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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了農民種的蔬菜,卻因打了農藥而中毒,農民該承擔責任嗎?

各位網友好,歡迎來到本期的峰哥生活錄,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殺了罪有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雖然都是殺人罪,但是由於性質不同,兩者之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有所不同。

農民種地是不容易,起早貪黑的,小偷偷了農民朋友辛苦種的菜,是可恥的。農民朋友在用藥的時候應該是有問題的,應該在用完葯沒有在田頭或田間豎上一個明確的標識,可以有效的說明該地塊噴施過農藥禁止食用。現在小偷偷了農民朋友的菜而中毒,這分明是在農民朋友,沒有明確標識下而食用的。所以歸納總結是農民朋友沒有明確標識菜以用過農藥,禁止食用的標識,所以要承擔責任的。

現實社會中每個人都生存在難以隔離的廣眾融合之下,、每個人都有他對社會認知與文化修養的局限性和道德水準,來驅使自己或對或錯的行為來生存。每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的任何行為、從一磚一木的擺放丟異、到驅車而行,都應考慮對他人是否造成傷害,否則就背離了法制社會的初衷。

農民種的蔬菜雖為個人財產、但蔬菜首先做為即食可用的物品出現在廣眾視野、取用者從感觀上無法識別蔬菜是否有害,難免失德取往。因此種菜農民無論是過失或故意,都應對此付出相應的代價和懲罰。

筆者認為,農民種的蔬菜打了農藥留下安生隱患造成小偷中毒,應適用過錯原則確定當事人人之間的法律責任。農民種的蔬菜打了農藥在地面上留下安生隱患,但其僅採取設置警示牌的做法,但種菜的農民未

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幾年國家已對部分高毒農藥禁產禁用、也有部分根據作物類別限制使用,希望我們農民朋友要提高法制觀念、更不能以毒菜方式莫視生命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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