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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後潛逃境外將面臨「缺席審判」

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嫌疑人,將面臨「缺席審判」。 今天(4月25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在刑訴法「特別程序」中,新增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規定。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望寫入刑訴法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望寫入刑訴法。南都記者了解到,「缺席審判」程序,是對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中,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草案規定,一般情況下,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案件指定管轄。

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應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其後,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做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做出處理。

犯罪嫌疑人可委託辯護律師出庭或由近親屬上訴

草案中,也就缺席的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做出規定。

草案規定,身在海外的被告人本人缺席審判,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代為出庭辯護,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而對於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草案還規定,在審判後,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也可以代為提出上訴。

「缺席審判」將成為反腐、海外追逃追贓的「利器」

有觀察認為,「缺席審判」制度或將成為反腐、海外追逃追贓的一項法律「利器」。

南都記者了解到,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臟力度全面加強。中央高層曾明確提出探索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就此項工作進行研究,並形成報告。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缺席審判」在海外追逃追臟中也曾有過嘗試。

2014年8月,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江西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沒收其非法所得一案。當時,李華波已潛逃至新加坡,這一缺席審判案件,成為「海外追贓第一案」。

經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李華波利用江西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資金共計9400萬元,並將其中的2953萬餘元轉至新加坡,其餘款項被李華波等人用於賭博、個人消費等。2011年1月29日,他逃到新加坡。

據了解,此次「缺席審判」是根據刑訴法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啟動,對於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可向法院提起沒收、凍結等,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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