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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家銀行上調發行利率,15家幅度超過50%

【正文】


一、基礎知識準備

事實上,國內一些銀行在1986年就已經發行了大額存單,利率較同期存款基準利率上浮10%左右,但由於當時技術不發達,主要以紙質形式,也沒有二級流通市場,因此市場上偽造存單的現象比較多,央行於1997年4月暫停了大額存單的發行,並於2015年才得以重啟。

1、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屬於一般性存款。

2、實際上,不少國家在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均曾以大額存單作為改革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雖然存款利率上限擴大了基準利率的1.5倍,但是和市場利率相比,二者之間仍存在不小的缺口。

3、並且市場主體的自主定價能力仍需要得到逐步提升,避免過度競爭和無序競爭,在這個背景下,通過發行比較規範的大額存單及其同業存單,逐步替代理財等高成本負債資金,有助於形成比較穩定的負債拓展理念。


1、大額存單的發行機構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初期在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核心成員內試點,現已逐步擴大(核心成員12家、基礎成員988家、觀察成員712家)。發行大額存單的條件一是自律機製成員;二是制訂大額存單管理辦法和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辦法。

2、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隊等非金融機構投資人,此外由於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也算作一般存款,且需要繳納準備金,因此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也可以投資大額存單。

3、個人投資人認購的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不低於1000萬元,但這個起點是可以調整的,例如現在很多銀行的起點下調至20萬元。

4、大額存單採用電子化的方式發行,和理財產品的發行有點發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1、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採用Shibor為浮動基準計息。

2、大額存單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這和國際上保持一致,是為全面放開存款利率上限作準備。

3、大額存單可提前支取和贖回,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轉讓,也可以用於辦理質押。


1、發行機構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前後,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進行信息披露,存續期間的重大事件也應予以披露(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貨幣網)。

2、上海清算所為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並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同時制訂《大額存單登記託管業務操作規程》。

3、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並制訂《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


二、38家銀行上調大額存單發行利率,15家上調幅度超過50%

2、由於很多期限各期限及起點金額的差異,同一家銀行不同期限的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上調幅度並不一致,同時也只有3年期的大額存單發行利率最為完備,因此我們計算上調幅度主要以3年期和基準利率進行對比.。即

上調幅度=3年期大額存單發行利率/3年期基準利率-1

3、雖然《暫行辦法》(附件1)規模起點金額為30萬元,但在實踐過程中,不同銀行仍會進行適時調整,一些銀行的起點金額包括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每個起點又進一步分為分段付息和一次性付息,再考慮期限的問題,因此各期限的發行利率差異比較大,當然從期限模式、付息方式、起點金額、是否提前支取、是否可轉讓等方面差異化定價,也是對存款的一種創新。


38家銀行大額存單發行利率的上調幅度區間為40-55%。

1、38家銀行關於大額存單發行利率定價分歧點最小的期限分別為1個月和9個月,最大值和最小值僅分別相差14個BP和20個BP。其它期限分歧會大一些。

2、例如,3個月和6個月分別相差51個BP和54個BP,1年期和18個月期分別相差56個BP和63個BP,2年期和3年期分別相差48個BP和41個BP。


相較其它類型的銀行,國有大行對大額存單發行利率雖然反應最快,但上調幅度均為40%,幅度最小,其它銀行中也只有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的上調幅度為40%。

目前國有大行的3年期大額存單發行利率均為3.85%,但其它期限上調幅度不一,交通銀行最高。

在選取的4家農商行中,上調幅度均超過50%,其3家上調幅度超過55%,目前無錫銀行、鶴壁農商行和新鄭農商行的3年期大額存單發行利率為4.263%,江南農商行上調幅度略低一些,為52%。


與國有大行和農商行相比,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大額存單發行利率方面分化較大,目前上調幅度超過50%的股份行有3家,分別為中信銀行(50%)、民生銀行(52%)和渤海銀行(52%)。

上調幅度超過50%的城商行有8家,分別為江蘇銀行(52%)、南京銀行(52%)、寧波銀行(55%)、成都銀行(52%)、中原銀行(52%)、西安銀行(52%)、齊魯銀行(55%)和濰坊銀行(55%)。


