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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集成電路行業的法律問題簡析

一、中國集成電路產業投資的政策環境

二、中國集成電路產業的布局和選址

三、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模式

四、員工股權激勵設計

五、知識產權的保護

六、企業內控與合規管理

目錄

集成電路(Integrated Circuit,IC)是指經過特種電路設計,利用半導體加工工藝,集成於一小塊半導體(如硅、鍺等)晶片上的微型電子電路,在應用領域也稱為晶元。集成電路應用廣泛,傳媒、教育、娛樂、醫療、軍工、通訊等領域的發展均離不開晶元。根據美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統計,2017年全球晶元產業營收達到4,122億美元,創下有史以來的新高。中國作為全球第一大電子產品市場,對晶元具有大量的需求,但總體而言,全球晶元產業主要市場仍然被韓國、美國等國外廠商佔據,中國市場長期以來都嚴重依賴進口。根據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CSIA)統計,2017年中國集成電路的產品需求達到1.4萬億元人民幣,但國內自給率僅為38.7%;而近期發生的中興通訊被美國制裁的事件,更讓國人認識到中國在集成電路產業上的發展仍任重道遠。

值得欣喜的是,在國家及各地政策持續推動下,中國集成電路產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時期。根據CSIA統計,2017年中國集成電路產業銷售額達到5,411.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4.8%,增長幅度超過全球晶元產業。中國部分集成電路企業也在逐漸向世界前列靠攏,據研究機構IC Insights統計,紫光已成為全球前十大的IC設計商,華為海思、中興微電等也均躋身全球前50大IC設計商。

中國迅猛發展的城市化進程、對智能產品的倡導、巨大的產業缺口以及中國政府的相關產業扶持政策都為在中國投資集成電路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中國的集成電路產業對投資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近年,筆者作為法律顧問參與了多項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和併購,具體涵蓋晶元設計、製造、封裝測試、半導體設備等領域。通過本文,筆者希冀結合自己過去多年來在集成電路產業投資領域的實踐經驗,對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環境、產業政策、投資布局、投資模式和投資運營等方面所應關注的部分領域做簡要總結,供讀者參考。

一、中國集成電路產業投資的政策環境

總體而言,作為國家「十三五」規劃重點突出發展的行業之一,集成電路行業的投融資環境隨著各項支持性政策的出台在逐年優化。

2011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4號文」)對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優惠、增值稅優惠等)政策、投融資政策等方面作出規定,除了提出中央預算內的適當支持外,4號文特別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支持集成電路企業發展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通過現有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和政策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另外,4號文也支持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制度;同時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項目給予重點支持,要求商業性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積極創新適合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信貸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2014年,國務院印發《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了「十三五」期間國內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重點及目標。國家和各地優惠政策的出台也進一步促進了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2014年9月,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即「國家大基金」)成立,專註於投資扶持集成電路各產業鏈上的中國企業;中國諸多企業也響應國家戰略,大力投資集成電路產業。

2018年,中國資本市場對包括集成電路企業在內的創新產業企業在A股上市也出台了特別優惠政策:證監會將開通「快速通道」,生物科技、雲計算、人工智慧、高端製造4個行業內的符合相關條件的「獨角獸」企業可以實行即報即審,不用排隊;符合相關規定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實際,選擇在境內A股市場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

從中國的各項政策制度中可以窺見的是,國家在支持集成電路發展方面還可以有更多期待,屆時勢必將進一步優化集成電路產業的整體投資環境,推動各路資本積極投資和布局集成電路產業。

二、中國集成電路產業的布局和選址

當前,中國集成電路產業主要集中在以北京為核心的京津冀、以上海為核心的長三角、以深圳為核心的珠三角及以四川、重慶、陝西、湖北、湖南、安徽等為核心的中西部地區[1]。其中京津冀、長三角以及珠三角地區發展較早,是國內集成電路設計、製造、封測的核心地區,而中西部地區近年來發展活躍,是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第二梯隊。

結合過往項目經驗,筆者認為,集成電路企業在選址時,需綜合考慮當地政策等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人才供應

集成電路行業(特別是晶元設計行業)屬於智力密集型行業,人才優勢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北上廣等地的先天人才優勢不言而喻,但不少地方(特別是集成電路新興發展地區)為引入高端人才紛紛出台各自的人才引進政策,比如對符合要求的人才提供落戶、購房、醫療補助、工作津貼或者一次性資金獎勵等優惠待遇。企業在選址時可以綜合考察當地的人才引進政策。

