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專題-沒有分清遺囑繼承與遺囑贈與,拿著遺囑卻得不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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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發展,收入水平提高,財富有了積累,在年逾花甲時名下都或多或少有些財產,在有生之年總是希望把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中意的親朋好友,於是大多是寫個遺囑來處理,謹慎些人往往會請一位專業人員幫忙指點。但是實踐經歷不多的專業人員雖然盡心儘力,風險依然存在,這使我想起前年交由我新入行同事去處理幫忙立遺囑的事情,情況是這樣的:孫女士的二叔是她奶奶領養的,終身未娶,現已年邁,現他名下有一套回遷房,她二叔準備把房子留給家人,於是這件事由於我抽不出時間,也就交由我新入行的同事去辦了,待他辦完後回來,我問了他是怎麼辦的及告訴了孫女士的家人些哪些後,他說就是按照正常格式寫的遺囑,他名下房子給孫女士侄子繼承,各自簽個字就結束了。聽了這些,我在想孫女士的侄子將來能否順利得到這套房產還是兩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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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孫女士侄子有得不到遺產的風險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的繼承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在遺囑中只要出現法定繼承人身份以外的人就屬於遺贈。而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孫子女、外孫子女等都被排除在法定繼承人之外。孫女士侄子不是法定繼承人,他不能依法享有遺囑繼承的權利。
遺囑贈與與遺囑繼承辦理又有什麼不同呢?在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贈與辦理。如果屬於遺囑贈與,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囑贈與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囑贈與。老人百年之後,往往多數人因手上持有遺囑,都忽略了及時按期履行接受贈與的表示,一旦親屬對遺產有爭議,受遺贈的人將得不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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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許多老人因為疼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往往選擇將自己的房產等財產立遺囑的時候由孫子女繼承。但大多數都忽視了孫子女非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不知道這屬於遺贈,更不知道受遺贈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接受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雖然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許多人為了避免在自己死後子女因為遺產繼承產生糾紛,生前就選在訂立遺囑,但是對於我國法律規定遺囑繼承的實踐操作欠缺了解,仍然沒能避免遺產糾紛的發生。因此立遺囑時就應請具有專業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指導力求去規避這些問題,避免日後子女因繼承產生糾紛,也避免逝者的遺願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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