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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遺囑形式存爭議

案情介紹:2017年8月,林某秀與林某麗姐妹倆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其侄子林某一將其二人以法定繼承為由起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林某一是林家姐妹早逝哥哥的兒子,哥哥去世後,林家姐妹以及其母親郭某一直對他照顧有加。2017年3月郭某去世,留下遺囑其名下個人房產由一直照顧她的兩個女兒繼承。知道遺囑事情的林某一開始是不反對的,後發現遺囑未寫明立遺囑日期,不滿足法定要求的形式,故起訴至法院認為遺囑無效,要求法定繼承。後林家姐妹找到周律師代理此案。

遺囑繼承糾紛

周密律師代理意見:周律師認為,本案案由應為遺囑繼承,而非法定繼承糾紛。被繼承人郭某一人獨居,林家姐妹常來常往,生活上一直照顧著被繼承人,2017年2月被繼承人考慮到林家姐妹多年對其照顧有加,對其十分孝順,故立下遺囑,該房屋由林家姐妹二人繼承,遺囑由林家姐妹的舅舅保管,直至被繼承人去世由被告舅舅宣讀遺囑。故本案應是遺囑繼承,而非法定繼承,林某一無權繼承該房屋。

遺囑人自書遺囑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本案遺囑中財產房屋應由林家姐妹合法繼承。立遺囑人郭某是海淀區某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產權證為證,其生前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依法行使財產處分權,書寫自書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林家姐妹繼承。此乃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時間。被繼承人生前身體硬朗,精神狀態良好,曾參加各種社區活動,即使人生最後之際精神狀態依然良好,有病歷記錄證明。故該自書遺囑系其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關於遺囑落款日期中未寫明具體日期問題,不應成為遺囑生效的障礙,作為普通民眾在書寫文書上一定程度上自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另該遺囑亦有相關人士證明其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自書遺囑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因此應當嚴格按照遺囑執行,由林家姐妹合法繼承立遺囑人所擁有的房屋。

最終結果:法院採納周律師代理意見,但由於本案雙方存在親情的牽掛,最終調解結案,林家姐妹共同繼承該房產,二姐妹給予侄子林某一部分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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