(2)財稅優惠補貼

除了國家層面統一給予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政策等)外,若投資地區還能提供優惠的財政補貼等特殊優待政策,對企業落地也會有極大的吸引力。此外,地方政府也經常會同意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財稅優惠補貼待遇,投資人在實際選址時可與當地政府就相關政策的實踐情況進行事先溝通,以明確政策落地的具體效果。

(3)研究開發環境

集成電路行業具有研發費用高、周期長的特點,良好的研發環境,包括研發實驗室建設、研發費用支持等對集成電路企業(特別是晶元設計企業)至關重要。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第二梯隊的快速發展就得益於承接國內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產業轉移,尤其是武漢等中西部地區;沿海地區,如浙江等地亦出台了相關政策大力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建設技術研發中心、工程研發中心、工程實驗室及重點實驗室等。

(4)融資便捷性

集成電路行業屬於資本密集型產業,要形成一定規模的產能需要持續性的資本投入。銀行貸款為企業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之一,順暢的銀行借貸渠道亦為集成電路企業選址的關鍵因素。以重慶為例,其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立了專項貸款擔保綠色通道,當地政府協助擔保公司承辦專項貸款擔保業務,協調商業銀行為集成電路企業辦理專項貸款,並由政府給予相應貼息。

(5)房屋土地政策

對於多數集成電路企業而言,其對於廠房和既有生產線的依賴較大;若房屋土地存在不合規或政策風險,將影響企業的持續運營。我國部分地區(例如上海、浙江)已經明確簡化集成電路產業之相關環評、規劃、土地行政程序,對於集成電路企業的廠房、生產線建設是一個重大利好;部分地區甚至對集成電路企業的廠房租賃提供額外補貼。

除了上述因素外,集成電路企業應在企業選址時對各地區的商業環境(如上下游協同作用)、企業與政府的關係管理(如政府辦事效率)、經濟發展狀況(如勞動力、能源成本等)、物流狀況、未來整體發展潛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

三、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模式

(1)主要投資參與方

近幾年,中國集成電路產業投資熱火朝天,各路資本競相湧入,而集成電路行業高資本消耗的特點,實際上對投資者設置了較高的「准入門檻」。各類投資者中,要麼是資金雄厚的財務投資者,要麼是掌握重要技術或資源的產業投資者,再或者是各路資本的「強強聯合」。

(a)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集成電路行業內的核心力量之一,近年來主導了一系列大型交易。作為產業投資人,國有企業的投資併購行為往往出於強化市場地位、拓展上下游產業、形成完整產業鏈等考量。相較於私募基金等財務投資人,國有企業不僅從事參股類型的投資,也常常通過收購及/或增資等方式獲得標的企業的全部股權(例如2017年8月,上海貝嶺收購銳能微的100%股權)或控股權(例如2017年12月,華潤收購中航微電子的52.41%股權);而且國有投資人也更傾向於直接參与標的企業的經營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鑒於該類投資人的國有背景,其投資行為往往受制於具體國資監管的要求。其投資往往需要經過審計、評估等手續,並須完成特定國資審批或備案流程,相關投資架構和條款有時亦需考慮國有投資人的特殊監管要求(例如,在被投資企業後續希望引入員工激勵計劃時,須考慮是否將因此導致國有企業投資人股權被稀釋等問題);完成投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後續融資、調整國有投資人持股比例等事項時同樣需要履行類似的國資監管流程。

(b)政府基金

隨著國家鼓勵社會各類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進入集成電路領域,政府背景的基金亦成為集成電路行業內投資項目的主推手之一,例如,國家大基金的一期總規模為1,387億元,有效決策超過62個項目,涉及上市公司24家(包括港股上市公司和間接投資)[2]。與此同時,各地亦紛紛設立地方政府基金,投資於集成電路行業。

政府基金的投資決策通常也需要受制於類似的國資監管要求。當然,由於該等政府基金通常是為扶持特殊產業投資目的而設立的,其投資行為的相關國資審核要求相較於普通國資投資人而言可能會更靈活。

