄烈士的職能部門表述也作出調整,由此前的「民政部門」改為「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

據了解,這一修改同此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直接相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由民政部承擔的部分英雄烈士保護職責,調整到新組建的退役軍人事務部。

鑒於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草案中保護英烈的職能部門表述作出上述調整。

不再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榮譽訴訟免收訴訟費

此前在英烈法草案一審稿中曾規定:英雄烈士近親屬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免收訴訟費用。

南都記者關注到,二審稿中,刪除了這一規定。

此前有部門和專家曾就此指出,司法實踐中,根據訴訟規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建議對免收訴訟費用的問題不作規定。

應技術阻斷來自境外網路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信息

草案中還針對利用網路信息傳播渠道,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情況的具體監管措施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

此前草案一審稿規定:網信等部門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停止傳輸等處置措施。

二審稿中,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路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擾亂公共秩序或可入刑

南都記者關注到,在二審稿中,還新增了一款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中介紹:近年來社會上個別人身著二戰時期日本軍服拍照並通過網路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需要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嚴厲打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這種行為,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和加大查處力度,綜合施策處理,結合英雄烈士保護工作,建議有針對性地增加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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