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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需要良知和責任心

想起來寫這個是因為今天看到某位律師的朋友圈發了這樣的信息。

誠如她所言,法官需要良知和責任心,這也是我在文章中一直說到的,要做一名有良知的法官。

但良知這個東西,私以為,不僅法官需要,律師也需要,其他任何職業都需要,以至於一個人能夠被稱之為「人」的都需要。

但作為法官,如果說沒有了良知和責任心,就可以讓被告人枉付生命和自由,就成為披著司法外衣的劊子手,進而得出現在司法悲哀的結論,著實有點危言損聽了。法律的地位和價值何在?縱然某個法官可能沒有良知和責任心,但他會拿自己的職業生涯甚至人生自由開玩笑嗎?司法責任終身制之劍可時刻懸掛在頭頂上,誰敢為了一個素不相識的被告人不要自己的命?再說,法律也規定了一定的救濟途徑,假設某個一審法官沒有良知和責任心,二審法官也沒有嗎?刑事案件中的檢察官也沒有嗎?

作為法官,首要的依法,而不是依據自己的良知——良知都是相對的。在依法裁判的情況下,尚有一方甚至是兩方的當事人都不滿意,認為不利於自己的法律不是公正的法律;如果沒有法律這個客觀依據,僅憑良知裁判,結果將會如何?是不是誰更會講故事、誰更會煽情、誰更容易將法官感動,誰就能獲得勝訴呢?

作為律師,應該比當事人更加明白,任何案件都會分出勝敗,有時候也可能是兩敗俱傷。敗訴是必須承擔的結果之一,沒有誰能包打贏所有官司——如果有哪個律師這麼對你承諾了,我覺得你可以解除委託了——在沒有看到對方的證據、聽到對方的意見之前就妄自斷言,應該不是一名理性慎重的律師所應有的態度。

再說,良知這種並無客觀標準的東西,要怎麼設置考核指標?會不會形成新的腐敗空間?客觀的遴選標準尚且遭人詬病,更何況是這種完全主觀化的標準?每個人對良知的認知和評判標準都不一,一些你認為有良知的舉動在他人眼中可能恰好相反。

一位檢察官朋友留言問這位律師朋友她有什麼好的辦法去考核良心和責任心?這位律師朋友回答如下。

這雖然是一個不錯的設想,但是,經不起推敲。首先,律師不需要良知和責任心考核嗎?不需要准入門檻嗎?良知和責任心達到多少才有資格當律師?良知這責任心又要達到多少才能有資格參與法官遴選?如果業務各方面能力都符合遴選要求,僅是良知這一項沒有達到要求未被遴選上,還會不會影響該律師繼續執業?其次,良知和責任心並非一塵不變,是一直處在變化之中的。此時有良知和責任心,彼時未必有。有準入標準,是不是也應該設立退出標準?這個標準由誰設立、由誰考核、又該由誰執行呢?

這個世界上,本沒有絕對的公平存在。我們的一生中,也會遇到不止一次的被不公對待。面對不公,我們呼籲變革,但在能夠提出更合理的替代方案之前,不妨從改變自己、改變自己身邊力所能及的事情的開始。法治不是靠法官一個群體完成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良知和責任心是好東西,與其呼籲別人應該有,不如讓自己有。若不論職業,每個人都具有應有的良知和責任心,大約天下無訟的目標可實現矣。

當然,作為法官,我始終認為,應該比普通人更加需要具有職業的良知和責任心。我也一直在努力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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