(c)社會資本

中國各類社會資本由於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大、投資風險高等特點,過去在集成電路產業方面的投資不太活躍。但在國家鼓勵政策、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地方基金等的帶動下,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本已加入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行列。常見的社會資本包括各類專註於投資半導體領域的私募基金(比如業內熟知的華創資本、武岳峰等)及一些民營上市公司。而前文提及的國家大基金背後的股東,除了政府和國有企業之外,也有武岳峰、賽伯樂等社會資本的身影。相比較國有資本,社會資本不涉及國資監管規定,他們的投資方式往往會更多樣,投資效率方面通常也會更高;但是社會資本(尤其是私募基金)更容易受到資金、投資回報等方面的限制和壓力。

(d)公司員工

傳統上來說,公司員工並非典型的集成電路企業投資人。但是,集成電路企業作為高科技企業,其公司核心員工的穩定性以及如何吸引並長期維持核心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是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創始股東共同關注的問題。員工持股/股權激勵近年來也得到集成電路企業越來越多的重視和實踐,相關內容將於後文第四部分詳述。

(e)外資投資者

中國現行的法規政策鼓勵集成電路行業的發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集成電路基本不受外商投資政策限制。在此背景下,對於掌握先進技術的外資集成電路企業,無疑希望能在中國市場繼續保留領先地位,以持續分享潛力巨大的中國集成電路市場這塊大蛋糕。而對中國各路資本而言,雖然不缺少資金,但外資集成電路企業在技術方面仍佔有明顯優勢,因此,尋求與外國投資者的合作成為中國各路資本投資集成電路產業的主要方式。外國投資者憑藉其先發優勢和技術優勢,在中國的集成電路產業投資中仍將繼續扮演重要角色。

(2)外資合作投資模式

如上所述,外國投資者是中國集成電路產業投資的重要參與人,外國投資者落地中國或者與中國資本「強強聯合」成為近期外商投資集成電路行業的新模式。

傳統外商投資模式通常是指較為經典的中外合資模式以及外商獨資模式,其中前者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後者即僅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結合筆者近期協助客戶處理的部分案例,筆者發現市場上湧現了部分新型的中外合資模式,雖然該等投資架構最終可能仍然落地體現為中外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形式,但其背後卻體現了中外投資者的不同投資思路和需求:

(a)剝離模式(中方控股)

雖然在集成電路行業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外資准入並無特殊限制,但出於對信息安全、網路安全、金融安全等方面的擔憂,中國客戶(特別是國企客戶或政府、軍用等領域的項目)對於包括集成電路在內的相關行業的外資供應商持越來越警惕的態度。為應對這一趨勢,不少外國投資者為維持其中國業務,將其在中國的相關業務部門和獨資公司剝離,並將控股權出售給中國企業(尤其是國有控股企業),或與中國企業共同設立合資企業並將有關業務部門整合入新設的合資企業,但同時仍在經營層面保有一定的話語權,從而達到既可以維持/擴大外國投資者所能參與的業務領域,還得以國產廠商身份(特別是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獲得有關客戶的信任、增強在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力的效果。

(b)返程投資模式

在某些情形下,為將國外優秀企業的精良技術、管理經驗、品牌帶回中國,利用本地智慧在熟悉的中國市場落地生根並發揚光大,部分中國企業選擇跨境投資與外商投資相結合的跨境資本運作模式,即:中國企業首先通過跨境投資購買境外企業一定股份,並隨後與該境外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如果中國企業並未成為境外企業的控股股東),或令該境外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企業(如果中國企業已成為境外企業的控股股東)。該等交易安排實質上構成返程投資,一方面使中國企業能跨境投資境外企業,從境外企業的長期增長中獲取投資收益(尤其是境外企業為上市公司時);另一方面,外方將其技術、品牌、業務、管理經驗等輸入至中國,並以中外合資的方式利用中國企業的本土優勢(包括資源、資金、市場、供應渠道乃至A股資本市場的經驗等),形成對中外雙方雙贏的良好關係。

(c)替代跨境投資的合資模式

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隨著我國境外投資監管政策的不斷收緊,中國企業通過境外投資方式從事境外收購的難度不斷加大;另一方面,部分國家對中資背景企業所從事的收購類項目予以高度關注和嚴格監管,利用國家安全、外資審查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限制乃至禁止中國企業對有關境外企業和資產的收購和投資,該等趨勢對於包括集成電路行業在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尤為顯著(例如,2018年2月,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否決了中資背景的半導體投資基金湖北鑫炎對美國半導體測試公司Xcerra的收購)。在前述背景下,中國投資者跨境收購境外企業的不確定性較之以往顯著加大。因此,不少中國企業與境外高新技術企業轉而尋求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企業或者達成技術引進等安排,以間接實現合作。這種交易方案下,合資企業的設立僅需受制於合資企業設立後的事後備案監管(但仍然可能受制於中國的國家安全審查、經營者集中審查、境外的技術出口管制等限制),避免了跨境投資交易中風險較高的境內外審批,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員工股權激勵設計

