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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宣判 五人被判刑

齊魯網濱州4月25日訊近日,鄒平縣檢察院提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宣判,劉某、胡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了解,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劉某在擔任湖北省某市交警支隊指揮調度科助警期間,利用履行職責過程中使用的交通警察數字證書,登陸公安網「六合一平台」,為被告人羅某某非法提供車輛信息,共計獲取違法所得52193元;被告人羅某某將被告人劉某提供的車輛信息出售給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計獲取違法所得34192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山東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助警期間,利用履行職責過程中使用的交通警察的數字證書,登陸公安網「綜合應用平台」,為被告人王某乙非法提供車輛信息,共計獲取違法所得31963.32元;被告人王某乙將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車輛信息出售給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計獲取違法所得9836.68元。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將被告人羅某某、王某乙等人提供的車輛信息出售給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等人,共計獲取違法所得31994.65元。

該案系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入刑後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鄒平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胡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七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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