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零申請!申請大學信息公開者不多,原因在這裡
2010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該《辦法》第九條規定,「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有研究者曾以部屬高校中的74所為樣本分析,發現他們2012~2013年度僅受理了99個申請,2014~2015年度也只有354個,平均每個學校不到5個。記者進而統計這些高校2016~2017年度的信息公開年報也發現,74所高校的受理數量僅為267個,有9所高校為零申請。(中國青年報4月26日)
?
是不是高校的信息公開已經做得完美,師生和社會公眾沒有必要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研究顯示,這並非民眾缺乏信息需求,而是不少人不知道有這項權利,並且,在實踐當中,少數申請者或是已和學校「鬧得比較僵」,或有時被誤解:他是不是和學校對著干?他是不是「刺兒頭」?還有學校不是按規定對申請作出答覆,而是調查申請者身份信息,約談申請者,面對信息公開申請有很強的防範心態。推進高校信息公開,這一現象值得關注,因為依法公開學校辦學信息是學校的責任,約談申請者,做申請者思想工作,懷疑申請者的動機,這都違反有關法規,侵犯申請者的合法權利。推進高校信息公開,要堅持依法治教,並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對於如何處理信息公開申請,《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高等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同一高等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高等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七)高等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
這一規定十分明確的告訴了高校該怎麼處理信息公開申請,任何高校在本校教師、學生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後,就應該按以上規定,在15日內作出答覆,除答覆之外的其他任何動作,比如訊問申請人的動機,做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勸其撤回申請,等等,都是多餘且違反規定的。信息公開《辦法》實施以來,我國大學的辦學越來越公開、透明,教育部為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也制訂了高校信息公開清單,要求高校繼續按清單公布信息。但也必須注意到,高校的信息公開工作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有一些高校並沒有按清單要求公開信息,部分高校公布的信息很粗略,師生和公眾無法根據公開的信息,監督學校辦學。另外,對於個別師生、社會人士申請公開信息,有的高校要麼不答覆、要麼推諉,還有的甚至懷疑申請人「是不是別有用心」。針對高校沒有很好履行信息公開責任引發的質疑,學校大多會做出「公開透明辦學」「盡一切努力關心愛護學生」「始終尊重每一位同學的基本權利、努力保障每一位同學的合法權益」的表態,然而這種表態其實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行動,對於學生申請信息公開,學校只需按規定公開信息即可,如果學生申請公開的信息,學校不予公開,那應該向申請者說明理由,而理由也必須合法合規。
?
圖片來源:網路
在現代大學中,公開學校辦學信息是學辦學者必須履行的職責,學校教師、學生,以及社會公眾,都可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如大學不公開信息,反而找申請者談話,大學的校長會面臨嚴重的信任危機。因為公立大學實行理事會治理,理事會由政府官員、立法機構成員、學校領導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共同組成,負責制訂學校發展戰略,遴選校長。其中,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都由選舉產生,有參與學校管理、決策的權力。在這種治理機制之下,校長和學校行政人員,就如梅貽琦先生所說,是為教授搬凳子的人。
近年來,我國大學也在推進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改革,但有的大學辦學者還有行政治校的思維,以行政力量主導學校的教育事務和學術事務,掌握著對教師和學生的考核評價權,由此讓師生聽命於行政,這既沒有落實依法治教(近年來有的高校接連出台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管理規定就一直被媒體質疑),又沒有推進教育家治校,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我國大學要建設為世界一流大學,培養一流人才,必須堅持依法治教,教育家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