如前文所述,集成電路行業屬於智力密集型行業,股權激勵是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的重要手段。通過股權激勵,員工成為企業的股東,員工和企業的經濟利益綁定在一起,二者成為利益共同體,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具有積極促進作用。股權激勵在實踐中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應用。

下文簡要梳理了集成電路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路徑以及實施股權激勵時需關注的一些核心因素,供讀者參考。

(1)股權激勵實施路徑

一般而言,非上市集成電路企業實施股權激勵通常採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股權的形式,實施路徑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

(a)直接持股模式

在直接持股模式下,員工以個人的名義直接持有企業股權,成為企業的直接股東。由於中國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人數的限制,該種方式一般適用於激勵員工人數較少的情況,優點在於員工可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但缺點在於容易造成企業決策效率低下,且由於員工的頻繁變動,需要經常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的股權變更登記。

(b)間接持股模式

在間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勵員工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或多個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直接持有企業股權,員工成為企業的間接股東。從法律層面來說,持股平台既可以選擇公司形式,也可選擇合夥企業形式,但由於持股平台主要是為持股及員工未來取得收益之目的而設立,需要重點考慮未來分紅所涉稅負和相關退出成本。一般而言,公司制持股平台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雙重徵稅的問題,合夥企業則可避免雙重徵稅問題,稅負相對更輕;此外,合夥企業人合性較強,合夥協議約定較為靈活,可方便實施股權激勵的授予、賦權、行權與未來上市等運作。

(2)實施股權激勵應考慮的因素

(a)激勵對象

集成電路企業股權激勵對象通常為對企業發展較為關鍵的核心管理層及技術人員。從法律合規和未來資本運作角度來講,激勵人數的確定需予以慎重考慮:根據證券法律的相關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屬於公開發行證券,未經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按照現行IPO監管部門的內部審核原則,員工股權激勵下的股東人數多要做穿透核查,即,按照穿透核查口徑計算,企業股東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因此,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建議將激勵對象儘可能控制在200人以內,以降低未來因資本運作而需清理多餘股東引發爭議的風險。當然,對於規模較大的晶元企業,往往核心員工人數超過200人,相關企業可儘早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設計合適的激勵方案,為未來員工股權激勵合規打下基礎,避免影響企業後續的資本運作。

(b)價格及持股比例

從目前已上市的案例來看,集成電路企業在未上市時實施的股權激勵比例不盡相同,從較低比例的2%、3%到20%的案例都有,不過一般均值在8%-12%。企業決定股權激勵所佔企業股權比例時可參考同行業企業實踐,同時應考慮企業自身所處發展階段、激勵人數、現有股東的訴求、企業現有註冊資本額大小、員工資金籌措能力等因素。

激勵股權的價格需要從企業股權的公允價值、員工資金籌措能力、財務及稅負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如激勵價格低於公允價值,企業將會發生股份支付問題(進而影響企業特定期間內的利潤)。企業在成立之初或者在引進投資人之前,即應充分考慮股權激勵的設置,提前為股權激勵留足持股比例,並儘早安排股權激勵的實施,以降低股份支付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和稅負負擔等。

(c)授予/賦權/行權

激勵股權授予/賦權/行權的條件可從企業和員工兩個角度去考慮。例如,從企業來說,可以考慮設置企業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等);從員工來說,可以考慮設置KPI及服務年限等。特別地,由於員工KPI考核對人事部門壓力較大,每一次授予、賦權和行權均需實施考核;為此,企業也可以考慮設置較為嚴格的授予條件,後續的賦權和行權則主要考慮服務年限的因素。同時,為了避免員工獲得授予的激勵股權之後,工作積極性和對企業貢獻度下降等問題,企業可通過分期授予、調整員工職位等方式來降低該問題帶來的負面效果。