三、商業銀行幾種負債來源對比

大額存單屬於一般存款,同樣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且被納入存款保險保障機制。實際上商業銀行的負債來源(不包括傳統同業負債和活期存款)主要有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同業存單、理財資金、貨幣基金等幾類:

可以看出,其它負債相比,對商業銀行的優勢是其成本,大額存單的發行利率雖然上調幅度可以達到50%,但和結構性存款、同業存單、理財資金等相比,仍然處於低位,具有價格上的明顯優勢。

同時,對投資者而言,大額存單的流動性比較好,特別是相較於定期存款和結構性存款而言,且大額存單認購的起點金額通常比較高,遠高於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和理財資金,這意味著大額存單對投資者而言是存在一定門檻的,也是商業銀行拓展重要客戶的一種手段。


四、內容小結

1、雖然近期很多銀行上調了大額存單的發行利率,上調幅度在40-55%之間,但相較於結構性存款、理財資金等其它主動負債而言,價格方面仍然沒有明顯優勢,其最大的吸引力在於流動性。

2、應該要指出,大額存單是推動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工具,國外很多國家同樣如此,因此推動大額存款發行利率的重要因素和央行新任行長易綱在博鰲論壇上關於「市場利率和基準利率並軌」的講話有關,也與前段時間所流傳的「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有關。

3、目前很多媒體以這個事件來表明現在商業銀行存款競爭的激烈,但實際上這個結論是有問題的,大額存款發行利率上調40%以上在2016年就已經開始,只不過現在發行大額存款的機構數目增多,強化了市場的這種錯覺,畢竟定價差異不大,結構也沒有明顯分化。

4、同時,由於大額存款在商業銀行負債中的佔比非常低,以如此小的規模和結構來評估商業銀行在存款上的瘋狂行為顯然缺乏思考,並且最高上調幅度在50%以上也仍然和結構性存款等存在不小的缺口,特別是1年期的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依然在3%以上,因此難以給出趨勢性結論。

5、現階段,商業銀行在大額存單發行利率方面的定價存有一定差異,其主要體現在1年期和18個月期限的差異,波動幅度相差60個BP左右,也可以看出很多銀行對這兩個期限資金來源的重視。

6、無論如何,大額存單是對存款的一種創新和嘗試,也為存款上限完全放開打下基礎,其創新主要體現在期限的長短、付息頻率的快慢、起點金額的高低、流動性的優劣以及靈活性上的把控等幾個方面。這也意味著,商業銀行未來在表內資金來源方面將會更加推陳出新,存款利率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趨勢向上,或向上的速度快於市場利率,以實現最終的利率並軌。當然,相較於對上調幅度的執著,我們反而更加期待商業銀行未來在表內資金的拓展上不僅僅局限於價格,而應考慮諸多方面。


五、附件

第一條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並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五條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大額存單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六條大額存單採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七條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

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範圍限於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九條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為投資人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條大額存單可以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十一條每期大額存單採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其他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二條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於發行結束後次一工作日內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發行結束後次一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相關發行信息。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條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大額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六條發行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防範利用大額存單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髮〔1996〕405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大額存單的發行交易,確保大額存單業務有序開展,根據《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大額存單是指《辦法》規定的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機構、機構團體,以及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以下簡稱自律機制)根據《辦法》規定就大額存單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發行人與投資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不得通過大額存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章 產品規則

第五條大額存單採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六條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第七條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第八條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九條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時應統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產品要素(見附件1)及相關定義執行。

第三章 發行人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在首次發行大額存單前,應向自律機制秘書處提交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以及已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經自律機制評估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應於每年首隻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見附件2)。發行人若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向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發行人應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註冊當年發行額度。當年發行額度應與發行人向人民銀行備案的年度發行計劃中的額度保持一致。發行人每期大額存單的計劃發行量不得超過發行人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備案額度-已發行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總額。

第四章 市場規則

第十三條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根據《辦法》規定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交易中心應另行制定第三方平台具體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每期大額存單採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

