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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殺人犯》-——輿論如何製造真理

推薦理由

用極少的血腥場面描述極暴力的殺人案;用高智商的破案方式調戲輿論的無知。

當年情

 張國榮告別樂壇演唱會

張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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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分為兩種:一種是給你講故事的,把所有的人物、情節和環境都給觀眾交代好;另一種電影是讓你講事的,從一個個的鋪墊中引著觀眾尋找最後的結局,而你假設的結局也許正好與電影的結局相反,當導演給你解釋時你才恍然大悟。人,作為一種高級生物,一大特徵在於強烈的掌控慾望。一個心智成熟的人,很少會喜歡平淡無奇的流水賬式電影,挑戰性的缺席使得這類電影普遍只能受眾於未成年群體。所以,一部好口碑的電影,在主題、台詞、場景等方面一定是值得觀眾去反覆思考的。

《我是殺人犯》是一部比較小眾的燒腦電影,整體上甚至從邏輯上都沒有什麼出眾之處,但是,傳統的韓式拍攝與意想不到的破案手法,使這部電影耀耀生輝。與日本的《犯罪嫌疑人X的獻身》相比,《我是殺人犯》在思維縝密方面可以說是差好幾個檔次,何況有部分情節描述的顯然不符合實際,就更顯荒誕。當然,燒腦性方面就不在此一一和其他電影相比了。

該電影改編自一個叫佐川一政的日本殺人犯。電影中,殺人兇手在1992年瘋狂實施了十一起殺人案,而且公然挑釁警察,並一再避開警方抓捕。十五年後,當兇手逐漸露出水面的時候,大家才發現,在沒有死刑的韓國,對連環殺人兇手的追訴時效只有十五年,而剛好兇手即將可以逍遙法外。

那麼,故事會這麼簡單嗎?兇手又是怎麼被發現的呢?

和連環殺人案聯繫最密切的一名警察叫崔班長。崔班長經手了這十一起殺人案,而且最後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正是崔班長的未婚妻。職場失意,情場沒戲,未婚妻被綁架後崔班長一度自甘墮落,終日與酒相伴。另一方面,兇手則把崔班長當作宣傳的工具。強悍的警察隊伍,一而再再而三地讓兇手逃之夭夭,崔班長的失敗正是兇手的成功,這就是守恆。

這部電影的優點之一在於,用極少的血腥場面描述了極暴力的殺人案。對於常人來說,生命是可貴的是可敬的,生命的喪失是一種神聖的事,連續十一個人被無辜殺害必然是很血腥很暴力的場面。但是,整部電影只有開頭有一個案發現場的雨夜行兇追捕場景,後面只通過相當平和的方式展現殺人罪行。電影的大部分時間,都講警察撒下的大網,而較少描述兇殺。記得去年走紅的網劇《白夜追兇》和《無證之罪》,或者近幾年國內的《盜墓筆記》系列,都大篇幅地描述案發現場的調查取證,以此渲染氣氛。而這部電影正如傳統的韓國電影,將感情部分插入到偵查活動中:崔班長與母親的親情、大檢察官和其他被害者遺屬對逝者的懷念、假兇手對母親的思念及粉絲們對明星作家的追捧等等,通過這些情節,原本的懸疑片便慢慢走向了情感片。犯罪雖暴力,場面卻不血腥。

這部電影的另一個優點在於:用高智商的破案方式調戲輿論的無知。《我是殺人犯》在影片中是一本暢銷的書。在兇手影遁江湖、崔班長無能為力的時候,崔班長和假兇手(第一名受害者的兒子)聯手演了一出《智斗》。崔班長根據自己的經歷,寫下書籍《我是殺人犯》,將兇手的罪行一一羅列。但是,署名的作者並不是崔班長,而是假兇手。因為案發時間距離書籍公開發布時間已經超過十五年,所以當假兇手瀟洒地賺取版權費時,警方已經無權對其進行抓捕。

另一方面,就像兇手了解崔班長一樣,崔班長同樣了解兇手的心理。兇手一直把崔班長當成自己的宣傳工具,所以當人冒充兇手的時候,兇手開始憤怒了。兇手覺得自己的成就被別人所搶走,於是慢慢自己浮出了水面。對於崔班長來說,找到兇手才是唯一目的,所以兇手的出現正是請君入甕然後關門打狗。

影片里把老百姓寫的非常不理性,所以小編用了「調戲」這個詞。當假兇手出現後,電視台為了順手撈一把,就全國進行了直播。在假兇手的新書發布會上,所有的人都為假兇手有如此高超的殺人經歷而驚嘆,甚至認為假兇手敢於承認錯誤是值得原諒的。所有的所有,尤其是新聞媒體的大肆宣傳,讓老百姓都相信:真兇就是假兇手,甚至連賣書的老奶奶都說:「感謝假兇手讓我賣了這麼多書。」是啊,媒體是意見之領袖,老百姓不相信媒體的時代畢竟是少數。

REC

後來,當真正的兇手按奈不住出來說了幾句後,輿論又導向了「誰是真兇」的問題。看過《殺死一隻知更鳥》(書)的讀者應該知道,輿論的力量其實很強大,可以大到無法想像。當兇手承認自己是兇手並拿出大量證據的時候,人們才發現自己被騙了,真相只掌握在了幾個人的手裡。

對!輿論製造了真理,但這個真理是暫時的。

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這部電影:追訴期限存在的合理性。以我們國家為例,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最多為20年。近幾年典型的冤假錯案如呼格吉勒圖案、念斌案、聶樹斌案等等都涉及了追訴失效的問題。在法理上來說,設置追訴期限的原因在於: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要求我們對罪犯的量刑應當與他的行為危害性相統一,如果犯一般盜竊罪後五年內沒有再犯,那麼就沒有再懲罰的必要了。人總是不斷在進步在懺悔,監獄只能束縛人身自由不能束縛人的思想。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穩定預防犯罪的發生,人的改過自新不一定通過司法人員的矯正,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內心懺悔,這就是追訴期限的來源。然而,在我們國家素有殺人償命的思想,所以像電影中這樣一直逃避追溯的案件是不可能不被起訴的。小編認為,追訴期限的設置還是合理的,畢竟在當下的快節奏社會,除了典型的犯罪如殺人、搶劫等,很多行為其實都是很難界定罪與非罪的。追訴時效的設置,更有利樹立法律額的權威吧!要不然就會變得草木皆兵了。

在古埃及有這麼一個難題:什麼東西早上四條腿走路,中午兩條腿走路,晚上三條腿走路?這就是有名的克里斯芬難題,而謎底是:人。人是一種很難了解的動物,很多人猜錯這個謎都被殺了,其實殺死他們的是自己的無知。對於輿論來說,很多我們所了解的未必是真相,只是傳播者想給我們看的東西。你之所以叫不醒裝睡的人,是因為那個人不想被你叫醒罷了。所以,做一個善於分辨真假的人,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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