此外,就授予和行權的時點而言,可綜合考慮企業所處的階段(例如,如為初創型企業,則可設置較長的行權期限)、與未來上市運作安排的銜接、員工可接受程度、資金情況等因素來確定。

(d)資金來源

行權資金往往是員工參與股權激勵時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通常而言,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應為自籌資金,包括其工資、獎金等;但如果公司註冊資本額和員工所需支付的行權價較高時,員工往往希望企業能在資金方面提供一些支持。此時,需要綜合考慮企業向員工提供資金支持的法律限制及股份支付、稅負等系列問題。除了員工自行尋找資金來源之外,企業還可考慮通過向第三方溢價轉讓等方式解決資金來源問題。

(e)員工退出及股份處理安排

員工退出股權激勵往往與離職掛鉤。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可在企業員工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與員工簽署的股權激勵協議中明確區分員工正面退出(例如員工正常退休、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等離職)和負面退出(例如員工因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瀆職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原因離職)的各類情形,區分對待員工所獲得股權的具體處理方式和成本。

(f)會計及稅負影響

如上所述,若員工獲得激勵股權的價格低於公允價值,企業將發生股份支付問題(進而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同時,員工會因其所得而需要支付相應的所得稅。在實施股權激勵之前,建議企業聘請會計師及稅務師就股份支付及稅負問題進行測算,對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財務方面的影響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和預判。

五、知識產權的保護

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對集成電路企業的健康運營與穩定發展極為重要。企業在依靠自身力量進行知識產權創造的同時,應當注意識別企業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保護企業自身持有的知識產權成果,同時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一般而言,集成電路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

企業可考慮如下措施來保護自有知識產權:

(a)職務發明

企業應積極給予相關員工相應的公司資源,及時向員工下達發明創造的任務,並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以使員工的發明創造滿足職務發明的條件,避免未來產生對公司有重要意義的發明創造時,專利權歸屬不明。

(b)發明臨時保護

專利的申請是極為專業化的過程,且發明的申請過程耗時較長(初步審查為期18個月,實質審查需要在申請日起3年內完成)。我國有發明臨時保護制度:在發明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正式授予前屬於發明的臨時保護期,他人在該等期限內使用該發明應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企業可以利用該等保護性制度,相應維護自身的商業利益。

(c)慎重選擇商業秘密的保護類型

商業秘密是集成電路產業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形態之一,尤其對於集成電路產業中的晶圓生產、專用設備和材料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但是,商業秘密在現實中可能是最難以有效保護的知識產權類型。集成電路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大致面臨兩個重要問題:1)對於一項重要的技術創新,是申請專利還是選擇保密或者兩者結合,在組合中,如何適當地分割專利保護領域和商業秘密保護領域?2)如何有效地構建技術手段、規章制度、人員管理措施來防止商業秘密流失?這兩個問題需要集成電路企業的管理者、技術專家、企業內部法務和知識產權律師共同商討,制定出適合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方案。

(2)合作模式下知識產權的保護

除了自有知識產權,集成電路企業還可在依靠外部資源的情況下創造產生知識產權,除了傳統的知識產權授權模式外,還演變出不同的新型合作模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

(a) 開放式創新合作模式

在項目特別複雜,企業自己推進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通過與特定的合作夥伴合作,發揮雙方優勢進行互補,實現創新。該模式下,知識產權通常不會歸屬於任何一方,而是雙方各自拿出部分知識產權由雙方共享;雙方基於共享的知識產權而衍生開發的知識產權,則根據雙方進一步博弈與談判確定;

(b) 開放式創新平台模式

當企業具有明確的創新需求,但沒有明確的合作夥伴時,通過提供開放式的創新平台,搭建創新競爭機制,引入創新者,最終完成符合企業要求的知識產權開發;

(c) 開放式創新社區合作模式

當企業面臨的問題比較複雜,企業的需求並不明確,為了完成企業創新的目標需要眾多公司多邊合作、共同解決問題時,會由企業進行主導,為解決類似問題設立創新社區,引導多個企業共同參與創新,共享成果。該種模式下,搭建的社區並不是一家企業參與,知識產權通常不會歸屬於任一企業,而是由開發者享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平台中選擇購買形成的知識產權。

不論是何種合作模式,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得企業運營發展所需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或使用權),集成電路企業在開展合作模式之前,在明確自身商業需求的前提下,應聘請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律師對協議進行審核,對合同條款進行有意識的設計或安排,以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知識產權權屬和使用風險。

