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解讀融資擔保新規,四項配套制度助力普惠金融
近日,融資擔保業迎來銀保監會1號文——《關於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4月23日,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制定這四項配套制度進行了詳細解讀。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1993年,我國第一家專業信用擔保公司——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始出現。20多年來,融資擔保公司逐步從「野蠻生長」向「有序生長」規範經營轉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此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主要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為配合《條例》實施,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訂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四項配套制度。
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配套制度有利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具體而言,《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的小微企業和農戶借款類擔保業務,設定了75%的權重;對《條例》規定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條件進行了細化,明確為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業內人士指出,這將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
對於過渡期和達標時限的安排,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為減少新的監管規則出台對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產生影響,在起草配套制度的過程中,多次公開徵求各方意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關鍵監管指標測算,確保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並使各方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預期。
在《通知》和有關配套制度中,對部分業務的新老劃斷原則和過渡期安排等事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對《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於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按照《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
更為重要的是,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主要將從以下方面進行管理。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定義,是指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髮、吊銷、註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流程,規定了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對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許可證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此次新規對融資擔保公司槓桿比例提出了新要求。《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將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對資產比例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二是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另外,融資擔保公司受託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Ⅰ級資產、Ⅱ級資產、Ⅲ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對於日後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的合作,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幾大原則。一是自願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原則達成合作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二是平等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三是公平誠信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對方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四是合規審慎經營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可持續的、合規審慎經營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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