第十六條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各期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七條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非存款類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八條大額存單可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

第十九條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二十條發行人應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範圍限於本細則規定的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根據發行條款通過發行人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為投資人辦理提前支取時,應按照發行時約定的提前支取條款,兌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可全額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對於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後的大額存單餘額不得低於《辦法》規定的大額存單認購起點金額。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可在發行時約定的贖回條件發生時主動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大額存單,並按照事先約定的計息規則支付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發行人贖回大額存單時應贖回該期大額存單所有剩餘金額,不得對部分投資人辦理贖回業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應保證大額存單相關披露信息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應指定信息披露聯繫人。

第二十五條大額存單存續期間,發行人若發生主體變更、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影響其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時,應在事件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貨幣網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條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一個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通過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貨幣網進行披露。發行完成後,發行人應於次日內通過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貨幣網披露發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條款與發行情況由第三方平台自動生成傳輸至中國貨幣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應按照發行結果履行按期還本付息等義務。投資人應確保有足額的資金與大額存單用於履行認購、買賣義務。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縱、引導發行價格,擾亂髮行秩序。

第三十條發行人通過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應通過交易中心向人民銀行報備相關發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贖回信息。發行人的報備應不晚於發行、提前支取、贖回、兌付發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終。

第三十一條自律機制可對發行人與投資人進行常規調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訪談、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現場調查。調查對象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材料。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互相監督,發現違反自律規則及本細則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自律機制舉報,並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投資人在認購、交易過程中自身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自律機制投訴,並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自律機制在收到舉報、投訴相關材料後,按照相關自律規則進行調查取證、核實認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的,自律機制可採取書面警告、通報、暫停發行許可權、取消自律機製成員資格等措施,並視情節輕重向人民銀行報告。

(一)發行人未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二)發生以任何形式操縱發行價格,擾亂髮行秩序的;

(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第三方平台應根據人民銀行規定對在其平台上發行、交易及報備的大額存單進行日常監測。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大額存單發行要素定義與規則

1.幣種:大額存單的計價幣種為人民幣。

2.重置頻率:確定新的參考利率水平的頻率,根據浮息基準利率的對應期限確定。

3.到期日:大額存單到期的日期。

4.兌付日:發行人支付大額存單本金和利息的日期。

5.付息頻率:計息類型為浮息或固息時,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不得超過大額存單的期限。

6.發行開始時間:****年**月**日

7.發行截止時間:****年**月**日

8.基準利率精度:基準利率精度為基準利率具體取值(以%顯示)時的精度。發行人可設置基準利率精度,應小於等於4,四捨五入。

9.利率確定日:確定參考利率的日期,應為本計息期起息日當日或之前N個工作日,N為起息日與首次利率確定日之間間隔實際天數(大於0的整數)。

10.計劃發行量:發行人計劃該期發行的最大發行量。不得超過發行人剩餘註冊發行額度與各待發行大額存單計劃發行總量之差。待發行大額存單是指已完成發行設置但尚未發行的大額存單。

11.期限:大額存單的期限有1M、3M、6M、9M、1Y、18M、2Y、3Y、5Y九種標準期限。

12.起息日:開始計算利息的日期。

13.首次付息日:根據起息日和付息頻率計算。

14.計息類型:固息與浮息。

15.起點金額: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的最低票面金額。

16.最小變動金額: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的票面金額的最小變動量。

附件2:(發行人名稱)年度大額存單發行計劃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本行擬發行大額存單,具體發行計劃如下。

1、發行人基本情況

發行人基本信息、歷史沿革、股本結構、經營狀況及業務發展情況、財務狀況(上市公司需提供最新一期對外公布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公司治理等。

2、發行人評級信息

發行人主體評級機構、主體評級等級。

3、發行計劃

本年度發行額度。

(1)計劃安排(若有):如發行期數、總計發行量、期限結構、發行品種等。

(2)如遇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保留對本年度大額存單發行計划進行調整的權利。

4、信息披露

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發行情況公告等信息通過中國貨幣網進行披露。

發行人名稱(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作者:任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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