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C公司水電站工程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B檢測中心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該如何處罰?
一、案情介紹
2008年6月3日,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查發現為C公司水電站工程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B檢測中心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非法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經調查核實情況如下:
1、A研究院與C有限公司簽定《水電站工程試驗檢測中心運行與管理合同書》,合同簽訂日期為2004年8月2日,合同期限4.5年,合同總額為:人民幣大寫貳佰玖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叄元玖角整(2979963.9),合同約定如下:
C有限公司委託A研究院進行水電站工程的試驗檢測。」 A研究院承擔試驗檢測業務,公正、獨立、自主、科學的開展工程建設試驗工作,及時向C有限公司監理方提交試驗檢測報告。
2、A研究院及開展檢驗檢測業務的B檢測中心同為F設計公司的下屬部門,均未辦理營業執照,B檢測中心在C有限公司水電站工程建設中開展檢驗檢測並出具報告屬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範圍。在執法檢查中發現,B檢測中心存在無檢驗資質;部分檢驗檢測設備儀器已超過檢定有效期。B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是C有限公司評價產品質量一個非常重要的數據。
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經調查確認:B檢測中心的上述行為屬於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非法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和為社會提供計量公證數據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之規定,承擔行政違法責任的主體應為F設計公司。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8年10月17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的規定給予F設計公司責令停止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件爭議焦點:F設計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為公正數據
該案的行政複議情況: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後,F設計公司不服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乙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乙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後依法受理了該公司複議申請,並立案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審理。
乙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33條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為: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未經考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開展產品檢驗工作。B檢測中心未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不符合國家對實驗室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法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16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結果和數據的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必須依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2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要通過嚴格的技術考核,確認其是否真正具備同檢驗工作相適應的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通過考核,來評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否真正具有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條件和資格。而B檢測中心未依法認定,沒有通過嚴格的技術考核,不具備國家對實驗室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法定要求。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缺乏可靠性,不具有公證作用。
乙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審理認為,該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甲縣質監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因此依法做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
該案的訴訟情況:
1、一訴情況: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達後,F設計公司不服乙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的複議決定,隨後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甲縣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認為:該B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只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中間結果,而非最終檢測資料,其行為不屬第三方公正檢驗。甲縣質監局以該中心未取得計量認證資格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為由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於2009年5月21日以(2009)甲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甲)質技監罰字(2008)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二訴情況:一訴行政判決書下達後,甲縣質監局不服該判決,隨後向乙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乙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並進行了開庭審理。
乙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該案事實部分與甲縣人民法院審查情況相同。後在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和主持下,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與F設計公司達成調解意見:即F設計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免予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分析
該案從複議後到在管轄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地方法院一訴撤銷質監部門行政處罰到質監部門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質監部門與法院部門在對違法事實定性以及處理結果方面的意見存在巨大的差異。焦點在於法院審理意見認為:該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只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中間結果,而非最終檢測資料,其行為不屬第三方公正檢驗。而當地質監部門認為:B檢測中心在C有限公司水電站工程建設中開展檢驗檢測並出具報告屬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範圍,B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是C有限公司監理方評價產品質量的一個非常重要數據,具有公證作用。
根據技監法發(1990)210號:《計量法》中所稱的「公證數據」,是指面向社會從事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為他人做決定、仲裁、裁決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數據。因此,對這些機構要按《計量法》的規定進行計量認證。《計量法》中的「公證數據」與「其他測量數據」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它的作用不同,「公證數據」除具有真實性和科學性外,還具有合法性,在用於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價和成果鑒定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B檢測中心受委託對C有限公司水電站工程建設實施檢驗,作為C有限公司內部評價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數據,同時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是第三方監理,故B檢測中心實施的檢驗,其作用類似於企業的內部實驗室進行內部把關檢驗,不屬於第三方公證檢驗。大家都知道,企業內部實驗室只要不對外出具公證數據,是不需要資質認定的。
三、案件辦理啟示
質監部門一是要準確的把握法律,二是要加強法律的宣貫。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能夠加強對「公正數據「的準確宣傳,讓大家知道公正數據是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數據,在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價和成果鑒定、訴訟和仲裁等方面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這樣的宣傳到位了,一方面市場對能提供公正數據的機構的需求會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檢測機構去申請計量認證的自覺性也會隨之增加,這必將對檢測能力的提升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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