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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毒販遭開槍擊斃,家屬告警方賠680萬,法官判:免賠

發生在2015年3月的毒販拒捕案件,台灣台中市霧峰警分局的警員將拒捕、開車衝撞警察的毒販洪健修開槍擊斃,結果洪男的母親和女兒竟然以「痛失愛子及父親,天天以淚洗臉」為理由,控告警方要求國賠,求嘗金額高達680萬台幣(145萬人民幣),實在令人傻眼。

事發當時,台中市霧峰警分局偵查隊九名探員跨區到新竹縣竹北一棟大樓追捕毒品通緝犯洪健修,洪男與同夥鄭益璇在所租的大樓內拒捕頑抗,與警察駁火超過40槍。

之後還跳下樓逃進地下室駕駛白色休旅車企圖衝破警方的包圍網,最後被警方開槍擊中胸口當場擊斃。

洪男的家人控訴,雖然警方辯稱經過彈道比對這一槍不是警員所射出的,可是由於查緝工作是在警方指揮下進行,警方仍然應該負上損害賠償的責任。洪家人列舉了殯葬費、醫療費、房屋損失、扶養費和撫慰金,認為警方應賠償洪男母親360 萬元,兩名女兒各120萬元和200萬元,一共680萬元台幣(145萬人民幣)。

不過警方表示,洪健修涉嫌製造和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械,拒捕時還開槍打傷小隊長何永超的右手和右腳,開槍為情勢所迫。新竹地院法官則認為,洪健修朝警方開槍並開車恣意衝撞,在員警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有受危害之虞的情況下,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脫逃,得使用槍械」和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的規定,員警使用槍枝反制、逮捕洪,乃屬合法行為。

法官也斟酌了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為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是合理的,朝洪健修的輪胎開槍目的在於阻止對方繼續開車衝撞,屬情況急迫而有使用警械的必要。加上即時是受夠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也無從期待其能分毫不差擊中車輛輪胎,難認其對於洪健修被擊斃的結果,有何故意或過失。胡姓警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並無故意或過失,判定開槍的胡姓警員無罪免賠,駁回了洪家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判決讓基層員警都非常振奮,由於近年來許多警察開槍之後都被家屬反告的新聞層出不窮,有了這個洪健修的案例之後,無疑為這些在第一線維持社會治安的基層員警們打了一劑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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