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註冊申報以及法人、開業登記
店鋪註冊申報
申請設立店鋪是個繁雜的過程,但只要思路清晰,知道從哪些地方下手就不至於手忙腳亂,使人筋疲力盡。申請設立店鋪究竟要做好哪些準備?下面將一一講述。
凡是申請設立店鋪,必須先攜帶好經營場所的證明到工商所進行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攜帶好相關證件,如由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一份(領取)、申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身份證應合法有效),外省市人員還需提交居住證或暫住證(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
詳細情況參考以下幾點:
(1)申請人職業狀況證明。城鎮、街道勞動就業中心出具的待業證明;原單位出具的下崗證明;辭退、停薪留職人員證明;《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或村民委員會證明的原件一份;《勞動手冊》或離退休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
(2)經營場所證明。申請人自有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原件一份(租賃期須一年以上)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以上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
(3)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證書。
(4)申請人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委託書》一份(領取)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
(5)申請人一寸照片三張。
(6)中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7)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備註:
(1)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印件應當由工商登記機關核對。
(2)聘請幫工及帶學徒的,幫工及學徒提交的身份證明和職業情況證明,應當同申請人一致。
店鋪法人登記
店鋪申請設立前的準備做好之後,就要著手辦理法人登記。所謂法人登記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錄,以為公示的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均適用法人登記。
法人登記在我國還有公法上管理的職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價值主要在於公示,以便於利害關係人了解法人變動的事實。
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僅僅存在,尚不足以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有經過登記方可發生該事實的法律效力。
根據法人變動的類型,登記相應有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終止登記三類。
(1)設立登記。法人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是由法律規定的。例如,負責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登記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通常是各級國家機構編製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則是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登記的義務人,是法人設立人。
(2)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機關,與該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變更登記義務人是法人代表。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法人合併與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名稱、營業範圍、增減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變動。
(3)註銷登記。註銷登記機關也與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登記義務
人是清算組。法人自註銷登記完成時終止。
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製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每個地區又有自身相關規定,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到當地相關部門諮詢,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文件、證件,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店鋪開業登記
店鋪申請開業的過程,也是工商行政機關登記審批的過程。登記審批過程有著完整的法定程序,從登記主管機關的角度看,登記審批程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照;而從申請開業者的角度看是申請、待批、另找和開展生產經營活活動。
個體戶的註冊工商辦理是一個完整的流程,一步也不能疏忽,從申請登記者角度來說,大致手續如下:
第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或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申請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也可以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後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
第二,申請人資格證明: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計生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獨資店鋪申請人是投資者本人,合夥店鋪申請人是指所有出資和其他出資人。
凡是申請開辦私營店鋪的人員,必須出具居民身份證,並根據自身情況提交下列證件:
(1)城鎮待業人員提交待業證明。
(2)個體戶提交營業執照。
(3)辭退、退職人員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辭、退職證明。
(4)離休、退休人員應提交離休、退休證書。
(5)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提交停薪留職協議書和資格證書。
(6)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員,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沒有頒發居民
身份證的農村村民應提交戶籍證明。
開辦合夥店鋪,須提交合伙人的書面協議,合夥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店鋪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地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店鋪的的經營範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店鋪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店鋪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店鋪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協議經全體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三,提供相關證明:
(1)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產產權證明(複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租賃房屋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書(原件一份)。
如果店家是在百貨市場內登記的,提交經營者與市場主辦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原件一份),市場主辦單位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工商所要求去經營場所調查的,申請人須持房屋證明去當地工商所聯繫。原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房屋證明的,可提交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2)經營場所涉及環保、衛生、消防等部門行政審批的,須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申請設立前有辦理才須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前要先接受政府部門審批,並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從受理機關的角度來看,大致的程序如下: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予以登記。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査情況報告書。
(5)除當場登記的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6)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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