(3)防止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對於集成電路企業來說,在技術密集型行業中還需要特別關注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否則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聲譽和財務損失風險。對此,建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加強自身知識產權管理,嚴格審查所使用的知識產權是否需獲得許可或授權,以避免企業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甚至影響企業後續的資本運作。

六、企業內控與合規管理

2004年在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推動下,中國首批在美上市公司開始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高潮。以中石油、中移動等在美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國有企業紛紛開啟內部控制建設和評價的探索。2008年5月22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2010年發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經過多年的實踐,中國監管機構和企業都認識到企業內部控制作為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自我調節和自我制約的動態管理和風險管理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企業內部控制不僅可以幫助董事會和管理層關注企業的發展和變革,成為推進管理創新及資源整合的有效手段,也有助於企業防範和控制法律風險,促使企業更好、合規的發展。

在企業內控中,合規管理處於核心位置。集成電路企業作為資金密集、技術密集、人才密集的企業,可能面臨技術侵權、合同糾紛、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勞動糾紛(包括保密和競業禁止)、稅務、反腐敗、進出口管制等各種合規性問題。相比很多其他類型企業而言,合規管理更為重要。最近發生的中興通訊被美國制裁事件進一步向中國企業揭示了企業合規管理的重要性。為了增強企業的合規管理、防範和控制相關法律風險,集成電路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組織結構、業務特點和運營模式設計相應的法律風險內部控制體系,制定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內控框架,確保法律風險內控制度涵蓋企業的所有流程、業務單元和下屬實體。

為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集成電路企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建立和完善合規控制環境

集成電路企業應致力於倡導和維護企業的合規管理文化,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明確員工在公司商業行為中必須遵守的各項基本合規標準。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重視合規管理的重要性,為公司合規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合規部門應與業務部門和管理層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有向公司董事會直接彙報的途徑。

(2)制定相適用的合規管理規章制度和法律風險控制流程

集成電路企業應定期開展法律風險評估,對公司面臨的重要法律風險進行及時識別、管理與監控,預測外部和內部環境變化對公司造成的潛在法律風險。以反腐敗為例,企業可定期對採購、銷售等環節的招投標活動進行專項合規性監測,對員工的出行、禮品或招待費用進行審查,對合作夥伴的商業行為、職業道德進行評估等。

(3)建立公司內部的有效溝通機制及與公司客戶、供應商等外部信息的溝通機制

集成電路企業應設立內部有效的投訴渠道、調查機制、防腐機制與問責制度,並確保合規部門對公司整體合規風險控制狀況進行獨立和客觀的評價,並對違反商業行為準則的行為進行調查。從外部而言,企業可與供應商就誠信廉潔、反腐敗進行約定,明確相關規則。企業的供應商和客戶能通過獨立渠道,向公司舉報員工的不當行為,以協助公司對員工的誠信廉潔進行監查。

(4)聘請外部法律人士定期對公司的合規管理及風險控制進行檢查和評估

相對公司內部的合規管理而言,外部人士具有更好的獨立性,不易受到公司管理層或業務團隊的影響,可從不同角度向公司提供合規意見及法律風險應對措施。

結語

隨著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5G通訊等產業領域的發展,不難預見,作為前述應用領域不可或缺的一環,集成電路行業勢必將迎來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機,而中國作為全球第一大電子產品市場,對集成電路的需求勢必也會繼續增長;另一方面,伴隨著中國各層級利好政策的陸續出台和中國A股市場的日臻成熟,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集成電路產業的整體投融資環境會日益優化和趨於完善,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潮也將延續。本文僅對集成電路產業投資涉及的部分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希望能為集成電路產業的投資提供有用的借鑒意見。

註:

[1]相關數據援引自賽迪顧問相關行業報告。

[2]信息來源:和訊新聞,2018年1月17日,

http://news.hexun.com/2018-01-17/192249013.html。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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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朱永春 律師

合伙人 北京辦公室

業務領域:收購兼并, 反壟斷與競爭法, 資本市場/證券

湯天瑩 律師

非權益合伙人 北京辦公室

業務領域:收購兼并,公司/外商直接投資,反壟斷與競爭法

陶媛園 律師

北京辦公室 公司部

賴海燕 律師

北京辦公室 資本市場部

合伙人邱建及其他律師對本文也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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